上海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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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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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版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一、前言1
二、承接业务1
三、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1
四、编制计划2
五、会计交接5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6
七、纳税申报业务规范10
八、质量控制14
九、档案管理15
第一节前言
为了加强公司代理记账业务水平,规范代理记账执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代理记账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树立代理记账执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公司特编制《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二节承接业务
第一条在承接业务之前,业务负责人着手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委托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明确委托目的及范围。
第二条业务负责人应当通过与委托人管理当局座谈、实地参观、查阅以前年度会计档案等方法,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所属行业、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以及管理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经营风险及经营行为的涉税情况及风险;
(三)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及纳税申报情况;
(四)厂房、设备及办公场所;
(五)是否存在涉税检查、涉税诉讼事件及税收违规行为;
(六)是否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诉讼事件及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与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三节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
第三条业务负责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后,应当充分评估委托风险及自身的执业胜任能力,以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第四条如拟承接该项代理记账业务(同时办理纳税申报、银行支付)的,应当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以及相关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委托代理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以避免双方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附件1.1业务约定书:
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同时办理纳税申报、银行支付业务;
附件1.2业务约定书:
单独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第五条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是公司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以确定代理记账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第六条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积极配合乙方代理记帐工作。
委托人在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
销售发票、购货发票、出入库单、费用单据、银行回单等。
如果委托人提供资料不全、票据失真致使无法继续工作,从而导致工商税务处罚,由委托人负责,委托人并对提供的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2、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保管好所有的往来单据。
3、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4、及时准确将收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信件、电话等内容转交或传达给公司相关负责人员。
5.及时反馈公司发送的纳税申报信息;
6.委托人在纳税申报前应将足额税款划入纳税专户,以确保应交税费能够足额缴纳。
7、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8、为公司派出的代理记账执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第七条代理记账的被委托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各项税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帐业务。
2、根据委托人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委托人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有关规定审核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妥善保管委托人的所有会计资料,由于公司原因造成委托人资料丢失,应由公司负责弥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6、对工作中涉及的委托人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
7、应严格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为委托人及时、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工作
8、在办理纳税申报之前应将当期相关纳税申报信息及时反馈给委托人,并对委托人提出的关于纳税信息方面的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9、税务部门到委托人住址检查工作,必要时公司派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汇报代理记帐内容。
第八条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签订完成后,我司将对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统一编号,并归入代理记账业务档案;
第四章编制计划
第九条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应当委派具有相应执业胜任能力的执业人员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第十条执业人员应当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编制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并确保执业质量。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工作计划是在具体执行代理记账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附件2)。
在计划代理记账业务工作时,执业人员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业务约定条款;
(二)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
(三)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四)委托人会计制度的选用,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情况,以往的纳税申报情况、行业涉税特点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
(五)委托人会计原始凭证、相关会计资料及涉税资料归集、整理及交接的环境及条件;
(六)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考虑重要性以及代理记账业务风险要素;
(七)委托人的财务风险、纳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
(八)参与业务的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
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业务性质、组织结构、经营规模、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会计政策的选用、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等。
(二)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特别是确定项目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会计从业经验、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并根据各自特长合理分工。
我司设立如下岗位:
1.外勤会计
1.1对于新成立公司的委托人,带委托人税务报到;
1.2每月1-5日到指定委托人处收取当月做帐票据及相关会计资料,并对票据进行初步整理,交主办会计做帐;
1.3.对于委托人送到公司的当月会计资料进行初步整理,交主办会计做帐;
1.4.协助企业办理税务、工商年检、银行手续等外勤业务;
1.5.会计资料交接的主要负责与协调人;
1.6.主要负责代理记账委托人票据及会计资料的收取和初步整理,以及协助外勤业务。
2.主办会计
1.1.每月5-10日,根据外勤会计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指:
购销发票、入库单、领料单、银行回单及其他财务收支单据、有关经济合同等)编制会计分录,填写记账凭证、计提税金及折旧,月末结转损益,结帐;
1.2.根据委托方所属的会计制度编制会计报表;
1.3.打印、装订凭证,定期打印账本。
1.4.主要负责做帐、编制报表和凭证整理与装订,打印账本。
3.总账会计(项目负责人)
1.1.每月10-15日,审核主办会计的凭证和账表,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帐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对票据存在的问题与委托人及时沟通,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帐的核对、并对委托人帐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
1.2.复核无误后,办理网上纳税申报、网上税款缴纳;
1.3.协助企业处理相应税务沟通、配合企业做好税务专项检查和临时稽查;
1.4.定期向委托人提供财务报表、解答委托人财务知识、并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意见;
1.5.主要负责纳税申报、委托人沟通和维护。
(三)初次会计业务交接
确定初次会计业务交接的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及地点等。
(四)初次建账
确定初次建账的内容、人员安排及时间等。
(五)代理记账工作进度及时间
项目负责人应对每月代理记账工作的进度及时间做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包括每月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方式及时间、记账完成时间、出具会计报表时间等。
(六)其他有关内容
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其他应当特别考虑的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工作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应附送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重大项目的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应经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并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工作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二)业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三)选用的会计制度是否正确;
(四)工作计划能否达到业务约定的预期委托目标。
第十五条由于未预期事项,业务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执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业务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整,修订计划实施范围、程序和时间等。
执业人员应将调整后的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按照要求交由有关业务负责人或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计划代理业务工作不是一个孤立的阶段,而是整个代理业务中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
第五章会计交接
第十六条本规范所称会计交接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我司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二)在办理日常代理记账业务时,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手续;
(三)年度终了后,或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在初次接受委托时,我司应当与委托方相关人员进行充分交流,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以进一步明确双方在会计交接工作中的责任,合理保证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能够顺利实施。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委托人每月应当归集、整理、移交的原始凭证的范围及要求;
(二)原始凭证、其他相关材料,以及会计档案的交接流程、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及要求;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流程;
(四)会计核算,以及前后衔接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第十八条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有关移交人员应当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予以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应逐项核对点收。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二)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账及会计报表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三)需要移交的票据、印章、密钥等实物,应书面列明,交接清楚。
第二十一条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我司根据谨慎性原则,运用专业判断,必要时,可以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相符。
第二十二条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同时,还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委托人存档一份,委托人的交接人员持有一份。
第二十三条我司执业人员每月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应根据约定与委托人的相关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
在移交过程中应当填写原始凭证交接表,列明原始凭证的种类、数量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
交接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年度终了后,外勤会计应当编制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等内容。
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
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第六节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每月月初1-5工作日,对于新委托客户,我公司外勤会计到委托人指定地点收取当月做帐票据,并对票据进行初步整理。
对于老客户,我司将与客户约定将当月做帐票据送到我司指定地址交接。
第二十六条每月5-10工作日,主办会计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以下程序及要求不得简化或省略:
(一)库存现金
月末账面现金余额应当与委托方提供的出纳报告单或现金盘点表的余额相符。
(二)银行存款
月末银行存款明细账应当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应收票据
确认应收票据时,应附票据复印件,票据背书转让的过程应当清晰明了。
(四)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
应按债务人的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五)存货
期末存货账面余额应与委托方提供的实际盘存金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其他应收款
应按对方单位(或个人)的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七)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每月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列明固定资产的名称及型号、数量、单价、原值、入账时间、折旧年限、残值率、累计折旧金额、本期折旧金额、固定资产净值等,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净值应当与会计报表金额一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八)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
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九)应付账款及预收账款
应按债权人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应付职工薪酬
应当设置“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二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工资核算时应取得委托方经审批的工资单等依据。
(十一)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下应当设置三级明细。
二级明细应当包含“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底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所得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河道维护管理费”等项;二级明细“应交增值税”下增设的三级明细至少应当包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
应交增值税、应交所得税等账面相关内容应当与相关纳税申报表内容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十二)其他应付款。
应按其他应付款的具体项目或对方单位(或个人)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三)营业收入
收入的确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完整,应取得充分的原始凭证依据,如销售发票、销售订单、销售结算单等。
(十四)营业成本
成本的结转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成本的确认应当与收入相配比,应当编制或取得充分的依据,依据上应注明成本计算的过程及方法,如:
商品流通企业的成本结转应当有存货月度收、发、存汇总表;按项目结转成本的,应当编制项目成本结转明细表,注明结转的依据、计算过程等。
(十五)销售费用
应当根据费用发生的性质及用途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费用发生的审批程序应当健全,应当取得发票等有效的原始凭证;如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列支范围的,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十六)管理费用
应当根据费用发生的性质及用途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费用发生的审批程序应当健全,应当取得发票等有效的原始凭证;如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列支范围的,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十七)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的确认应当取得充分的原始凭证依据。
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列支范围的,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采用会计信息化方式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还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记账凭证的编制、装订,会计账簿的登记及装订,以及财务报告的编制等应当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每月15工作日后,打印装订凭证、整理申报资料并归档。
记账凭证编制及装订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三)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四)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五)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三十一条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第三十二条会计账簿登记及装订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我司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的会计账簿的设置方面,应根据不同的委托内容,按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账簿,至少应包括总账、明细账。
(二)主办会计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三)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四)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
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和单位公章。
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财务报告编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二)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三)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四)我司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我司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七节代理申报纳税业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在代理纳税申报前,总账会计应当按如下步骤执行代理申报纳税业务:
(一)对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涉税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不合规,应及时联系委托人要求其予以补正。
执业人员在代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总账会计在所有帐务审核无误后,计算当期相关税种的应纳税额,给委托人发财务报表,并就纳税情况与委托人沟通;
(三)在税务局网站上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四)将纳税信息与委托人进行确认;
(五)经委托人确认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五条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应当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总账会计为委托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从委托人处取得以下资料:
(1)委托人当期开票系统出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开票信息
(2)委托人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及其他未开票收入的资料;
(3)委托人当期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或“认证结果通知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委托人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的收购发票及其他从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增值税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等资料;
(5)委托人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6)委托人符合抵减应交增值税条件的税控专用设备购置及技术服务费发票;
(7)委托人当期“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明细账、当期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和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8)委托人当期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
(9)委托人其他与纳税申报相关的资料。
(二)总账会计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与委托人进行初步沟通。
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应同时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委托人当期应税业务的销售额及适用的税率,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
(三)总账会计正确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同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应根据委托人发生增值税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结合其“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明细账和财务报表内容,为委托人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
(2)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按照“先附列资料后纳税申报表”的顺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3)应注意与其他纳税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
(四)总账会计编制完成纳税申报表之后,应通过电子邮件(书面文件)等可追溯形式将委托人的本期增值税相关纳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
(五)总账会计收到委托人对当期纳税信息的确认信息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
第三十七条总账会计为委托人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从委托人处取得以下资料:
(1)委托人当期开票系统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其他收入凭证;
(2)委托人当期如有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代开票记账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缴款书;
(3)委托人当期“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当期会计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以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4)委托人当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委托人其他与纳税申报相关的资料。
(二)总账会计应当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通过微信、电话与委托人进行初步沟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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