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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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doc
外国政府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一: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合理、有效地使用贷款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下的采购(以下简称贷款采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采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和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贷款采购的工作原则和相关政策,制定贷款采购管理制度,对贷款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对本地区贷款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监督贷款采购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组织实施贷款项目,开展贷款采购和合同执行工作;保证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批复以及经贷款方确定的采购清单一致;严格执行采购合同,如实验收货物并负责维护、管理与有效使用;保证贷款采购内容的真实性。
第八条采购公司受债务人或项目单位委托并在其协助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本办法和委托代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开展贷款采购和合同执行工作;保证贷款采购程序和合同执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转贷银行负责审核有关采购单据与合同的一致性,并按照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等工作。
日元贷款项目的贷款资金提取和支付工作由贷款协议规定的支付结算银行负责。
第十条有关单位及个人均应就贷款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反映。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贷款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负责将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采购清单等报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备案。
采购清单如需变更或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贷款法律文件规定采购清单需经贷款方审批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依据采购清单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共同制定采购计划,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当在贷款项目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在贷款协议生效后开展贷款采购的招标工作。
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共同编制招标文件。
其中,项目单位负责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英文),采购公司负责商务部分(中英文)并将技术和商务部分汇编成完整的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经项目单位确认后,由采购公司报国内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省级财政部门有要求的,应报送其审批或备案)。
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招标文件应当报送贷款方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当依据国内有关法规和贷款法律文件规定共同编写招标公告,并由采购公司通过规定媒介发布。
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招标公告应当报送贷款方审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采购公司根据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由采购公司负责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评标
第二十条评标由采购公司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采购公司应当对评标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共同编制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有关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其备案。
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评标报告应当报送贷款方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贷款方或国家有关部门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公司应当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单位和评标委员会共同对质疑作出妥善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六条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招标采购规定的行为,采购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暂停评标活动,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报告。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评标结果生效后,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共同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一致,不得有实质性内容变更。
第二十八条采购公司根据贷款法律文件规定将合同报贷款方审批或备案。
需经财政部对外提交的,采购公司应通过财政部向贷款方提交。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订后,采购公司将合同要点(包括合同号、签署日期、买方、卖方、合同金额和币种、采购内容、支付条款等)报送财政部,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合同变更或调整(如数量、型号、规格、价格等发生变化),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当报财政部或国家有关部门以及贷款方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
第六章合同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合同有关各方共同负责合同执行工作,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确保供货内容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和纠纷,有关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解决。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如实签署货物签收证明和验收证明。
工程合同,应当出具监理单位的报告或建设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的竣工证明。
进口货物提单、发票和装箱单,国内货物签收证明、验收证明,工程合同的监理报告、验工计价证明或竣工证明等应当作为合同的付款凭证。
第三十三条对可直接从贷款方提取贷款资金的项目(如采用特别账户支付方式的项目)、一类贷款项目以及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单据要求的项目,支付单据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合同进行审核。
信用证方式支付的合同,可采取事后审核支付单据的方法,但采购公司应当事前将开证申请书或信用证修改申请书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负责审核合同支付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采购公司提交的付款单据或付款申请、开证申请书或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审核同意。
第三十五条采购公司、转贷银行和支付银行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本着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进行审核,并根据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贷款项目合同执行进行监督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可直接从贷款方提取贷款资金的项目,应当对贷款资金提取到国内后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或经财政部委托的中介机构可对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贷款法律文件要求审计贷款项目采购支付情况的,债务人和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审计,对审计机构的工作予以配合。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进行贷款采购的单位和个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财政部可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相关资质等措施。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的,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取消贷款使用资格。
第四十一条采购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的,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暂停和取消贷款项目采购代理资格;可建议债务人或项目单位终止委托代理业务,并按规定另行选定其他采购公司。
采购公司一年内两次受到财政部通报批评的,财政部可予以暂停新贷款项目采购代理资格一年或以上。
采购公司参与虚假采购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财政部可取消其贷款项目采购代理资格。
第四十二条转贷银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的,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参与贷款转贷业务资格。
第四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对采购工作监督管理不力的,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中标人、供货商、承包商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的,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参与贷款采购工作资格。
财政部可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制度,列入名单的机构、单位或个人将不得参与贷款采购工作。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的,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和取消参与贷款采购工作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贷款采购,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贷款的采购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经贷款方批准,贷款项目的采购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二:
外国政府贷款程序[1]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
一、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一)规划目的
●为了更好地规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对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实行规划管理。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未纳入规划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单位不得向外国政府等国外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二)规划的申请
●国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通过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申请借用外国政府贷款。
●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其中:
⑴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外债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委意见。
⑵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规划前,对拟纳入外国政府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必须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
(三)申报规划的备选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项目基本情况
②项目建设必要性
③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④贷款金额及用途
⑤外债偿还责任
(四)下达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外国政府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备选项目规划,并向国
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下达。
●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每年按季度下达,下达规划前需:
⒈委内征求有关司意见
⒉委外征求财政部意见
二、项目审批
●纳入外国政府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分别按外债偿还性质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项目审批前,对水(污水)处理、消防项目、广播电视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对贷款国的供货能力、设备采购比例等进行比选工作。
(一)中央统借统还项目
按照中央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担保项目
●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其项目审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执行。
●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企业自行偿还项目
●按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进行管理。
●《目录》所列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目录》以外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
三、备选项目清单的提出
项目已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履行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
⑴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或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财政部对外提出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
⑵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已纳入国家XXXX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X批计划,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对外提出。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与审批
●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未经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一)项目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条件
●项目已纳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项目完成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外国政府贷款国已对该项目贷款予以承诺。
●外债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其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含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一并审批,不需另行报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中央统借统还项目
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担保项目
企业自行偿还项目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期。
●外国政府贷款来源及条件。
包括贷款国别、贷款期限、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项目对外进展情况。
●贷款使用范围。
包括用于土建、设备采购、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设备和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
包括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等。
●经济分析和财务结论。
●外债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换扩计划。
●项目有关招标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须附文件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备案文件)。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外债偿还责任或提供外国政府贷款偿还担保的,须出具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函。
(五)注意事项
篇三: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申报流程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申报流程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总结项目申报流程,简单分为五个步骤:
一、国外贷款备选项目的申报
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项目单位应提交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备选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简要情况;
(2)项目建设必要性;
(3)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4)贷款金额及用途;
(5)贷款偿还责任。
需要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意见。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需要市级以下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同时出具项目所在区县、各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初步意见。
二、国外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2)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3)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4)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5)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6)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7)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三、国外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四、国外贷款项目初步设计书的审批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项目概述、项目建设单位概况、项目总体方案、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初步设计概算、风险及效益分析等。
五、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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