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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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规定
2010年所得税汇缴相关政策规定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如下:
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三、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四、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
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六、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七、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九、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凭相关合法凭证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摊销.
十、职工食堂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十一、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而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企业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十二、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税前扣除问题
凡企业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或投资者约定的出资时间,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投资公司为五年),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股权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正常转让投资而产生的损失,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税前扣除。
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转让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股权转让损失的书面声明;
(二)有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转让股权的决议;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股权转让方案、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或入账证明、股权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关于纳税人发生相关费用分摊问题
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
水、电、煤气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
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相关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十五、工会经费(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4号)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十六、企业跨期租赁业务税务处理
企业租赁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如果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并且租金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的,出租方取得的租金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可凭合法凭证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成本费用
十七、代理业等行业确认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基数问题
特定行业(如代理公司、中介公司等)如符合会计制度和财务核算要求,以其正确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加上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收入基数。
十八、企业对外已提供劳务,但未收到对方支付的劳务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提供劳务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无论是否收到对方支付的劳务款,均应确认收入.对企业应收未收的劳务款,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条件的,经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
十九、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问题
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以及收到的再投资退税款,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或退税款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物业公司营业收入确认问题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开展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无论何种用途,一律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与上述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凭合法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二十一、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执行。
其中涉及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计算,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
即: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二十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2010年天津市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数不得超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193元.
二十三、企业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企业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文件规定发放并存入公积金帐户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二十四、政府返还所得税税款问题
企业收到的政府返还的所得税属于收入总额范畴,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项收入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企业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十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上述“专用设备”应包括国外进口设备.
二十六、关于企业养殖观赏鱼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企业养殖观赏鱼项目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七、房地产企业有关问题
(一)按预计毛利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其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如果会计处理时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的第40行第4列调减金额栏,待开发产品完工后结转收入时,再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的第40行第3列调增金额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预售收入已作为三项费用计算基数的,在开发产品完工后结转收入时,不得再重复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所属纳税年度的计税成本.
(四)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
二十八、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天津地税国税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6号)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三)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下同)和住房公积金。
二、收入的确认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下同)确认收入.
三、关于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
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
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四、工资、保险和三项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一)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税前扣除.用工单位不得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二)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帐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三)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五、发票开具问题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十九、津地税企所〔2010〕2号
关于高新技术等四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将高新技术等四类企业出具相关财务指标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专项审计要求
自2009年起,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由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财务指标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格式参照《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规范格式》.
(一)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及明细;
2。
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3.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4.其他费用占企业研究开发总费用的比例.
具体内容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
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2.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具体内容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2.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比例;
3。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比例及明细.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比照软件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参照信息产业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四)动漫企业
1.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2.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
3。
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及明细。
具体内容参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二、资料报送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每年需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与年度所得税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企业应随附送资料另行报送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等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是指天津市科委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网(www.tjecs。
)公示的60家会计师事务所、7家税务师事务所。
三、工作要求
1。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上述企业报送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当年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追缴其当年已减免的税款.
2。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抓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审核工作。
同时,要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服务。
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的管理、统计、财务核算等基础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规范管理.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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