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案疑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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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案疑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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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案疑点
一、被告进行了什么样的“特殊性活动”8月3日,我从黄静家属那里看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黄静进行第五次尸检的结论——《司法鉴定文书》扫描图片,这个结论证实了我们一直坚持的观点:
黄静死于本案被告姜俊武的强暴行为。
由于鉴定文书一时未能全文公开,结果,所谓“特殊性行为致死”的说法立即在各大媒体上传开,引起人们各种猜测。
这里我首先要说明的就是这个“特殊性行为”,否则它所导致的传言再次把黄静的身体暴露在公众视野下接受强暴。
根据本次鉴定文件所述,它根本不是指的什么口交、肛交(何况这些性交形式本身并无特殊可言)。
鉴定书中清楚表明,它指的是姜“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
骑跨胸腹部是什么意思?
就是整个骑在黄静胸腹部强奸施暴,这个暴力导致的后果是什么呢?
以下是本次鉴定文书第10页的具体陈述: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黄静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
提示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
结合上述病理所见,姜俊武陈述被鉴定人黄静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这么多处心肺脏器出血和淤血哪里来的,因为一个体重约160斤的男人直接骑在体重约90斤的女子胸腹部,压得她内脏出血,简单地说就是把她压死了。
这叫性行为吗?
叫“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吗?
”如果说这样的活动可以用特殊来形容,那么我们可以把贪官污吏的腐败叫做“特殊取款活动”、在马路上撞死人叫做“特殊身体接触活动”、把那些做假帐、做伪证者叫做“特殊讲故事活动”、或者把所有杀人越货者叫做“特殊比武活动”。
退一万步,即使此性活动实属特殊,让我们思考一下,为什么这个被专家法医再次界定为“黄静男友”的人要采取这种特殊体位?
是黄静恳求他把她整死吗?
是他的这种骑跨能够给黄静带来性快感吗?
是双方性交的前戏吗?
只要我们重温公安机关在给检察院的起诉书里描述的情景就可以知道,情况恰恰相反:
湘潭市公安局的起诉书里有这样的描述:
“姜将两腿先后插入黄两腿之间后,双手从外侧插入黄双下肢腘窝处,用力向外侧扳黄的双腿,致黄双下肢腘窝处软组织挫伤。
黄一边夹住双腿反抗一边哀求说:
‘不要!
不要!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里有同样的描述:
“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
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
接下来发生的是什么?
就是我们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法”)第五次尸检鉴定中看到的“特殊性活动”。
在暴力致伤黄静双下肢腘窝仍然无法得逞后,被告全身“骑跨”在黄静胸部,导致黄静内脏出血、淤血,“口吐白沫、四肢抽搐”;专家们的话是:
“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假如还有人装做听不懂,让我对“骑跨”二字再做一些分析。
骑跨可以有两种,一种是虚的(做骑跨状,实际身体并未压下去);另一种是实的,就是像对待牛马一样骑乘在对方身上,肆意压迫。
就黄静案来说,硬要说“骑跨”只是虚的,不是说不过去,但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所有这些专家一致认为,这样骑跨在黄静心肺要害部位导致了黄静的死亡:
“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鉴定文书第10页)。
联系到已经被公安机关查明的被告强奸事实,本案的性质已经不难认识:
黄静不是死于什么难以想象的“特殊性活动”,而是死于强奸施暴,就是强暴致死。
二、第五次尸检鉴定否定了什么结论?
第五次尸检鉴定阵容强大,在鉴定书首页列明的专家有五位,分别来自浙江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和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其中不仅有医学博士、教授而且有博士生导师;在中国,法医鉴定到此程度,的确反映了目前国内司法机关最高权力机构对此案的重视,而注明所有专家的工作单位和职称职务,也表明了这次鉴定的权威性(见附录一)。
那么,这次鉴定推翻了什么结论、支持了什么结论?
首先,鉴定明确指出,以前公安方面做的所有疾病鉴定,其结论不能成立。
在“关于死因”这一部分(第10页第4段),请大家看最后一句话:
“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谁说过黄静有心脏病呢?
湘潭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书上法医师吴建群等认为“死者黄静系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结论是:
黄静“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
谁说过黄静有肺梗死呢?
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书法医曾晓冠等做出结论:
“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
此结论并得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某主任法医师闵建雄签名再次认可。
谁说过黄静没有这些疾病呢?
南京医科大学法医专家,中山大学法医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在总的结论上与他们的结论是一致的,与公安的结论是对立的。
尽管在对心肌组织某些病变的描述方面,高法的鉴定与中大、南大的描述有所不同,概括的说法是“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
何为“某种程度”、何为“潜在”,这一点留待专家评点,因与我的主要结论不矛盾,兹不赘述。
但我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比南医大、中大法医走得更远,他们的鉴定直接指向了施暴人。
我特别要指出的是下面这一点,让我们看看高法的鉴定与中大法医的描述有无联系。
在中大法医鉴定中有这一描述:
“喉;骨骼肌横纹肌轮廓尚可见,胞核消失,肌束间结缔组织内见可疑片状出血(镜下隐约见红细胞膜轮廓)。
”
亲眼目睹中大法医解剖现场的原黄静案代理律师刘路说:
“两个多小时的尸检中我基本没有离开尸检室,我详细观看了黄静遗体的所有伤痕,特别是颈部,皮肤剖开后有大片的皮下血迹,林教授说,这是生前外力卡压的痕迹,这说明存在着剧烈的反抗。
根据法医学常识,机械性窒息死亡鼻子和嘴角应留下伤痕,但黄静的脸部已经被冰水泡得发胀,连眼睛都凹陷进去了,哪里还能找到痕迹?
教授们扼腕长叹:
尸体怎么会保存到这个样子?
”在高法的鉴定中,对这一点不是没有考虑,这里有如下描述:
“喉:
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
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
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
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
对于颈部以下大片皮下血迹,中大法医因看不到更多材料,无法在鉴定书里留下解释(林教授的看法,并未写入鉴定书)。
高法的鉴定对此也未确认,但不同的时,这次法医鉴定,直接询问了被告姜俊武,这是中大法医当时无法做到的。
这一问,可就问出了原委。
在法医专家小组认定黄静没有风心病、冠心病、肺梗死的情况下,在他们认定黄静当晚心肺脏器淤血、死于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情况下,结合姜俊武交代采用“骑跨胸腹部体位”;鉴定结论因此往前走了一步。
这个结论就是目前给闹得神秘兮兮的“特殊性行为”,也就是我前面说的,黄静死于被告的进一步强暴,当场内脏淤血、窒息致死。
这一结论,从根本上来说,支持了南京医科大学、中山大学法医既往的结论,推翻了当地公安的结论,为将加害于黄静的施暴者绳之以法提供了铁证。
三、“特殊性行为”说法的问题何在?
我相信这次做出鉴定的各位知名法医专家,当他们把自己的姓名、职称、职务、单位公布在鉴定书首页时已经做好了承担责任的准备;我相信他们明白这个结论的分量和后果。
基于上述结论,我们必须要开始进一步的追究:
1、这一起分明是对妇女施暴的强奸杀人罪是怎么被延误、伪造病状、毁灭证据的?
2、所有那些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散布留言、妨碍司法公正的人给受害人及其家庭、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哪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损失、还有精神和肉体伤害?
3、在这起针对妇女的暴力案件、在妨碍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有哪些人、哪些机构、哪些部门必须承担责任?
4、各界媒体工作者是如何报导这起案件的,在维护妇女的公民权利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作用,所起的作用哪些是正面的、哪些是负面的?
还有,在今天人权入宪、党中央领导人一再强调以人为本的形势下,我们每个公民可以如何推动法治,加入到维护宪法、维护公民权利、维护妇女人权的战役里?
但遗憾的是,高法的鉴定结论被简单化地报导了。
结果,首先产生的并不是这些反映;从媒体报导和网民议论里,被突出的是“特殊性行为”,这个模糊、定义不清的说法到处传扬,引起新一轮有关“裸死之迷”的臆测。
黄静的身体再次被暴露、窥视,被这个简单的说法歪曲和强暴。
因此,我不能回避的是,必须讨论这一鉴定文书起草人所用的措辞本身。
读这份法医鉴定书文本,我们可以看到,委托案由是“强奸(中止)”,鉴定内容有二,一是死亡原因;二是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
但整个文本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及“强奸”或者“强暴”一词;惟一被用来陈述案情的说法是“性活动”。
在“关于死因”这一部分,有四个地方用了“性活动”的说法:
第一个地方是说到现场检验表明精斑系姜俊武所留时,陈述为“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
”
接着在说到案情与现场情况时,两次用到“性活动”。
最后说到死亡方式时,陈述为“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
假定这些陈述都是结合案情的话,那么为什么案由“强奸”被替换成了“性活动?
”这是我的第一个疑问。
我推测,这里可能有两个原因:
第一,之所以用“性活动”不用“强奸”这个词,是因为这些法医专家就认为,“性活动”也包括“强奸”。
尽管强奸是非法的性活动。
第二,这些法医专家力求保持所谓自然科学家的中立立场,不介入目前的有关约会强奸、婚内强奸、家庭暴力的界定;管它是不是强奸,我们不表态。
我们表态就是人怎么死的。
至于是不是强奸,那是公检法的事情。
但是这就有问题了。
假定专家们这样措辞的原因是第一条,那么,以“性活动”取代“强奸”的说法实际就淡化了黄静一案的暴力因素,甚至是粉饰暴力。
它实际产生的效果是抹煞了黄静遇害五百多天以来无数公民为黄静伸张正义、要求惩治暴力的行动。
结果必然是今天这样,所谓“特殊性行为”的说法满天飞,黄静之死再次变成谜团,变成所谓特殊性行为的无稽之谈。
假定法医专家的态度是保持中立,不愿意介入目前黄静案的争议;可是黄静案还可能有中立的余地吗?
有人一再制造谜团、毁灭证据,连黄静的心脏标本都烧毁,不就是为了掩盖暴力、逃脱法律责任吗?
黄静为什么至今死无葬身之地,就是因为暴力没有得到追究。
在黄静案上,怎么还可能保持中立?
保持什么中立?
如果不是强奸,而仅仅是一种性活动,被告根本无罪可罚。
我们有哪条法律是惩治性活动的?
性活动,何罪之有?
何况,什么叫普通的性活动、什么叫特殊的性活动?
法医们依据哪一家的性学理论,将“骑跨胸腹部”界定为“特殊性活动”呢?
此外,就说性活动,那么请问它指双方的互动,还是单方面的暴动?
如果以“骑跨胸腹部”界定为“特殊性活动”的话,现代性学早已解说过大量非“传教士”体位的性活动,为什么没有造成死亡,独独姜俊武的“骑跨”就导致了黄静内脏淤血、窒息而死?
这还叫“性活动”吗?
有这样致人死地的性活动吗?
假如这样的活动就叫做“性活动”,除非我们的刑法在强奸罪中另加说明,否则,今后其他的强暴是否都会以“特殊性活动”而脱罪?
而最关键的是,为什么法医专家们如此苦心孤诣地要用一个“特殊性活动”的说法来取代姜俊武所陈述的“骑跨胸腹部体位”?
后一个说法,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压迫致死;提升为所谓“特殊性活动”,这把具体的施暴行为抽象化,同时也就泛化了(当然让一些人浮想联翩)。
“特殊性活动”的定义表明,法医专家们仅从性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体位,而不是从强暴这个角度来看待。
这个角度是什么角度呢?
对不起,我要说的它是男性中心的角度。
因为它考虑的是姜俊武在插入不成后满足淫欲的体位(结结实实地骑在黄静胸腹),而不是黄静因此被压迫、口吐白沫、惨死结果。
这哪里某人某个体位特殊的问题,这根本是强暴受害人意志的问题。
强暴受害人意志,不能叫“特殊性行为”,而应该叫“强迫性行为”,强迫性行为就叫做强奸。
如果说没有穿透处女膜不能叫强奸,那我换个说法,叫做“强暴”可以吧,不能否认这是针对妇女的性暴力吧?
这就是我所说的,在黄静案上,没有中立立场可以选取。
你不站在受害人立场,刻意回避强奸,你的结论就有自相矛盾之处。
不仅如此,以“性活动”界说施暴行为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混淆了施暴者和受害人关系,这同样起了抹煞暴力的作用:
我前面说到,在“关于死因”这部分,有四处提到“性活动”这个说法,其中第一个句子说:
“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
这里黄静在前,成为宾语从句中的主语,与动词“进行”构成行动人和行动方式的关系,这个主谓句给人的印象是,黄静有某种主观动机,主动地和姜某发生了性关系,姜是黄静性要求的对象,处在状语的位置,他仅仅是施事者黄静的协同者而已。
最后一个句子说:
“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这里给人的印象是,主要的行为人是姜俊武,因此,姜俊武必须为黄静之死负责任。
比较这两个句子,可以看到,法医鉴定起草人没有意识到这两个表述有什么不同。
它呈现的是起草人脑子里的一幅图景:
在发生“性活动”这件事上,黄静和姜俊武两个人都是行为主体,她和他是可以互换的;黄静与某某进行性活动,她是有要求、主动发生了性关系,她是行动主体;后来姜俊武的“特殊性活动”引起黄静死亡,也就显得不那么暴力,顶多是一桩不幸事故罢了。
由于这种预设和互换,黄静和姜就成了半斤八两,一对苟且男女。
在这份被网民称为“顶级法医专家”签名的鉴定书里,出问题就是体位,而不是对待性的态度。
在我看来,如此强调性活动之“特殊”,实在降低了这份鉴定报告特殊的严肃性。
无风不起浪,目前满天飞的“特殊性行为”在这些表述里大有周旋余地。
老实说,我对这里的漏洞实在奇怪得很;各位法医专家明明知道姜把黄压死了,压得内脏淤血,怎么会选择“特殊性活动”这个说法?
这样说的依据在哪里?
后果是什么?
对什么人有利、对什么人不利?
法医专家怎会不明白“特殊性活动”与“强暴妇女”的区别?
既要保持中立,忠于事实,又何至于如此幼稚、或者如此浪漫?
这毕竟是人命案,不是低俗小说啊。
不仅如此,在这份鉴定书里,专家们还特别提及一个新情况作为考虑: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在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这里又是“性活动”,又是不加定义的(不分是自愿还是强迫的,虚构还是真实的)。
我要问的是,凌晨三点的“性活动”有黄静的死亡为证、有内脏淤血为证;但是,在此前12小时,即头一天下午3点那次“性活动”,其旁证在哪里?
仅凭姜俊武这么说,能否写入鉴定书并且用“表明”这个说法?
还有,如果那天下午的确有“性活动”,黄静的内衣将是重要证据;有什么人能够提供黄静换下来的内衣,证明12小时内有两次性活动?
如果黄静没有换下内衣;那么第二次即造成死亡的“性活动”,其内衣为什么不翼而飞?
在没有黄静内衣、没有发生过两次“性活动”证据的情况下,法医专家仅凭姜俊武的孤证就用“表明”这个词,是不是也太轻率了?
而姜俊武为什么要强调当天下午就进行过“性活动呢”?
原因很清楚,他正希望造成目前的效果,就是他和黄静“性活动”频繁,因此晚上的事情不过是意外罢了。
四、强暴致死的其他提示在前面,我提到了高法的鉴定书推翻了公安的结论,肯定了黄静没有以往那些结论中确证的疾病;这不仅支持了南医大、中大法医的结论,而且进一步指向了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责任。
我也提到这份鉴定在关键表述上有若干漏洞,这些漏洞被媒体放大,就变成了目前极端简单的离奇传闻:
黄静死于特殊性行为,并且是“男友”的性行为,而且是在12小时内发生两次的情况下,简直就是死得其所了。
我之所以要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鉴定结论加以分析,当然不仅是为了指出“特殊性活动”的具体指涉,以及这个说法的很多漏洞;我更希望做的是,从矛盾中看到它的力量和弱点,从而排除误解,恢复这份证据的力道。
我认为,如果把“特殊性行为”解释为“强暴性行为”,整个案情就可以得到一条清晰的线索;这在我的第一部分已经说明。
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找到进一步的线索:
就是黄静的死亡时间和施暴人的连带责任。
在关于死因部分,本次鉴定指出: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姜俊武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
在这种状态下,姜俊武与被鉴定人黄静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
结合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
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提示正是黄静的死亡时间,这是过去的尸检鉴定一直没有确定、也是施暴者一直拒绝承认的关键:
黄静何时死去、为什么死去?
根据这份鉴定的说法,黄静死前12小时是指2月23日下午3点;那也就是说,黄静是在2月24日凌晨3点确切死去的。
换句话说,就是黄静是在姜俊武眼皮子下死的,是在他施加强暴行为、导致黄静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的情况下,见死不救直接致死的。
这就是“死亡前十二个小时”的具体含义。
可是,在黄静遇害的五百多天里,为了查明黄静何时死去、为什么死去,施暴者及其包庇人,制造了多少谜团?
说了多少假话?
黄静的父母,无权无势、欠缺法医学知识,对公安司法人员满腔信任,交给他们所有证据,万没想到关键证据被一再销毁。
为了弄清黄静死亡真相,黄静母亲奔走呼号,从湘潭、长沙到广州、北京、上海,无数个门槛、无数次血泪控告;看见她的好心人曾经担心说,黄静冤情没洗雪,她可能都要倒下了。
还有人说,她可能已经疯了,不然怎么肯让法医在女儿身上一次次动刀。
这次鉴定前,法医说遗体再解剖,就缝不起来了。
黄静母亲做了天下任何母亲都不忍做的事情,她说你们该怎么着就怎么着吧。
那些明明知道第二天就有了结论的人,硬是拖到一个多月后才告与家属;可是,这一个月里,你们在做哪些准备呢?
你们告诉的是哪些人?
你们是不是让施暴者早就知道了结论且预备脱罪的诡辩?
你们能够正眼面对黄静母亲的眼睛吗?
而且,第一天公布结论,第二天又开始催促家属火化黄静遗体。
黄静案遇到的阻力是我们谁也没有料到的,由此引起的抗争显然也非对方所料。
这里有黄静母亲的钢铁意志,还有她背后无数公民的意志(到今天,黄静纪念馆网站点击率已达1936725)。
坚持关注,坚持呼喊;从黄静遇害到今天——连续第五百二十九天,这声音必然感天撼地。
这就是今天中国公民意识的觉醒,是万死不辞追求法律公正的意志,这样的意志,这样的坚执和强韧,我们可以看到什么叫做改变和如何造成改变。
回顾去年6月孙志刚案结束后我在网上看到黄静母亲求助信,那时黄静纪念馆点击率只有十几万人次。
黄静遭遇的压迫感使我无法沉默,接着我的同事、朋友和学生都开始介入。
我们原以为中大鉴定后,此案已有转机。
但接下来发生的变故一次次打击了我们的理性,到今年黄静心脏标本被毁,我深切体会到什么叫绝望和置于死地而后生……邪恶势力的猖獗激怒了更多的人,更多的媒体工作者和学者参与呼吁、监督。
今年三月在北京,由三十七位女性学者签名的呼吁书终于形成了提交政协的提案、五月底央视的报导也大大提高了该案的公众能见度。
今天我要说,最困难的时候已经过去了。
一年多来的艰难曲折,人们开始认识到“约会暴力”的危害,高法的这次鉴定结果有理由成为惩罚暴力的法律证据。
黄静案很快要开庭审理,我们必须要让施暴者、滥用职权者受到法律制裁。
只有当那一天到来,我们才能坦然面对女教师黄静的遗体,这迫不得已而千疮百孔的遗体,它的每一道伤口、每一寸肌肤都在为迟来的正义流血;但这血不是白流的,它一直在浇灌我们的良知。
让我们都来支持黄静的母亲、这位被网友推荐当选“2004年最感动中国的母亲”;让我们以推动中国法治的热血告别苦难,治愈我们民族的巨创深痛。
询问:
你先如实地讲讲2月24日凌晨,在黄静临丰小学的宿舍里的情况。
回答:
2003年2月24日凌晨两点多钟,我和黄静一起回到黄静的宿舍,进屋后,我先到厨房把未洗的碗筷洗了,黄静当时在客厅洗脸洗脚。
我洗完碗后,黄静提了点热水给我洗,她就上床了。
我洗完脚后,黄静对我讲,拿杯水给她喝,我就把已经倒好的水送到卧室。
当时她已经在床上了。
我脱掉我的外衣,长外裤,只剩下一件保暖内衣及一条短裤也上了床。
黄静在床上被子里穿了长内衣、长内裤,我在被子里就开始对她亲吻、抚摸,她坐在我身上磨擦,然后,我脱掉她的长内衣,及乳罩,继续抚摸她。
询问:
你将她的长内衣及乳罩脱掉后放在哪里?
回答:
我把她的长内衣及乳罩脱掉后放在床头两个枕头之间。
询问:
然后呢?
回答:
她仍然坐在我下身位置磨擦,我讲她穿着长内裤磨擦起不舒服,就要她把长内裤脱掉,她自己把长内裤脱掉(放在哪里我未注意)。
我就脱了自己的保暖内衣,我把我的长内衣脱掉后放在枕头边上,然后我把黄静翻到我身下,我伏到她的身上亲她、抚摸她,顺着下来,我抚摸她的下身(未伸进短裤),然后我又将她翻到我身上,亲她、抚她,她就用她的下身磨擦我下身。
我就在脱她的短裤,刚脱到露一点屁股,她就讲不要,用右手抓住短裤,并把短裤扯了上去。
我接着又把她翻到我身下,去脱她的短裤,她又讲"不要",我讲没关系,我保证不插进去,接着我就把她的短裤脱了下来,将短裤脱下后顺手放到被子里,这次,她也未再反对了。
接着,我跪到她两腿间,我用双手抓住她的膝盖位置后面的腘里,向上拉、提,向外扳,同时,身体向里挤,她就用劲把腿一夹,用劲往下压,当时我较兴奋,用了一点力,她就用力夹、压,我也未扳开她的腿,同时,她用双手抓住我的小臂,往外推、摇我,口里讲"不要",于是我松手,把她的腿放下来。
接着,我把双腿打开,跨到她胸部位置,分开腿跪着,身体重量未全部压在她的身上,我要她****,她讲她已经涮口了,不为我****,于是我就把我已勃起的****放在她的****中,双手撑在床头两边的位置,她用双手捂住我的****、****,我将****在她的****、乳沟及她的手之间抽动,抽动了约一分把钟,我感觉要射精了,于是我抽出****,结果,精液射到了她的肚子上。
接着,我顺手拿起床边桌上的卷筒纸,扯了两团帮她擦她肚子上的精液,然后又扯了一团给黄静,再扯了一团纸把自己的****擦了一下,这些纸,我都用完后顺手丢掉在地上。
疑点:
1身体部分重量压在胸部对呼吸有影响2男性一般在射精前很难自控,抽出来射精之说值得推敲。
而且问题在于:
如在****部抽动,再拔出时,射精方向一般应是胸部及以上部位(如头面部附近床单、枕部),而不应是肚子上!
如为肚子上有精液,则极有可能是这种情况:
****当时在腹部以下部位,这样才可射向腹部!
问:
你把她的短裤脱到哪里去了?
答:
我把她的短裤脱掉后顺手放在被子里,床铺中部位置,也就是屁股边上。
问:
你的短裤是什么时候脱的?
答:
我去扳黄静的腿未扳开,后来,我就脱掉短裤要黄静帮我****,她不肯,我就用她的****去夹住我的****,抽动我的****。
我的短裤脱掉后,也是顺手放到枕头边上。
问:
你身高、体重是多少?
黄静的身高体重又是多少?
答:
我1.68m、152斤,黄静1.61m左右高、102斤左右。
问:
你射完精后呢?
答:
我射完精后,然后擦掉精液,穿上短裤然后起身,下床穿哒拖鞋到柜子旁边门口把房里灯关掉后又上了床。
在床上,黄静是赤身****的。
问:
然后呢?
答:
然后我们就睡觉了。
问:
你是什么时候射的精?
答:
三点半钟左右。
问:
你们是怎样睡的?
答:
我睡床上靠柜子一边,她睡床上靠窗的一边,她枕着我的左手睡的。
问:
接着讲。
答:
不久后,我就被子黄静的吐气的声音吵醒,她过吐一口气伴抽动一下,我于是用压在她头下的左手将她搂在怀里,右手就触到她的胸部感觉到她的心跳,当时,她口里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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