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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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XXXX220kV
XXX电站及其相关线路工程
()
供货合同
买方:
卖方: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__________
签字日期:
__
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买方),(以下简称卖方),
就,经友好协商于上述日期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中所用的术语与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该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二、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合同组成文件间有矛盾时,按时间顺序以后者为准。
a)合同协议书
b)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c)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d)合同附件
e)中标通知书
f)招标文件
g)投标文件
三、合同货物及数量
详见“附件一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表”。
四、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
1、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其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表。
2、付款方式:
电汇、汇票或支票。
3、合同价款支付进度:
见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5.3条。
五、交货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交货时间和地点详见“附件一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表”。
六、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两份,买方执一份,卖方执一份;副本二份,买方执二份。
合同双方签字
签署页
买方:
(盖章)
卖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合同附件一
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表
序号
名称(规格、型号)
单价
数量
分项价
交货期
交货地点
1
总计
备注:
1、本合同价格是卖方设备/材料运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价格。
2、全部设备/材料及附件的运输由卖方负责运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设备/材料及附件从出厂至交货地点期间的全部质量及安全责任由卖方负责。
3、图纸交付计划详见技术协议。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定义
在本合同条款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1.1“合同”指由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
1.2“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下可支付的卖方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
1.3“货物”指卖方按照合同应向买方提供的所有货物、材料、仪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以下称“合同货物”),以及合同货物的设计、检查、试验、安装、试运行、验收、运行和维修方面的所有技术资料(以下称“技术文件”)。
1.4“服务”指卖方需根据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运输、装配、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培训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
1.5“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单位。
1.6“卖方”指提供本合同项下合同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7“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8“天”指日历天。
1.9“验收”指买方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活动。
1合同标的
2.1合同货物的名称、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保证详见合同附件三技术协议。
供应范围在合同附件一中列出。
2.2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必要的所有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技术文件的交付内容和时间在合同附件三技术协议中陈述。
2.3卖方应派其合格的并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2.4卖方应负责在卖方或卖方的供应商工厂和在现场培训买方的技术人员。
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2.5卖方应在买方要求时,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在合同终止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必要的备件。
2.6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应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有关技术文件。
2.7卖方供应的合同货物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8卖方应根据合同提供为保证所供应的合同货物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必须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服务及技术文件。
2供货范围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货物、技术文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详见合同附件一和三。
如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漏项或短缺,未在合同附件中列入但属于满足合同货物在本合同下性能保证所必需的,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卖方应负责免费补齐。
4合同价格
4.1合同价格以第2条规定的合同标的和合同规定及卖方完成对合同下承担的义务为基础。
该价格包括合同货物、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包装费、技术配合费、技术服务费以及合同货物运输费、保险费、税费等卖方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4.2合同分项价格详见供货合同附件一。
4.3上述合同价格是固定不变价格,不因材料成本、人工工资、出厂价、税率、运输价格等因素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5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5.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
电汇、汇票或支票。
5.3合同价款支付比例:
5.3.1设备部分(变压器、220kV/66kV电抗器和组合电器)
5.3.1.1合同生效后,在收到卖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5.3.1.2全部合同货物出厂试验合格后,凭卖方出具的出厂试验报告和发票(100%合同价格)支付合同价格的40%。
5.3.1.3全部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后30日内,凭买方签发的验收证书支付合同价格的40%。
5.3.1.4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支付合同余款。
5.3.2设备部分(低压电抗器、互感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容器和避雷器)
5.3.2.1合同生效后,在收到卖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5.3.2.2全部合同货物运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经买方开箱验收合格后30日内,凭买方签发的收货单、卖方出具的发票(100%合同价格)支付合同价格的40%。
5.3.2.3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后30日内,凭买方签发的验收证书支付合同价格的40%。
5.3.2.4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支付合同余款。
5.3.3材料部分(绝缘子和OPGW)
5.3.3.1合同生效后,在收到卖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5.3.3.2合同货物运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经买方开箱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凭买方签发的收货单支付合同价格的40%。
5.3.3.3组塔/挂线完成并经买方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凭买方签发的验收证书和卖方出具的发票(100%合同价格)支付合同价格的40%。
5.3.3.4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支付合同余款10%。
5.3.4材料部分(铁塔和导地线)
5.3.4.1合同生效后,在收到卖方开出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保证金为工程全款的10%)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5.3.4.2合同货物运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经买方开箱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凭买方签发的收货单支付合同价格的40%。
5.3.4.3组塔/挂线完成并经买方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凭买方签发的验收证书和卖方出具的发票(100%合同价格)支付合同价格的40%。
5.3.4.4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支付合同余款10%。
5.3.5材料部分(金具)
5.3.5.1合同生效后,在收到卖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5.3.5.2全部合同货物运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经买方开箱验收后30日内,凭买方签发的收货单支付合同价格的40%。
5.3.5.3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后30日内,凭买方签发的验收证书、卖方出具的发票(100%合同价格)支付合同价格的40%。
5.3.5.4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支付合同余款。
5.4每批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
5.5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规定卖方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
5.6结算数量按合同订货数量,如因设计变更而发生数量变化,则买方凭设计方设计变更文件正式通知卖方,卖方按变更后的数量供货,结算数量亦按变更后的数量结算。
结算单价依据第4条规定。
买方认可的结算依据为买方根据设计方出具的设计变更出具的变更文件。
6交货、运输及其保险
6.1本合同货物的交货进度见供货合同附件一。
6.2每批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间为准。
此日期将作为本合同第11.12条计算迟交合同货物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6.3对于重量超过20吨、尺寸超过9m长、3m宽和3m高的大型包装物和对于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15天给买方空邮3份包装说明单,此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另外2份随货运输。
6.4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15天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6.5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15天给买方寄送6份注意事项的报告。
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
6.6交货地点:
见供货合同附件一。
6.7收到预付款后15天内卖方按照本合同供货合同附件一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合同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合同货物总清单。
6.8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运输和保险:
卖方负责向承运部门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并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装运的全部合同货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合同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办理“一切险”,运输费、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
同时,卖方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6.9在每批合同货物发出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合同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及买方收货单位:
a.工程名称/合同号/合同货物工号;
b.合同货物备妥发运日;
c.合同货物名称及编号;
d.合同货物总毛量;
e.外形尺寸;
f.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g.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h.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合同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体积和件数;
i.本批合同货物的装箱清单2份。
6.10发货计划中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进行发货。
6.11在质量保证期内和在质量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发现经双方确认的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合同货物(或部分)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卖方负责免费在2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运到指定目的车站,并且通知买方。
6.12卖方应按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
6.13每批技术文件交邮后,卖方在24小时内将技术文件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设计方。
6.14技术文件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文件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1.13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文件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
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第11.13条进行赔偿。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买方补充提供,费用由买方承担。
6.15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卖方提前7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7包装与运输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合同货物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
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卖方应当标记清楚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
7.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分别包装并按7.2标记。
7.4卖方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标准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a.工程名称/合同号/合同货物工号;
b.目的站;
c.收货人名称;
d.合同货物及部件名称;
e.箱号/件号;
f.毛重/净重(公斤);
g.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合同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7.5对裸装合同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合同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合同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7.6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须的合同货物和部件的装配图。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
7.7合同附件一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按每台合同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
7.8各种合同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合同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
7.10卖方及其分包商的合同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
7.11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7.12卖方交付的技术文件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文件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a.工程名称/合同号
b.收货人名称
c.目的地
d.毛重
每一包资料内附有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1式2份,标明技术文件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7.13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的,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补供合同货物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合同货物损坏或丢失时,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可协助卖方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补供合同货物或赔偿,以满足工期需要。
8技术服务及联络
8.1卖方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供货商的技术文件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配合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缺陷,卖方服务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
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
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导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设备;对合同货物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
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因上述原因引起的后果,卖方负全部责任。
8.2卖方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8.1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
8.3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8.4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5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6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需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执行,并及时通知合同有关各方。
8.7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8买方有权将卖方的合同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8.9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方予以保密。
8.10如果卖方的分包人需要参加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8.11卖方必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需要外购或分包的主要供货商的名单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名单中选定的最终供货商通知买方。
卖方对其分包商供货范围的一切问题负责,所负责任等同于向买方所负的全部责任。
9监造与检验
9.1买方委托监造单位派出监造代表进行监造。
卖方须配合监造工作,并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供货合同、技术协议、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相关资料,由此而发生的配合费用由卖方负担。
9.2卖方应对合同货物的设计、材料选择、加工、制造和试验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合同货物的整个制造过程中严格按其执行。
9.3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15天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供货合同附件三的规定。
9.4卖方有义务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a.根据本合同货物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b.提前10天将合同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监造代表;
c.向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监造单位自理。
9.5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
若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厂,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9.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9.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货物质量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买方到货的检验。
9.8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部件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
对某些主要合同货物,还应有监造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9.9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当合同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
买方提前3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卖方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现场两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9.10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在开箱检验时,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负责。
9.11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如有异议,双方须进行协商,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四个星期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12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现场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再次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13卖方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9至9.12条规定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9.14条的规定尽快自费修理、替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9.14由于卖方原因修理、替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的时间,应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其修理、替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到达现场的时间,即为该合同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9.15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可能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1条及合同文件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16报送监造信息
9.15.1生产制造单位须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主要设备、材料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报送各项目业主单位及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的国网国际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监造部。
主要设备(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互感器、隔离开关)的监造信息每两周报送一次;材料的监造信息每周报送一次;期间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
9.15.2监造信息报送内容:
(1)供货合同情况
(2)监造合同情况
(3)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4)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5)驻厂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
(6)原材料到货情况
(7)生产进度计划
(8)实际生产进度
(9)出厂交、验货情况
(10)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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