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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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篇一: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委托方(甲方):
项目管理方(乙方):
签订日期:
合同内容
委托方(甲方):
项目管理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的工程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
1.4建设内容:
1.5工程总投资:
1.6预计的建设工期:
第二条项目管理工作范围
2.1设计管理
内容包括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平面功能的审核审定、对设计进度和设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2.2招投标管理
内容包括对设备、建安工程的招投标管理。
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2.3合同管理
内容包括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等。
2.4变更管理
内容包括对设计文件质量的控制、在项目的前期对项目的策划、设计管理、进度管理以及合同管理。
加强与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尽量减少项目变更的发生。
一旦发生设计变更,应加强技术把关,审核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并完善设计变更的有关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5施工管理
内容包括依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侧重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协调施工现场各方的关系。
2.6投资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费用,进行成本控制管理和竣工结算管理等。
2.7资料管理
根据建设过程资料专业性、及时性等特点,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的规定,对工程管理过程中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的声像等有关材料进行搜集、积累、整理和归档,直到工程管理过程完成,移交形成一整套文件档案。
第三条项目管理服务费及其服务期限
3.1项目管理服务费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的项目管理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整(万元)
3.2服务期限:
预计的项目建设工期
3.2.1若非甲方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逾期,从而导致服务期延长,乙方不应追加服务费,且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2.2若非乙方原因造成建设工程逾期,且逾期时间超过6个月,乙方应追加服务费。
3.3支付方式
3.3.1本合同生效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总额的20%,计万元。
3.3.2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且经甲方审查通过后7天内,甲方支付管理费总额的20%,计万元;
3.3.3乙方完成主要设备及施工招标后7天内,甲方支付管理费总额的20%,计
第四条委托方(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的认定权。
4.1.2甲方有对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和工艺设计要求的认定权。
4.1.3甲方有权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
4.1.4甲方有权对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有权对乙方合同谈判进行监督,有权对乙方制订的合同进行审核。
4.1.5甲方有权对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4.1.6甲方有权依法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乙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
4.1.7如甲方发现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方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违规现象或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甲方有权按合同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4.2甲方义务
4.2.1甲方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等文件。
4.2.2甲方负责按规定办理投资许可证。
4.2.3甲方应协调乙方与项目相关的政府行政主管的关系。
负责提供过程必要的项目建设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4.2.4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各项建设手续,负责缴纳规划、城市管理和相关政策费用。
4.2.5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4.3甲方责任
4.3.1甲方应全面实际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3.2因甲方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暂停或终止,而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因按照附加工作、额外工作报酬记取方式调整项目管理酬金,同时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3.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项目管理方(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5.1乙方权利
5.1.1乙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5.1.2乙方有对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篇二: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附件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试行文本)
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受托方(以下简称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并参照国家推行的各种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建设单位委托管理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服务范围及酬金:
服务的详细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本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协议书;②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标准条件;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勘察设计专项合同(GF—2000—0209);⑤工程监理专项合同(GF—2000—0202);⑥招标代理专项合同(HB—20XX—1);⑦造价咨询专项合同;
⑧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管理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服务范围内的工作。
五、建设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管理人支付酬金。
六、本工程质量等级和执行规范、标准:
1、本工程要达到国家合格工程标准,即GB50300-20XX
验收标准。
2、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
七、建设单位向管理人承诺按照合同(含专项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并承担不按时按月拨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停工责任。
本合同的管理服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份,各执份。
建设单位:
(签章)管理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于:
年月日签于:
年月日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项目。
⑵“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建设单位代表”是指建设单位委派的该工程的全权负责人。
⑷“管理人”是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和管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⑸“管理机构”是指管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⑹“项目经理”是指管理人派驻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也称“驻地代表”。
⑺“第三方”是指除建设单位、管理人以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当事人。
⑻“工程项目的正常工作”是指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
篇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范本一)
合同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市####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书
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市####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投资性质: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任务、范围和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工程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协助建设单位实现项目建设预期目标。
三、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
工程质量标准:
项目管理期限:
个日历天
四、项目管理费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万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建设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项目管理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
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十、
建设单位:
(签章)项目管理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合同签于年月日合同签于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
(2)“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项目管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
①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建设单位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
建设单位权利
第四条建设单位有权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六条建设单位有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的选定权,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第七条建设单位有对项目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核确认权。
第八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项目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项目管理单位权利
第十条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主持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2、管理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施工承包合同,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采购单位上报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办理各项费用的支付。
3、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检查、监督。
4、协助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5、协助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工期,则这种变更须经建设单位事先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单位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报酬,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金。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义务
建设单位义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单位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和必要的现场办公条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管理单位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项目管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协调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监督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管理单位核拨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后,组织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项目管理单位义务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地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委托的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工作进展。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
和投资额。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办理以下事宜:
1、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2、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3、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与监理、施工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并监督实施;
4、及时处理工程索赔,组织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5、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运行管理单位办理
移交手续;
6、组织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
7、组织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管理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报建设单位存档。
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
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移交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四章责任
建设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有权就因项目管理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建设单位应与项目管理单位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项目管理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项目管理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项目管理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项目管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由于建设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项目管理单位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
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项目管理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建设单位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项目管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工程决算,项目管理单位收到项目管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项目管理费计算方法:
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108)号,项目管理费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含:
人员工资、车辆、办公设备使用费、公告、新闻宣传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项目管理行为费用。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和必要的现场办公条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7天内就项目管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联系人:
##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项目管理单位核拨建设项目管理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费的支付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两部分。
(1)预付款的支付:
自项目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建设单位应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的30%作为项目管理单位预付款;即12.84万元。
(2)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
①工程总进度达到50%时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的30%;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的20%;③工程完成管理移交、资料归档后,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的20%。
第七条项目管理单位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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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 管理 服务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