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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
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账户治理,成立加倍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库,夯实期货市场规范进展基础,现决定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包括休眠账户的处置及历史账户的规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大体要求
(一)处置休眠账户
1.期货市场休眠账户是指截至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刻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的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
具体认定标准见《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2.依照《期货交易治理条例》和《期货市场客户开户治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4号,以下简称《开户治理规定》),各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休眠账户进行认定和休眠处置,限制休眠账户的开新仓交易权限。
3.休眠账户在本次规范工作完成后申请激活时,应当先进行规范,然后再办理激活。
(二)规范历史账户
1.历史账户是指在期货公司依照《开户治理规定》接入统一开户系统前,直接通过时货交易所生成全数或部份交易编码的账户,具体认定标准见《实施细则》。
2.历史账户应当依照《开户治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规范,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各期货公司应当对历史账户进行检查,联系客户进行规范,将符合要求的账户资料通过统一开户系统上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同意检查,并依照检查结果做相应处置,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4.依照《期货交易治理条例》和《开户治理规定》,关于超期不能规范到位的账户,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应当暂停其开新仓。
二、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时刻要求
(一)第一时期: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11年10月31日,各相关单位进行系统升级,各期货公司同步开展自查规范工作。
1.。
合休眠条件的客户进行标识、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别离完成系统升级,使与开户工作相关的各系统具有开展账户规范工作的各项功能。
2.各期货公司开展账户自查、分类、联系客户、补充资料和规范整改等前期工作。
在本时期工作的前期,期货公司应当依照本公告要求,抓紧制定本公司的账户规范工作方案,明确程序、方式和时刻安排,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客户。
(二)第二时期:
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各单位通过升级后的系统完成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
期货公司通过统一开户系统报送账户休眠申请和通过自查规范的历史账户资料,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进行相应检查和处置,期货公司依照检查反馈情形对客户账户做进一步规范,直至完成休眠处置或账户规范。
1.休眠账户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别离完成休眠处置工作。
2.客户权益在100万元以上账户(具体认定标准见《实施细则》),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通过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规范检查。
3.客户权益在100万元以下账户应当在2012年5月31日前通过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规范检查。
在保证上述3项工作按时完成的前提下,期货公司可同步开展3项工作。
(三)第三时期:
冻结超期未通过规范检查账户的开新仓权限。
各期货公司应当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完成冻结超期未通过规范检查的客户权益在100万元以上账户开仓权限的工作,从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完成冻结超期未通过规范检查的客户权益在100万元以下账户开仓权限的工作。
如上述账户尔后按要求完成规范上报工作,可在规范工作完成后第二个交易日恢复开仓权限。
本次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完成后,常态化的休眠账户认定和处置工作将依照监管要求于2012年通过统一开户系统开展。
期货公司按要求按期对知足休眠条件的账户进行休眠处置。
有关常态化休眠账户的处置工作另行通知。
三、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统筹安排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
监控中心负责组织和谐具体实施工作,依照需要适时研究、发布业务操作问题解答,更好地指导账户规范进程中各项具体工作。
各期货交易所依照本公告要求开展账户规范日常工作。
各证监局监督、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期货公司的账户规范工作,将期货公司完成账户规范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作为期货公司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
中国期货业协会进一步完善与客户开户治理相关的行业自律规则,引导全行业踊跃开展账户规范工作。
进一步增强期货市场账户的规范和治理,是期货市场稳步进展的重要基础。
账户规范工作是保护“三公”原则,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希望广大客户正确熟悉,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踊跃配合期货公司完成好此项工作。
附件:
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中的各项业务操作要求,做好休眠账户的处置及历史账户的规范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账户的认定标准
(一)期货市场休眠账户认定标准:
1.期货市场休眠账户是指截至2011年8月31日,同时符合开户时刻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2011年8月31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
2.休眠账户以期货公司内部资金账户为单位进行认定。
某客户在多家期货公司开户的,各期货公司各自认定是不是属于休眠账户,别离上报休眠申请。
各期货交易所仅处置该客户在提出申请期货公司下的交易编码,不对该客户在其他期货公司下的交易编码进行休眠处置。
3.各期货公司应当以2011年8月31日为认定日,对休眠账户进行最终认定。
同时符合2010年8月31日之前开户(含该日),2010年8月31日(含该日)至2011年8月31日(含该日)期间无持仓、无交易,2011年8月31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即认定为休眠账户。
4.各期货公司应依照此认定标准自行对客户进行休眠账户认定。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将在工作开展初期依照把握的资料向各期货公司提供休眠账户清单,作为休眠账户认定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统一开户账户的认定标准:
统一开户账户是指通过统一开户系统生成所有交易编码的账户。
(三)历史账户的认定标准:
历史账户是指在期货公司依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治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4号)接入统一开户系统前,直接通过时货交易所生成全数或部份交易编码的账户。
关于部份交易编码通过统一开户系统、部份交易编码通过时货交易所系统生成的客户,其账户仍属于历史账户。
历史账户通过本次规范工作,又可分为已规范账户、待规范账户和超期未规范账户。
已规范账户是指在本次账户规范工作规定的时刻内,资料已上报监控中心并通过检查、反馈成功的历史账户。
待规范账户是指在本次账户规范工作规定的截止时刻前,资料尚未上报监控中心、未通过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检查,或反馈未成功的历史账户。
超期未规范账户是指在本次账户规范工作规定的时刻内,资料未上报监控中心,未通过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检查,或反馈未成功的历史账户。
(四)权益在100万元以上账户的认定标准:
权益在100万元以上账户是指2011年8月31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账户。
客户权益以期货公司内部资金账户为单位进行认定。
一个客户在多家期货公司开户的,由各期货公司别离认定。
二、第一时期工作要求
(一)期货公司应依照实名制、一户一码和统一开户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账户的规范性进行自查,专门要严格自查客户实际资金存取账户是不是与户名一致。
客户资料内容格式的检查标准为统一开户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的填报要求。
(二)自查进程中,期货公司发觉客户名称和证件号码有误但期货经纪合同中名称号码正确的,能够以修改客户资料的方式完成规范并上报。
但关于期货经纪合同中名称本身就错误的客户,除特殊情形外,期货公司原则上应要求客户以正确身份信息从头申请编码,原编码不能再进行开仓交易。
(三)一个客户在一家期货公司只能申请一个内部资金账户,一个客户在一家期货交易所只能申请一个客户号。
期货公司应及早告知客户,如某客户以往通过错误资料取得多个客户号的,该客户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账户并申请规范,其他账户将不能通过监控中心或期货交易所的一户一码检查,在规范工作终止后将被冻结开仓权限。
(四)期货市场单位客户开户以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唯一性检查,期货公司应尽快通知单位客户补办补报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工作。
(五)关于知足休眠账户条件的客户,期货公司能够暂缓对其资料进行规范,待激活时再补全并规范客户资料。
三、第二时期工作要求
(一)休眠账户的处置
1.休眠处置
(1)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升级后的交易结算系统提供的功能,将休眠账户标记为休眠状态,并在规按期限内通过统一开户系统提交休眠申请。
监控中心将休眠申请直接转发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在系统中对休眠账户进行标记,并将处置结果反馈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实转发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可通过时货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询客户的休眠状态,也可通过统一开户系统Web终端查询各交易编码的休眠处置结果。
(2)各期货公司应在监控中心反馈账户休眠成功后的下一个交易日,限制休眠账户开仓权限。
对休眠账户的其他处置方法依照期货公司各自治理制度自行安排。
(3)关于休眠账户,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仍可提供查询。
各期货公司报送保证金安全存管数据时应一一上报休眠账户,不得将所有休眠账户的总权益放入一个账户中打包上报。
(4)在确保休眠工作按时完成的前提下,期货公司也能够依如实际情形同步开展对非休眠账户的规范工作。
2.休眠账户的激活
客户申请休眠账户激活时,期货公司能够通过统一开户系统提交激活休眠账户申请,将休眠账户转化为非休眠账户。
在账户规范工作期间,期货公司可先对休眠账户进行激活,将其转为非休眠账户,然后再进行规范;也能够先对休眠账户进行规范,将其转化为已规范账户,再申请激活。
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终止后,休眠账户的激活必需按先规范、后激活两个步骤进行。
休眠账户激活成功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进行交易。
3.休眠账户的注销和资料变更
关于统一开户账户和已规范账户中的休眠账户,期货公司应通过统一开户系统办理注销和资料变更。
关于待规范账户中的休眠账户,期货公司应通过时货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办理注销和资料变更。
但关于其中部份交易编码通过统一开户系统生成、部份交易编码通过时货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生成的账户,操作方式是:
通过统一开户系统生成的交易编码仍然通过统一开户系统办理注销和资料变更;通过时货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生成的交易编码仍然通过时货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办理注销和资料变更。
(二)历史账户的规范
1.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升级后的交易结算系统提供的功能,将所有历史账户设置为“待规范”状态。
2.期货公司依照统一开户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的要求补齐客户资料,补录交易结算系统,并对客户资料进行内容完整性、格式正确性的检查,依照统一开户的要求对开户进行实名制审核。
补录客户资料时应注意核实客户实际开户日期和交易编码等信息。
3.期货公司可通过统一开户系统以接口挪用、文件导入或Web界面3种方式上报规范后的资料。
4.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应付期货公司上报的资料进行检查。
监控中心依照统一开户的要求对期货公司报送的客户资料进行复核,依据统一开户系统客户资料库进行一户一码检查,检查通事后转发期货交易所做相应检查处置。
未通过监控中心或期货交易所检查的,监控中心向期货公司反馈相应缘故,期货公司修改后可从头上报。
通过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检查的,期货交易所依据通过检查的资料更新客户资料库,监控中心将客户资料保留在统一开户系统客户资料库中,并向期货公司反馈规范成功的结果,期货公司系统自动将账户标记由“待规范”转为“已规范”状态。
至此,该账户规范工作完成。
5.已规范账户的注销和资料变更应通过统一开户系统办理。
6.待规范账户的注销和资料变更应直接通过时货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办理。
但关于其中部份交易编码通过统一开户系统生成、部份交易编码通过时货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生成的账户,操作方式是:
通过统一开户系统生成的交易编码仍然通过统一开户系统办理注销和资料变更;通过时货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生成的交易编码仍然通过时货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办理注销和资料变更。
7.其他事项
(1)除客户大体身份信息外,统一开户系统许诺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别离保护各自市场的客户资料功能。
本次规范工作中,要求各期货公司结算系统默许向各期货交易所提供一样一套规范客户资料。
关于部份交易编码通过统一开户系统生成的客户,其留存统一开户的客户资料也将被这次规范资料覆盖。
期货公司也可选择仅将规范资料报送部份期货交易所,或分不同的期货交易所报送不同的规范资料。
(2)期货公司应依照统一开户的格式要求上传历史账户的影像资料,报送方式沿用现有统一开户影像资料报送模式。
3/)算系统客户帐户的规范要求家期货交易所只能申请一个客户号。
如(3)在本次规范工作中,对实名制人工验证流程做如下调整:
对于未通过实名制验证的客户,期货公司依照相关手续复核确认后,不需要向监控中心提交户口本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但需要向监控中心批量提交《期货公司历史账户身份信息复核确认表》(见附件),期货公司需自行保留有关证明材料。
四、第三时期工作要求
(一)期货公司应别离向期货交易所报送超期未规范的客户权益在100万元以上的账户清单,和超期未规范的客户权益在100万元以下的账户清单,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两边核实确认后同步冻结相关账户的开仓权限。
(二)超期未规范账户在本次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完成后按要求完成规范上报工作的,可在规范工作完成后第二个交易日解除开仓限制。
(三)对于超期未规范账户,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仍提供查询服务。
期货公司仍然依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要求报送数据。
附件:
期货公司历史账户身份信息复核确认表
附件:
期货公司历史账户身份信息复核确认表
期货公司全称
期货公司统一编码
历史账户信息
已复核的身份信息
备注
序号
客户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期货结算
账户户名
客户
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期货结算
账户户名
内部资金号
交易编码
客户所属营业部
1
2
3
说明:
本公司已对上述客户的真实性进行了验证。
期货公司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公司总经理(签章)
单位印鉴
申请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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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开展 期货市场 账户 规范 工作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