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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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合同4篇
X车辆买卖合同(4篇)
本文目录
1.X车辆买卖合同
2.车辆买卖合同(二手车)
3.车辆买卖合同样本
4.顾大涛与李营春车辆买卖合同协议纠纷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编:
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汽车说明
甲方出卖的是一辆全新 轿车(颜色:
),该车辆由甲方在 专营店售出。
发动机编号为
号;车驾编号为 号。
第二条:
车辆价款
车辆价款总计为人民币:
(¥¬ 元)
第三条:
定金、付款方式
1.在乙方向甲方确认购买此款车的意向后,需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
(¥ 元)本合同定金为担保履约定金,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定金抵作车辆价款。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则双倍返还定金。
2.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验收车辆后,须一次性付清购车价款。
第四条:
车辆降价补偿
本合同订立后,在XX年月 日前,此款车在 专营店的售出价,如出现低于此次购车价人民币:
元时,甲方将现金补偿乙方全部降价差额。
第五条:
质量约定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并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装潢、改装、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8.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XX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
乙方自提。
3.交车地点:
专营店。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
公里。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车辆总价款数额千分之五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须向乙方支付车辆总价款数额千分之五违约金。
3.任何一方逾期违约达十五个工作日,又未书面告知对方达成谅解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赔偿。
4.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5.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6.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
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条:
赠品与选装
车辆交付后,甲方随车赠送乙方的礼品质保,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包括:
⑴型号规格为:
全车防爆膜;价值 元。
⑵型号规格为:
底盘装甲;价值 元。
交车时,乙方向甲方购买一套 原厂倒车雷达,并由甲方负责安装调试。
价款为人民 元整(¥ 元),须一次付清。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若对本合同其他事项发生不同理解,按照有利与实现合同的原则解释;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它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在缔结本合同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4.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5.本合同自双方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
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出卖人):
盖章:
邮编: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盖章:
国籍:
身份证号码:
邮编:
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二oo七年 月 日
(附件一)
车辆交接书
XX年2月 日,甲、乙双方在 专营店,对乙方购买的 车进行验收与交接,经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颜色为
轿车一辆。
乙方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XX年1月8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发动机号:
车架号:
),同意接受。
2.乙方已付清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
甲方已开具发票给乙方。
发票号为:
。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发票□
(2)合格证□ (3)说明书□ (4)保修卡□ (5)海关证□
(6)商检证□(7)其他:
□
4.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
⑴发动机□ ⑵变速器□ ⑶转向盘□ ⑷仪表显示□
⑸制动□ ⑹灯光□ ⑺驻车制动器□ ⑻喇叭□
⑼内饰□ ⑽车漆□ ⑾车底表面□
5.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内
6.其他交接事项: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或盖章:
乙方签或盖章:
日期:
日期:
车辆买卖合同(二手车)
X车辆买卖合同
(2)
出卖人:
买受人:
1、车辆:
车辆品牌 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颜色 价格
备 注
2、车辆金额:
3、交车方式
(1)交车地点:
(2)交车时间:
(3)付款方式:
(4)付款时间:
4.质量保证: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颁布的车辆质量标准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将来有车辆包修,包换等规定的,则立即按这一规定执行。
5.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必须是在《全国车辆、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车辆。
6.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车辆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7.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说明书;
(5)随车工具及备胎;
8、出卖人承担车辆过户之日以前产生的费用。
车辆过户之日起以后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9、交接
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车辆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如属于在车辆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9、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双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10、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出卖人违反本协议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出卖人应负责赔偿。
并承担买受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11、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其它方式解决。
1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车辆买卖合同样本
X车辆买卖合同(3)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第一条 甲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_________;号牌号码:
_________;厂牌型号:
_________;初次登记日期:
_________;发动机号:
_________;车架号:
_________;养路费缴付有效期从_________至________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
_________;行使公里数:
_________;车辆使用性质:
非营运。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1.车款为(不含税费)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同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车款的_________元,剩余车款双方按照约定用乙方的建筑材料折抵。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甲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乙方应按照约定与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甲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相关的收款凭证。
5、由于该车辆以较低的价位卖给乙方,该车自xx年3月到现在的所有交通违章由乙方自己处理。
6、由于该车辆乙方需要保留车号,该车辆暂不过户,如需过户卖方应该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手续。
该车辆自交付给乙方即日,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交付后因该车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
违法处罚、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7、乙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折抵剩余车款,其建筑材料价格不得高于同行业价格。
8、因该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过户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仲裁;
第六条 其他
1._________。
2.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备案机关一份。
本合同在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顾大涛与李营春车辆买卖合同协议纠纷
X车辆买卖合同(4)
上诉人顾大涛因与被上诉人李营春车辆买卖合同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XX)西民初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诉人顾大涛委托代理人刘强、被上诉人李营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XX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
甲方,顾大涛。
乙方,李营春。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73618号低速自卸货车转让给乙方所有。
一、车价款五万五千元整,于本协议签生效后一次付清。
二、甲方在收到全部车款后负责将该车过户给乙方,过户费用由甲方负担。
并将该车及随车全部手续交付给乙方。
三、甲方负责该车在过户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违章等事宜的处理,过户后所发生的由乙方负责。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双方签后即生效。
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反悔、违约,否则,违约方按车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李营春交给顾大涛购车款55000元,顾大涛出具了收到条但未按照协议书履行过户义务,并且拖欠有XX年1月至签订协议书期间的交通规费。
XX年5月19日,李营春向西华县交通规费征稽所缴纳XX年1月1日至XX年5月31日期间的规费3664元。
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过户费用270元。
原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经协商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车辆过户和负担过户前所负担的债务,是造成此纠纷的原因,应付全部责任。
被告应按照约定负担车辆过户前的交通规费和过户费用,并支付车辆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章罚款2500元,因未提供证据,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此判决:
1、顾大涛支付李营春车辆过户费用270元,支付车辆过户前欠缴的交通规费3664元。
2、顾大涛赔偿李营春违约金11000元。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顾大涛负担。
顾大涛不服原判上诉称:
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已将车辆交付给被上诉人,并将200元过户费用同时交付给被上诉人。
因此,交通规费不应计算至XX年5月31日,应当计算至XX年4月16日。
上诉人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李营春辩称:
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顾大涛违反与李营春签订的合同第二、三、五条,原判依照有效的合同条款作出判决正确。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上诉人顾大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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