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介绍部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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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介绍部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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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走进进高高通通追古:
美国无线电通信技术与芯片公司,成立于1985年7月。
从2G开始,高通公司进入民用移动通信。
高通做出了CDMAIS95移动通信技术。
这项技术后来成为3G技术的基础。
中国的TD-SCDMA,欧洲的WCDMA,美国的CDMA2000,都是以高通的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在3G时代,高通在全球通信的影响力无可比拟。
思今:
高通投入巨大进行研发,为整个产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向被许可的企业输送了大量技术。
全球最大的无线通信芯片制造商。
在3G和4G领域拥有1400多项手机专利,全球最大的专利许可收费公司。
高通建立了强大的完整CDMA技术生态系统,包揽了与全部CDMA无线通信标准相关的关键专利权,还自己做电信运营、基站以及手机终端。
全球手机应用基带芯片一年的产值大约160亿190亿美元,其中一半以上的份额为高通所占有。
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手机厂商一般要与高通签订两份协议,一份是销售协议,一份是专利授权协议。
如果其他芯片厂商以高通技术生产相关芯片,其他厂商购买芯片厂商的产品,同时还要向高通交纳手机零售价的2%-5%,作为专利使用费。
高通向厂商提供的是芯片+组合专利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厂商每生产一部手机,除向高通支付芯片费用外,还要按整机售价的5%额外支付一笔专利使用费。
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高通要求任何基于CDMA做系统与终端的厂商向高通购买技术。
且对加盟CDMA的公司设计了延伸收费模式。
向前延伸,终端厂商先要交“入门费(百万级别),才有资格买芯片做产品。
向后延伸,厂商销售高通芯片所做的终端产品,要按照销售额缴纳3%-5%的提成费。
如果某个产品的整体售价提高,即使这与芯片无关,而是采用了更大的屏幕、提高了像素,也要向高通缴纳更高的授权费。
法律链接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即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
在芯片销售方面,高通付出了研发的成本,但是在入门费和提成方面,除去律师费,高通几乎没有成本投入,利润极大。
如在高通2013年248.7亿美元的收入中,其中75.5亿美元来自于技术许可,占到利润的七成。
这种以专利技术为主的商业模式很少见。
专利反向授权厂商欲与高通合作,必须将自有专利免费同步授予高通,高通则将所有相关专利整合并免费反授于签署该协议的厂商使用。
通过这种模式,高通建造的专利共享池越做越大,越来越多的厂商只有选择与高通合作,不然会独自面对围城之外专利诉讼的风险。
表面上这种模式对所有厂商一视同仁,实则大大削弱了专利数占优厂商的实力,成为高通控制整个产业链的权谋手段。
知识产权利益诉求高通不仅拥有大批精英工程师,还拥有大批精英知识产权律师,专门为公司申请专利,依靠强大的科研优势和环环相扣的知识产权条款,向专利使用人收费。
高通利用强大的律师团体,对欧洲和中国发起许多知识产权利益诉求。
高高通通在在中中国国中国本土芯片技术与高通差距大,手机产业依赖于高通的芯片和技术支持。
我国无线通信设备制造商大量购买高通芯片,并且在生产无线通信产品时,为使产品符合国际标准并能够进入相应地区市场,必须寻求获得高通公司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中国是全球智能手机第二大市场。
2013年高通总营业收入为248.7亿美元,其中百分之49%来自中国。
中国与高通法律链接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是指该专利技术是该标准所涉及产品或服务所必备的技术,是专利权人独占的技术。
国际标准化的发展大致经过了工业化时期近代标准化的起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迅猛发展和新世纪标准向国际化快速迈进这三个阶段。
起步:
标准化型号相同通用迅猛发展:
国际标准组织快速迈进:
如高通等推行国际通用标准高通(655件)、三星(652件)、华为(603件)、诺基亚(505件)、InterDigital(418件)、爱立信(399件),六家业者掌握了全球过半4G关键技术专利,在4G、乃至5G通讯领域,将由上述业者主导游戏规则。
4G时代中国4G启动,高通有机会销售更多智能手机芯片,获得更多专利授权费。
如中国移动在2014年计划购进的智能手机都要求达到“五模十频”(使手机能支持五种之士,十个频段,使一个手机可以使用几乎所有国家主流移动网络),全世界目前只有高通有实力进行产业化生产。
因此,全球主流智能手机厂家,包括苹果、三星、华为、中兴,都大量应用高通的终端芯片。
中兴、华为、酷派、联想、TCL、小米、魅族、OPPO等手机厂商,是高通手机芯片的主要采购商,占据高通芯片销售的三成以上。
按照惯例,发改委是在受到相关举报的情况下,对高通发起反垄断调查。
4G时代,相关利益方都在想方设法争取自身利益,有的采用了宣传工具,有的采用了法律工具,但无论是哪家企业或企业组成联盟、通过企业协会向发改委告发了高通,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达到利益的平衡。
在反垄断调查启动的同时,高通与中国手机厂商关于芯片定价以及授权定价的协商可能正在进行,高通打算对4G手机收取3%-3.5%的专利费。
这部分厂商增加的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高通的竞争对手、手机厂商、设备商。
在移动芯片领域,英特尔、华为、展讯都是高通的几个竞争对手。
而与高通合作的手机厂商或者设备商多达40余家。
中国的4G被政府定位为内需拉动,是经济转型的关键战略举措,发改委的调查,表面上看是对垄断企业的调查,实际上也可能是中国4G的谈判策略。
发改委在4G启动的节点调查高通,有可能是为了在于高通的专利授权费谈判中占得先机。
在2012年,中国的中兴、华为向海外扩张时,也遭到美国政府的抵制。
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甚至表示,中兴、华为可能威胁美国国家通信安全。
发给委的对高通进行反垄断调查,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国家希望从宏观层面助力国产芯片发展,为自主研发争取了时间,延缓高通在4G时代对芯片与技术的渗透速度,国内芯片厂商由此获得更多时间和更宽裕的环境来提高研发、制造实力以及市场份额。
另一方面,也拖慢了中国4G的发展进程。
调调查查高高通通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欧盟:
2005年诺基亚、爱立信、博通、德州仪器、松下、NEC等六家公司分别向欧盟委员会控告高通违反了欧盟竞争法,2009年高通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撤回投诉,欧盟停止调查。
2014年末,欧盟又重启对高通基带芯片组业务的反垄断调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高通专利许可业务展开调查。
美国:
博通在美国起诉高通违反反垄断法和专利侵权,高通以8.91亿美元结案。
韩国:
2006年,韩国开始对高通进行反垄断调查。
2009年,确认高通对客户实行差别性对待,对其中一些客户收费较高,因此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向高通开出2亿美元的罚单。
目前高通已经支付罚金,但是仍在上诉。
日本:
2009年认定高通要求被许可人免费发许可、不诉条款等安排构成垄断,向高通公司发布停止和禁止令。
中国反垄断的执法商务部反垄断局:
审查企业间并购。
工商总局反垄断局,查处滥用支配地位的案件。
发改委:
审查价格垄断。
因此,此次发起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是价格垄断的问题。
垄断是否成立?
按照出货量,2013年Q2全球蜂窝基带芯片市场份额上,高通为63%,联发科为13%,英特尔为7%。
从这一点来看,高通的地位似乎接近于垄断。
但不能由此就判定为垄断。
问题的焦点在于,高通是否滥用了自身的垄高通是否滥用了自身的垄断地位。
断地位。
在电信行业,自然垄断(指因产业发展的自然需要而形成的垄断状态)是存在的。
因为这个行业如同管道铺设、水利工程,本来就是规模经济,需要通过规模已获得竞争优势,会与垄断有紧密联系。
反垄断不是反对企业垄断本身,而是反对企业滥用支配地位。
高通可能的七宗罪中国通信工业协会:
以整机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基础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反向许可对过期专利继续收费将专利许可与销售芯片进行捆绑拒绝对芯片生产企业进行专利许可在专利许可和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调查结论:
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14个月调查2013年11月25日,发改委根据企业举报,启动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同时对高通在北京和上海两地的公司进行调查。
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高通公司20多次派团队到国家发改委接受调查询问、进行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材料,就调查的有关问题进行沟通。
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确定高通垄断事实。
2014年12月,发改委表示调查进入处罚阶段2015年2月10日,发改委发布对高通的行政处发决定书。
60亿元罚单发改委:
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出60.88亿罚单。
(超过发改委2014年对所有企业的反垄断罚单之和)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高通:
未申诉。
同意支付60.88亿元罚款。
法律链接高通可能的抗辩程序发改委的处罚决定是一个行政处罚。
如果高通不服,可以要求法院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
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先进行一审,如果不服上诉,再进行二审、终审。
高通没有提出抗辩。
8%的销售额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的尺度,要看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影响、违法性质的恶劣程度。
发改委:
高通公司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较深,持续时间较长。
高通回应接收60.88亿罚款。
调整授权费收取标准:
3G设备为5%(包括3G/4G多模式设备),4G设备为3.5%(包括3模式LTE-TDD设备)。
CDMA或WCDMA技术的专利费标准起点为总设备销售额度65%。
65%整机售价是一个付费基准,实收专利费与整机售价的65%3.5%5%的费率正相关,与原方案比较相当于打了35%的折扣。
不再要求国内厂商将自有专利进行免费反许可,给了手机生产企业自由选择是否加入反向授权协议的权利。
提供专利清单;不再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销售基带芯片时不再要求签订一切不合理协议。
高通妥协对高通而言,罚金并非痛处(占其2013年在华市场销售额的8%),专利组合被拆解、反向授权协议自由化更严重。
妥协:
长达14个月的反垄断诉讼给自身未来战略造成过多不确定因素,投资者逐渐失去耐心;同行竞争者强势崛起,期间联发科全球市场份额已由2013年的7.78%急速上升至31.67%,与高通差距仅剩0.63%;高通担心该案是否将引发其他地区反垄断的蝴蝶效应。
行业影响:
国内手机厂商直接降低了成本,厂商可选择性地与高通签署专利授权协议而非捆绑专利组合,也不用为整机付费。
反向专利协议构建的“高通围墙”在国内倒塌,对于华为、中兴等专利数量颇丰的企业利好,对于专利数量稀少的国内厂商则失去了共享池的保护伞。
反响:
发改委:
反垄断会促进竞争,竞争是创新的原动力。
最终会惠及消费者。
手机行业:
随着高通专利收费模式的改变,手机的价格会适当回归。
华为:
有助于通信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改善,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促进国内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中兴:
对全球通信产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法法律律分分析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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