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级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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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级分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准确、全面、动态衡量信贷资产风险程度,提高风险敏感度与前瞻性,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并为准确计提信贷资产专项准备金提供依据,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标准与方法,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十二级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十二级分类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风险十二级分类是指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流程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按照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十二个级别的过程。
第三条[风险分类围]
(一)各类本外币贷款:
包括公司类贷款(含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贷款、透支、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及零售类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权利质押贷款、中央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地方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助业贷款等);
(二)表外授信中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信贷证明、保理担保付款、贷款承诺(限于已经签定了借款合同或合作协议的透支业务中未支用的额度、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尚未支用的贷款)。
第四条[风险分类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人员应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流程和要求进行分类,客观和充分评估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风险分类应建立在债项预期损失计量基础上,结合各类风险因素,以核心定义为根本依据,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级别。
(三)重要性原则。
分类人员应对影响信贷资产风险程度的诸多因素进行重要性判断,确定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与评价。
(四)及时性原则。
分类人员应将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通过贷后检查动态掌握和分析评价影响信贷资产风险程度的各类因素,及时暴露风险,适时调整分类结果,并采取措施防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适用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境机构,具备条件的境外分支机构可比照执行。
第二章核心定义
第六条[核心定义]
按照风险程度大小,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一级、正常二级、正常三级、正常四级、关注一级、关注二级、关注三级、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和损失级十二个级别。
前七级合称优良信贷资产,后五级合称不良信贷资产。
十二级级别与五级分类类别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十二级级别名称
十二级级别编码
五级分类名称
大类
正常一级
A1
正常类
优良
正常二级
A2
正常三级
A3
正常四级
A4
关注一级
B1
关注类
关注二级
B2
关注三级
B3
次级一级
C1
次级类
不良
次级二级
C2
可疑一级
D1
可疑类
可疑二级
D2
损失级
E
损失类
各类(级)信贷资产核心定义分别为:
(一)正常类: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
正常一级:
借款人还款能力极强,有极充分的证据表明信贷资产本息能够按时足额偿还。
正常二级:
借款人还款能力很强,有足够证据表明信贷资产本息能够按时足额偿还。
正常三级:
借款人还款能力强,没有理由怀疑信贷资产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正常四级:
借款人还款能力较强,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信贷资产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类: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信贷资产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关注一级:
虽出现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风险缓释效果很好,预计信贷资产本息到期或在到期后较短时间能够被足额偿还。
关注二级:
虽存在对偿还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因素,但风险缓释效果较好,预计信贷资产本息在到期后的合理时间能够被足额偿还。
关注三级:
虽存在一些对偿还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但目前仍有证据表明通过减少投资、处置非核心资产等其他手段能够在到期后的合理时间足额收回信贷资产本息。
(三)次级类: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次级一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信贷资产通过执行担保或动用其他还款来源后,即使可能发生损失但损失极少。
次级二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偿还大部分债务,信贷资产通过执行担保或动用其他还款来源后,预计仍会形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类: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可疑一级: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信贷资产即使执行担保或动用其他还款来源,也肯定要形成部分损失。
可疑二级: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信贷资产即使执行担保或动用其他还款来源,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类: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信贷资产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损失类信贷资产即为损失级信贷资产。
第三章风险分类流程
第七条[分类流程]
(一)公司类信贷资产分类流程
1.分类准备。
客户经理在日常经营活动和客户维护工作的基础上负责持续收集基础信贷信息,包括:
借款人的客户评价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如有)、授信申报材料及批复文件、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最新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押品评估报告、重要文件、往来函件、借款人偿还记录和银行催收通知、媒体披露信息等;并在整理和更新信贷信息的基础上完成信贷资产贷后检查。
2.初分。
客户经理提出初分意见;客户经理主管对初分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后,将分类材料提交有权风险经理认定。
3.分类认定。
风险经理对初分结果进行认定。
对不满足分类要求的分类资料和信息,可要求客户经理及时补充和完善。
风险经理应与客户经理充分交流、沟通,必要时可直接走访客户,通过综合判断提出分类认定结果,并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4.分类审批。
有权审批行风险分类审批人或风险管理与控委员会负责对信贷资产分类进行审批。
(二)零售类信贷资产分类流程
经营部门相关人员对需个别调整矩阵分类结果的零售类信贷资产逐笔进行初分,经营部门相关岗位主管对初分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提交有权风险经理和有权审批行风险分类审批人分别进行认定和审批;其余债项直接将矩阵分类结果确认为最终分类结果,不需认定和审批。
第八条[审批方式]
审批方式分为:
(一)专家审批方式:
是指由风险分类审批人确定最终风险分类结果并签字确认的审批方式。
(二)会议审批方式:
是由风险管理与控委员会会议审批的方式。
会议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详细记录审批过程、审批结论等),由牵头审批人审核签发。
牵头审批人为有权审批行风险管理与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授权人。
以下情形必须采用会议方式审批:
1.最终分类结果存在重大分歧的信贷资产;
2.本期认定级别较上期上调一个类别以上(含)的信贷资产;
3.分类认定过程中认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管理漏洞的信贷资产;
4.其他有必要采取会议审批方式的信贷资产。
第九条[审批权限]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审批权限由总行相关授权文件规定。
第十条[分类频度]
(一)公司类信贷资产
分类人员应至少按季对全部信贷资产进行一次分类。
对新发放信贷资产、风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信贷资产及上级行要求进行重检的信贷资产,还应实时调整分类。
原则上实时调整分类应在五个工作日完成。
直接分类的信贷资产和二类贸易融资业务如风险程度未发生变化,可继续维持原分类级别。
新发放信贷资产包括:
纯新发放信贷资产、借新还旧、回收再贷、展期、债务转移、整体债务转移、信用证修改、保函修改、资产转让及担保合同变更的信贷资产。
(二)零售类信贷资产
零售类信贷资产由系统自动实施分类,需个别调整的参照公司类信贷资产实时调整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合并分类]
低风险信贷业务如借款人、授信品种和拟分类级别相同,可予合并分类;其他信贷资产如G0、借款人、授信品种和拟分类级别相同,可予合并分类。
第十二条[审计调整]
总行可依据外部审计意见直接调整分支机构最终分类结果,或要求该机构立即进行重检。
第四章风险分类的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职责分工的总体要求]
各级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风险管理与控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部门组织,信贷经营、信息中心、信息技术、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与控委员会职责]
(一)总行风险管理与控委员会职责
1.在授权围,领导和组织全行信贷资产分类工作;
2.对全行信贷资产分类工作的合规性、资产质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总体控制;
3.对风险分类工作相关调整方案进行审批;
4.向行长报告全行信贷资产分类工作情况和资产质量状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
5.对权限围的信贷资产分类进行会议审批。
(二)分行风险管理与控委员会职责
1.在授权围,领导和组织本行信贷资产分类工作;
2.对本行信贷资产分类工作的合规性、资产质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总体控制;
3.向上级风险管理条线负责人报告本行信贷资产分类工作情况和资产质量状况,同时通报本级行行长;
4.对权限围的信贷资产分类进行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1.起草和修订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制度;
2.提出风险分类工作相关调整方案;
3.组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业务培训和交流。
(二)总行风险监控部职责
1.授权风险经理对总行本级风险分类初分结果进行认定,或对权限围的分类认定结果进行审批;牵头组织权限围的分类审批会议;
2.监督检查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3.对总行本级风险分类人员的分类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
4.分析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查找信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负责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和通报;
5.负责分类流程相关系统的开发建设与维护;
6.报风险管理与控委员会同意后,按外部审计意见直接调整分类结果,或要求对指定信贷资产分类进行重检。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县级支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1.授权风险经理对本级风险分类初分结果进行认定,或对权限围的分类认定结果进行审批;牵头组织权限围的分类审批会议;
2.对本级行风险分类人员的分类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
3.对贷款分类迁徙状况、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贷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防化解风险或落实整改,并跟踪监控;
4.撰写信贷资产综合分析报告,对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预警、评价,并提出改进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建议;
5.按规定向上级行或本级行有关部门提供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
6.负责本级分类会议(会签)纪要与审批清单材料的管理。
第十六条[信贷经营部门职责]
(一)及时收集、补充完善借款人信贷信息并录入系统;
(二)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在贷后检查材料中反映各类风险因素,作为分类的直接依据;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初分;
(四)参与信贷讨论,提供讨论所需的基础资料,充分披露分类所需信息,对基础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时性负责;
(五)列席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审批会议;
(六)对风险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或风险提示进行落实;
(七)对经营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
第十七条[信息中心职责]
负责汇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统计数据,按规定程序对外或对提供。
第十八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培训、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职责]
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风险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级行应通过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对所辖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质量、贯彻执行分类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分类迁徙情况。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
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应对所辖机构分类基础信息真实性、分类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整改要求]
各级行对分类审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分类不准确、违规操作、管理不善、分类偏离度过高或分类基础信息不准确等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责成有关行限时改正。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及相关资料的信息披露由总行统一安排,除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外,应严格,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违规处理]
信贷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故意高估或低估风险,谎报、瞒报、漏报、改报分类基础信息或结果的,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业务培训]
各级机构应组织分类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有关人员掌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提高分类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强化贷后管理]
风险分类工作应与贷后管理工作紧密结合。
分类机构和人员应将贷后检查作为风险分类的基础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债项风险特征,并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在贷后检查频度、深度和重点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管理措施。
对正常、关注类信贷资产,应加强风险因素的识别和预警,防止资产质量向下迁徙;对次级和可疑类信贷资产,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频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损失类信贷资产,仍应保证债权证明和各种法律文书的合法有效,认真分析盘活的可能性,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组织核销。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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