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时须携带的契税优惠政策证明文件分析.docx
- 文档编号:27223943
- 上传时间:2023-06-28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4.13KB
收房时须携带的契税优惠政策证明文件分析.docx
《收房时须携带的契税优惠政策证明文件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收房时须携带的契税优惠政策证明文件分析.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收房时须携带的契税优惠政策证明文件分析
收房时须携带的契税优惠政策证明文件
1、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注:
京建发〔2010〕677号文件附件
2、
(1)京建法〔2011〕22号文件
(2)京建法〔2011〕22号文件解答
——注:
关于“普通住宅”新标准,以及“契税发生日”新规定
3、
(1)京建发〔2010〕677号文件
——注:
要求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2)财税〔2010〕94号文件
——注:
关于契税优惠1%和1.5%的全国性文件
备注:
以上文件参见附件。
附件:
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购房人申报承诺
购房人姓名
联系电话
购房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
拟购商品
住房地址
婚姻状况
购房合同号
有无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兄弟姐妹(人数)
购房人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与购房人关系
证件
证件名称
证件号
证件名称
证件号
证件名称
证件号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本人郑重承诺:
本人已全面如实填报拟购住房、家庭成员情况,并承诺本次购房为家庭唯一住房,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纳税人办理契税申报手续时提交地税征收机关。
2、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未成年人购房,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及其未成年兄弟姐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京建法〔2011〕2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公布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实际,自2011年12月10日起,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按照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结合区位调整系数确定。
其中,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010年成交均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0元,区位调整系数按照《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区位调整系数表》(见附件)确定。
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区位调整系数将根据本市住房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按本通知标准确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0日(含)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存量住房交易的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0日(含)以后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认定是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区位调整系数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
平均交易价格区位调整系数表
系数
环线区域
北部
南部
四环路以内
1.8
1.6
四环路至五环路之间
1.5
1.3
五环路至六环路之间
1.2
1.0
六环路以外
0.8
注:
北部与南部六环内分界线自西向东为:
六环路(卧龙岗桥)—莲石西路—五环路(衙门口桥)—莲石东路—西四环中路(南沙窝桥)—莲花池西路—莲花池东路—(天宁寺桥)—广安门北滨河路—(广安门桥)—广安门内大街—骡马市大街—珠市口西大街—珠市口东大街—广渠门内大街—广渠门外大街—广渠路—东四环中路(大郊亭桥)—东四环中路—东四环中路(四惠桥)—京通快速路—五环路(远通桥)—京通快速路—(双会桥)—双桥东路—京哈高速公路—六环路(施园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和本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工作相关问题的解答
(一)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存量房评估工作是“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的简称。
2011年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新国八条”,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市政府在“京十五条”贯彻落实意见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开展此项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和《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为此,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委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418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运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措施。
(二)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存量房交易双方作为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于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核定征收。
我市在2006年开始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
五年来,存量房交易量稳步攀升。
我市依靠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效发挥了税收职能作用,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目前在存量房交易市场中存在“阴阳合同”的现象,由此产生了税收征管的漏洞。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破坏了依法、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损害了广大纳税人和国家的合法利益,也削弱了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效果。
2011年,按照中央和北京市的工作要求,我市采集了最新的存量房交易数据作为测算依据,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重新修订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这将有利于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更好地实现税负公平,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环境。
(三)订立“阴阳合同”的危害有哪些?
目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着“阴阳合同”的现象。
即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躲避政策监管、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非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会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
某人想买套房子,与卖方谈好价款后,为了少缴税,与卖方签署了“阴阳合同”,一份合同为150万,一份合同120万。
买方在支付120万后,以房款付清为由要求卖方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卖方不能接受买方的要求。
买方则坚称另外一份合同多出的30万是计算错误造成的,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将卖方告上法庭。
(四)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符合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按照申报价格征收各项税款;对于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有正当理由的,按申报价格征收各项税款。
核定计税价格参照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确定。
(五)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是如何确定的?
我市运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方法,依据2010年-2011年3季度全市存量房交易样本,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批量评估是指在给定时间对大批量而非单宗房地产,使用统一的标准方法和共同的数据借助计算机辅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统计检验和分析的技术方法。
具体技术路线:
一是选定基准住房;二是按照成片、连续、同质等原则,划分成若干区域,通过市场调研、交易比对等方法,利用交易样本数据,得到各区域基准住房的评估值;三是选出区域中房屋品质、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小区的项目作为特殊项目,单独确定小区住房的评估值;四是确定基准住房的修正系数。
修正因素包括建成年代、房型、楼层等要素;五是将各区域及小区住房的评估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的基础,再结合上述修正因素,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例如,某区域存量房交易的批量评估的评估值是2万元/平方米,但是考虑其建成年代较早、房型和楼层较差等因素,按评估值下浮一定比例并用修正系数修正后,该房屋的交易价格评估值可能小于2万元/平方米。
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技术标准是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共同确定的,今后会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六)影响房屋价值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依据房地产估价理论,正当理由是指客观的、实际影响存量房价值的因素,如房屋的环境因素、质量因素等。
在新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中,已经考虑楼层、房屋类型、建筑年代等明显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
除此之外,如果纳税人认为其房产交易价格虽然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如何加强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平、诚信地组织实施经纪业务,加强对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
按照京财税〔2011〕418号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规范和标准,诱导、协助交易双方出具“阴阳合同”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八)京财税〔2011〕418号的执行时间?
京财税〔2011〕418号自2011年12月10日起执行。
凡是在2011年12月10日(含)以后,通过市住建委网签系统签订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均按照新的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规定执行。
(九)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是什么?
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是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域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京建法〔2011〕22号),其中我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
以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1.8万元/平方米,分环线区域和方位进行系数调整,调整系数为四环内北部1.8、南部1.6,四至五环北部1.5、南部1.3,五至六环北部1.2、南部1.0,六环外0.8。
南、北部地区以莲石西路经广安门内大街至京沈高速公路一线为界划分。
成交均价、区域范围和方位调整系数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动态调整。
通过计算(公式为:
每平米价格上限=平均交易价格(18000元/平方米)×调整系数×1.2),我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的每平米价格上限是:
四环内北部地区为38880元、南部地区为34560元,四至五环北部地区为32400元、南部地区为28080元,五至六环北部地区为25920元、南部地区为21600元,六环外地区为17280元。
(十)新的普通住房标准的执行时间?
2011年12月10日正式执行,为市场预留了一定的政策适应期,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以申报缴纳契税时点的普通住房标准,界定是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存量住房交易的纳税人,以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点的普通住房标准,界定是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符合新的普通住房标准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十二)开发商可否强制代收代缴契税
不可以。
开发商强制代收代缴税费,甚至以此作为交房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区地税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京建发〔2010〕677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
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相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等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自2010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一)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信息(包括配建比例情况)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
(二)经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均适用《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相关税收政策。
三、关于契税优惠政策问题
(一)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缴纳契税时,应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见附件)。
(二)地税征收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和核验,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
(三)查询结果显示纳税人家庭此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或已办理房屋网上签约手续的,此次再购房不属于家庭唯一购房。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建办〔2009〕43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相关条款的解释工作由各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
特此通知。
附件:
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贯彻落实调控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1月15日印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收房时须 携带 契税 优惠政策 证明文件 分析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