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城市用地分类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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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011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1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
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2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andcountry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
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
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英文同(近)义词
codesChinese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development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
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
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英文同(近)义词
codesChineseEnglish
R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andbusinessfacilities
M工业用地industrial
W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andwarehouse
S交通设施用地streetandtransportation
U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utilities
G绿地greenspace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
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development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
为m
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urbandevelopment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
2
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2/人。
m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
2/人。
数量,单位为m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andtransportation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
2/人。
为m
2.0.9人均绿地greenspace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
2/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park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
2/人。
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ofurbandevelopment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
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气候区climate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
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
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3
用地分类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
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
类别。
3.2城乡用地分类
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大
类
中类小类
类别
名称
范围
H
建设
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
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城乡
居民
点建
设用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
设用地
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
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H11
建设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
用地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
设用
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
地
乡建
H13
设用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地
村庄
H14
建设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用地
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
独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
H15
建设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
用地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
务设施用地
H2
区域
交通
设施
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
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
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
客运码头
H21
铁路
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
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
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
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
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
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
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续表3.2.2
类别代码
大
类
中类小类
类别
名称
范围
H25
管道
运输
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
道运输用地
区域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
H3
公用
设施
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
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
用地设施等用地
H4特殊
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
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
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
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
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
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
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
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E非建
设用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地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
水域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
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
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
雪
E1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
E12水库
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
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
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
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
3的坑塘水面和
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
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
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
非建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
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设用
地
E31
空闲
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
用的土地
E32
其他
未利
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
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大
类
中类小类
类别
名称
范围
R居住
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一类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
居住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用地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
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
属绿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服务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
R12
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
用地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
地
R2二类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
居住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
用地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保障
R20
性住
宅用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
地
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
属绿地
R21
住宅
用地
R22服务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
用地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
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
地
R3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
三类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
居住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
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用地
R31
住宅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
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
属绿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服务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
R32
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
用地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
地
A公共
管理
与公
共服
务用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
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
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地
A1
行政
办公
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文化
设施
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
用地
A21
图书
展览
设施
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
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文化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
活动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
设施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用地
A3
教育
科研
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
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
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
生生活用地
续表3.3.2
类别代码
大
类
中类小类
类别
名称
范围
A31
高等
院校
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
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
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
地
A32
中等
专业
学校
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
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
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小
A33
学用中学、小学用地
地
A34
特殊
教育
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
用地
A35
科研
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
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
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
育设施用地
A41体育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
场馆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
用地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
训练
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
地用地
A5医疗
卫生
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
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
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
防疫
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
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
医疗
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
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其他
A59
医疗
卫生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用地
A6
社会
福利
设施
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
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
A7
古迹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
用地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A8
外事
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
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
设施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用地
B商业
服务
业设
施用
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
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
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B1商业
设施
用地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
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
商业
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
品市场等用地
B12
农贸
市场
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
用地
餐饮
B13
业用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地
B14
旅馆
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
寓、度假村等用地
B2商务
设施
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
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金融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
B21
保险
业用
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
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
地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艺术
B22
传媒
产业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
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用地
B29
其他
商务
设施
用地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
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
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续表3.3.2
类别代码
大
类
中类小类
类别
名称
范围
B3娱乐
康体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用地
B31
娱乐
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
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
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
B32
康体
用地
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
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
分等用地
B4公用
设施
营业
网点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用地
加油
B41
加气
站用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
换瓶站用地
地
其他
B49
公用
设施
营业
网点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
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
用地
用地
B9
其他
服务
设施
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
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
用地
M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
工业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
用地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
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
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
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
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
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
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
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
仓储
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
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
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
包括加工)等用地
W1
一类
物流
仓储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
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
地
W2
二类
物流
仓储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
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
地
三类
W3
物流
仓储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
的专用仓库用地
用地
S交通
设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用地
S1
城市
道路
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
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
配建的道路用地
轨道
S2
交通
线路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
用地
用地
S3
综合
交通
枢纽
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
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
其附属用地
S4交通
场站
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
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
公共(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
S41
交通
设施
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
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
用地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
地
S42
社会
停车
场用
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
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
停车场(库)用地
续表3.3.2
类别代码
大
类
中类小类
类别
名称
范围
其他
S9
交通
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
括教练场等用地
用地
U公用
设施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用地
U1供应
设施
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
施用地
U11
供水
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
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
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U12
供电
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
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
供燃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
U13
气用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
地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U14
供热
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
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
邮政
设施
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
理中心等用地
广播
U16
电视
与通
信设
施用
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
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
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地
U2环境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
设施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
用地设施用地
排水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
U21
设施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
用地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
设施
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
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
设施
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
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安全
设施
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
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
设施
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
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
设施
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
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其他
U9
公用
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
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用地
G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
绿地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
建的绿地
G1
公园
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
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
用的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
G2
防护
绿地
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
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
廊绿带等
广场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G3
用地动场地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一般规定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分片布局的城市(镇)
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
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
点后一位。
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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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 城市 用地 分类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