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课件翻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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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课件翻译
A在境外有一全资子公司B,B全资投入一个境内子公司C,在购买不到一年的时候,将境内子公司C转让给境外企业D,这是涉及到什么问题呢?
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投了一家全资子公司C,又把C转让给了D,股权转让只有被转让方在境内,股权转让方全部在境外,他把持有C的股权转让给D,肯定有收益,对于她来说D的股权转让做的,要不要交所得税?
怎么交这就涉及到几个问题:
一、纳税人,二境外还是境内的判断。
首先客户在问这个问题的时候没有告诉我B的性质,为什么强调B的性质呢?
包括两种,一个是非居民企业,大家通常情况下认为他是非居民企业,但是还有一种可能性,他是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我国大部分都属于在中国境内的,但也有依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他如果是居民企业就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这就是对中国境内外所得的判定,第三就转让不动产,涉及动产、不动产及权益性资产,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得确定,根据这条应该算境内所得,如果B是非居民企业,应就中国境内所得交税,所以不论怎么B都产生纳税义务,根据2009年82号文,和2011年45号文,上述两个文件都指出B虽然在境外成立,但符合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所以B属于居民企业,一定要注意2011年45号文件,因为他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征收及特殊事项等,如果他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在中国一定按股权转让所得乘25%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他还有什么义务呢?
如果他与境外有关联的话,他还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他是非居民企业的话,谁来代扣我们看相关文件,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实行源泉扣缴,应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负有直接相关款项义务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我们看这条,如果股权转换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送交税务机关,对于她来说就是股东变更,变更时要做税务登记,在做变更登记时,配合税务机关作相关事项,对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我们应根据税法实质性以及相关文件来判定,他到底要不要在中国交税,要做总体的判定,另外还有一个问题这个合同一定是在境外签得,这个股权转让在境外完成,这个股权转让要交印花税,首先他在中国境内成立合同,要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订立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就相当于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贴花,就是在境外不用贴花,在入境时办理贴花,所以这个股权转让应在境内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时贴花。
下面看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原则,根据新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原则分四项1.权责发生制原则。
2税法优先原则3.收入费用配比原则4.一致性原则。
税法不是完全的权责发生制他有例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这些和会计上处理不一样,在税上按收付实现制就会产生税会差异,就会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法优先非常重要是指在计算所得额时会计处理办法和税收法律法规不一样时,以税法为准。
但反过来讲有一点,用国税函2010年148号有一条如果税法规定不明确,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这点很重要,可以成为和税务机关博弈的理由,固定资产取消了2000元上限就体现了税法和会计的趋同,其实两者还有很多差异,税法优先又叫资金必要原则,他考虑纳税人的现金流和资金支付能力,比如房地产只有把房子卖了才有收入,但是税法不这样认为你有预售收入,但没办理完工结算,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对于预收这部分认为我们有交税能力,比如说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实现来确认收入,不按会计上确认;收入费用配比和会计一致,但也有例外1.视同销售2.试运行收入,通常忘了做成本,但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既然有视同销售收入和试运行收入就应当有相应的成本。
应纳税所得额具有一致性原则并保持相对稳定就是我们运用税法政策时保持稳定性比如折旧年限不能今年5年,明年10年,一定是一致的,否则就有调节利润的嫌疑。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直接法,第二种间接法,我们现在用的是直接法,申报表用的是间接法现在新的申报表和就的不同,新的申报表初衷是怎样减轻纳税人的压力。
我们完全是基于会计利润总额在通过调增、调减项计算应纳税额。
在收入这里有差异,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上收入包括两类1.货币收入2.非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中资产转让这类收入,这种情况下没有现金流,如果我们有非货币性收入我们用公允价值计量,在电力,煤矿企业主要是这两类,基本上都涉及接受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利息、租金接受捐赠等,这是我们目前整体收入类型。
我们看一下销售货物,企业销售货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销售货物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以及其他存货这都包括在销售货物收入确认里,大家看一看这根我们会计上有什么区别,1.风险转移2.是不是保留继续控制权3.收回金额能够计量4.成本能可靠计算。
会计有现金流及利润流入,但我们在税里没有给出来,我们在税里没有说相关利益可以流入,这个收付实现制就会有,因为税在确认时有可能根据收付实现制,就有可能产生经济利益流入。
如果当时经济利益没有流入这种情况,我们可能按会计原则做,这就要做纳税调整。
在销售货物时我们可能采用不同的方式,每种方式在确认收入时可能不一样如果是托收承付应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如果是预收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应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比较简单直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就是收到代销清单时。
这些和会计上基本一致,分期收款有时候并不是按合同约定,在税上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这和权责发生制是不一样的,产品分成在企业分得产品时确认,收入额按产品分得时公允价值确定在会计上不按分得时确认这就有差异,举一个分期收款例子,企业销售一设备价款一个亿,合同约定5年分期收回在会计上借:
长期应收款1个亿,贷:
未确认融资收益2千万,主营业务收入8千万,在税上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分5年1年确认两千万,这就产生了差异。
下面是收入确认比较特殊的情况,一家风电企业他融资,他把设备卖了,卖了后再租,这就是简单的售后租回,他把设备变成了钱,我们不用在税上确认收入。
2010年3号公告,根据现行所得税法以及收入确认,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收入,对融资资产按承租人出售前账面价值进行折旧,租金相当于融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我们要这样处理是因为首先融资性售后回租就是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从该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如果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因为没有完全转移,不确认收入应作为资产计提折旧,同时租金作为成本冲减财务费用,他买设备是不交增值税就是因为这个行为没有产生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
这个文件没发之前她应该交增值税但又开不了增值税发票,所以有问题,新政策出台后这个就没问题,所以融资性售后租回是一个好办法。
有个类似的例子,某国企资产负债率较高,我双降资产负债可以选择经营性售后租回因为融资性的资产不减少,做经营性的要交增值税,融资性的不用交,但融资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他开不了增值税发票17%的税负金额较大理论上没法用,但她可以作为降低资产负债的办法。
还有跨期的委托加工时间可能超过12个月,但税法上按纳税年度完成的工作量确认,这个纳税年度不是整个工期,一个企业就是在项目完工时确认的收入和成本,税务稽查时要求交滞纳金虽然从整体看税务没有吃亏,可每个年度不一样,所以产生时间差交滞纳金所以要掌握好收入确认时间,还有提供劳务是采用完工百分比或完工进度确认的。
劳务完工进度一个是工作量,还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比例,还有成本三种方法。
对于劳务单讲一下安装,安装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再确认商品收入时确认。
还有一个是根据完工进度确认。
股息红利税上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时确认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是按合同约定而不是实际收到时确认。
接受捐赠是实际收到资产时确认。
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时确认。
租金按承租人应付租金是确认。
法和条例约定租金按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日期,但通常情况下是跨期的并且提前一次性收回,对于这种租金如果合同或协议中规定有租赁计划期且提前一次性收回的根据收入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收入分期均匀确认,也可选择一次性计入,对于企业一次性计入,税负较重,分期计入可以分摊到每年去交税。
例如企业集团将房产出租给子公司,合同约定3年期满一次性支付,还有一个例子合同约定三年但租金提前支付,对于1.会计上逐年计算,税上第三年年末确认,这就产生差异,对于2.合同约定三年但提前一次性支付,他可以分期计入,在税上是允许的,这就是区别。
债务重组是在合同或协议生效时来确认。
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务债权人通过协议或法院裁定对债务做出重新安排。
对于债务重组发生的时候不管收没收到所得或损失,要确认的话在合同或协议生效是就要确认。
这里有几个债务重组的点,如果用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那么分解两点,一个是转让,然后在清偿,比如我用固定资产来清偿债务的时候首先要看转让固定资产涉及到什么问题,然后在考虑债务重组本身清偿涉及到什么问题,比如我债权转股权比在这种情况下先计算出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同时还有股权投资的行为,这是债转股,债务人应按支付的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所得,债权人确认损失,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会放弃一部分,他损失的确认是清偿额低于他债权的计税基础的差额,股权转让收入在会计上确认了,但还没有工商变更登记的时候在税上没有纳税义务,税上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转让成本,成本计算非常复杂,通常情况下,由于成本计算不准确,所以所得计算不准确。
导致所得税计算不准确。
企业在计算股权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利润中按该项股权所分得的金额这个特别重要。
总体来说,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如果是现金方式就是购买价款。
非现金方式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举一个例子
甲、乙、同属于M,甲在上海,乙在北京,甲持续盈利,乙亏损,甲持有一个股权是51分限售股,这个股权2007年11月可以解禁。
2007年六月甲乙约定把股权给乙,2007年11月解禁以后获得两个亿,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专项稽查主要是大小非减持,他查了上海公司甲,甲减持股票两亿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600万元,其实乙得了2亿元。
由于乙亏损,甲盈利他们就做了个安排,当时肯定不是正常操作,直接让减持方甲给了乙,这样就不用交税了因为乙亏损大,2个亿的投资收益不用交1分钱的税对于集团是件好事,但是有风险,这个过户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是不会承认的,税务机关有权来征税,后来甲要补交乙要支付,乙在2007年对进项所得来说已经纳税了,一项转让所得在两个企业都纳了税,由于他们之间在税上不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所得,后来被认定为借款,改变对交易性质的认定,认定为借款,冲投资收益,让他们补签资金往来协议,然后呢我做两笔账,甲怎么做呢?
甲做:
借其他应收,乙贷投资收益,那乙呢?
做投资收益、其他应付,这样做完以后,乙就有合理理由去调整2007年的纳税申报同时这个税就只交了6000多万,这个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案例就是说,他一波三折,但最后通过这些方法解决掉了,这里面有几点,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刚和大家说的股权转让准则的问题,还有就是股权转让准则他在税上确认标准是什么,这个案例说明了一个问题,下面大家看看这个案例:
2009年5月甲公司将全资子公司M,这也是个真是的案例,这里简化了一点,甲公司将子公司M百分之百的股权转让给A,就是一个简单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是13个亿,在投资成本是5个亿,2008年末的时候净资产是13个亿,其中注册资本5个亿,资本公积3个亿问甲应该交多少企业所得税?
收入减成本13-5=8,要想把股权转让所得变小,成本不能变,把收入变小,可以先分红,最理想的就是先分配然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这样净资产就变小,股权转让所得就变小,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限制是留存资本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他的盈余公积是3亿,注册资本5亿,5*0.25=1.25,3-1.25是他可以转增的资本,转让时是13-1.75-5=6.25这种情况下净资产就是6.25,股权转让所得是6.25-5=1.25这样就可以使股权转让所得降下来,同时少交企业所得税。
收入还有个特殊的例子为了促销某房地产企业规定销售房产赠家电,100万房产赠送10万元家电,税务机关认为赠送家电应视同销售是不是合理,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这确实应是视同销售的,但2008年875号文出了个规定,如果销售是买一赠一组合销售的方式不属于视同销售,应将销售商品总金额按销售商品比例来分摊如果视同销售应作收入110万但根据875号文买一赠一组合销售应把100按公允价值分摊。
我们看一下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他应该分开,销售环节做收入,回购环节做成本,融资做销售费用,如果发生销售退回,这和会计上不一样,就是企业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但发生了销售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商业折扣是在价格上打折,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现金折扣就是鼓励债务人提前付款,这个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收入的金额,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企业在在售出商品后因质量不合格等因素而给与的价格折让这个冲减当期收入,在会计上是这样处理是按报告年度来做的,如果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发生在年度财务报告批准之前调整财务报告年度销售收入和成本,如果在之后应调整当期这和税上有区别,税上不按调整报告年度,调整的都是当期,试运行收入,试运行收入我们会计上是这么处理的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试运行收入要交税,税上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提折旧你转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变小税上应多计提折旧,你是在试运行收入冲减工程成本之后确认的固定资产这样会计确认的固定资产成本和税上就产生了差异,税上应多计提折旧你会计上没有那样做,所以你在税上应作纳税调减,会计上是试运行收入冲减工程成本后的价值作为基础,但税务上以没有冲减的工程成本作为计税基础,这样要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买一赠一不是视同销售,但增值税,营业税都有视同销售,那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指的是什么,指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劳务、财产货物,用于捐赠偿债集资广告业务推广职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如果将资产以送给他人,资产权属已经发生改变,应当视同销售,一个煤炭生产企业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客户在验收货物后付款,企业发出100吨,客户验收98吨,这样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是100万还是98万?
这个应按98吨确认,因为合同中约定客户在验收货物后付款。
这个应按销售货物确认收入,按实际收入确认,应按98吨确认,发电企业发电自用的几项,我们看看视同销售的判断1.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2.还有职工福利。
3.用于办公管理机构4.用于生产,企业所得税只有2.要做。
增值税如果用于生产不用做视同销售,增值税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是要做视同销售的,因为它用于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要做视同销售,办公管理机构不要做因为视同销售里没有这个规定,所以在判断的时候我们一定要依据法律法规,比如说职工福利我做视同销售了,收入怎么确认,会计上没有收入,结果有一个案例税务局也不知道怎么确认,结果核定利润率吧,用10%的利润率确认销售收入这样合理吗?
不合理,那我们的知道销售收入怎么确定,有文件的,有一家保险公司,他做业务推广,她得拉客户,就订购了钱包和腰带给客户,在会计上领用的时候计入销售费用税务机关说应确认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怎么确定呢她说你应调增220万,相当于200万调增也确认了利润率按购入成本百分之十确认,有两个问题1要不要做视同销售,2.怎么调增,因为用于市场推广应该做视同销售,但这两个税务局对收入的确认都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是如果销售的是自制的应该按同类同期销售价格,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是外购的应按购入时的销售价格确定第二种情况确认销售费用200万,又确认成本200万,没有重复扣除因为销售费用和主营对应,视同销售是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也就是她没有重复扣除,它遵循了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大家看征管法第36条,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或场所与其关联企业的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取价款,不按这个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营业税上没有这个条款,但没关系,税务机关可对关联企业不公允的行为进行调整,所以没问题,额外说一下房产税的问题,房产税应该怎么交,谁来交?
首先房产税两种形式,一种按原值,一种按租金,这不收租金是按房产原值还是租金,按原值,谁来交?
她还是子公司,房产税有两种一种免租,一种无租,这个相当于无租,免租和无租不一样,免租有免租期的,免租也按房产原值,但他的房产税应该看这个房产是谁,就谁来交,无租肯定按房产原值但根据规定应由子公司代缴,不是由甲来交,他是由使用人或实际管理人。
大家看下面的例子甲乙公司为M下的子公司,M公司将持有的N公司转让给乙,其实是股权无偿划转,只要看到股权无偿划转肯定是国企的,现在M持有N无偿转让给乙,股权是财产用于捐赠要交企业所得税。
乙是被捐赠方,甲是捐赠方。
国有独资公司将其控股超过40%的公司无偿划转给另一个国有子公司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依据是什么?
答复是国有独资公司将其长期股权投资无偿赠送另一独资公司,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税。
对于甲来说应当做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收入,这个相当于股权无偿划转的处理,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资产由于所有权在性质和形式上没有转移可以作为内部资产不视为视同销售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改变形状改变用途这个很重要因为以前房地产企业要做视同销售。
将资产在总机构以及分支机构进行转移,这个在所得税上企业是不做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这样规定首先这两个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县市,然后他移送到分支机构由于销售的话做视同销售,做视同销售有两个条件,一个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二,向购货方开发票这个所得税和增值税是有区别的。
刚才我讲的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呀这个在新的税法规定,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或非生产机构不做视同销售,这个是一个结论,旧的企业所得税法都确认为视同销售这个是新旧企业所得税的不同。
所以在做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时我们要对新的文件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和判断。
对于国企来说经常涉及到政府补助现在讲政府补助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2008年151号文《关于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资金有关系的涉税问题的通知》首先在企业所得税上财政性资金的定义,在所得税上的财政性资金不完全是政府补助的概念,是指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贴息以及其他各项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各种但不包括出口退税,财政资金概念比政府补贴概念要大,知道定义后那么财政资金怎么交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由国务院财政主管税务部门规定财政资金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注的财政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就是说企业收到财政资金比如政府补助,补贴、贴息,收到时要考虑纳不纳税,怎样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有两点1.计入实收资本,据向财政部了解计入实收资本,必须经财政部主管部门批准计入实收资本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2.资本金使用后归还本金的。
这两种情况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常见,所以大部分政府补助都要交税,有一个例外就是软件、核电增值税是享受先征后退,如果有专项用途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交所得税,这两点是例外,下面是财政资金作为应税收入的税会差异,有时候我们没有直接计入收入,但是要交税的,这时应该怎么做调整,我们收到财政资金的时候会计上做递延收益,但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要交企业所得税,应将收入就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然后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我收到的政府补助就要在相关资产使用期内进行分摊后确认营业外收入这时没有纳税义务,所以应做纳税调减,如果在使用期结束之前进行出售、转让、报废、或者发生毁损,那么应将没有分摊完的递延收益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税上也没有这个收入,因为以前交过所以这个时候应该调减,这就是我们在收到政府补助后形成营业外收入,形成递延收益然后形成资产,我们应该怎么对所得税进行调整,。
刚才是资产下面看收益,收到时会计上是这样,用于补偿企业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确认递延收益,发生的直接的相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在税上对于确认递延收益用于补偿以后的相关费用应该全额调增,因为在会计上已经确认递延收益交了税,,对于这块应全部调增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计入相关费用或损失我也应该计入应纳税收入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对收益性财政资金的处理。
下面是对煤矿的文,国家税务总局出的是对于广西合山煤业的取得的对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以及以后使用年限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是确认递延收益并且肯定是按十年分期的,这个文件是说税上你也可以按年限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和以后十年分摊计入,如果短于十年应该按实际年限,所以这个文件给大家带来困惑就是说会计上和税法上对财政资金税会差异应该怎么处理,这个文基本上是给他们一家的,这种情况我们基本没有实用性。
所以还是要根据刚才说的处理,在税上有个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这个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什么区别呢?
这两个对税的影响的结果是一样的,在企业所得税上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纳税范围,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对应的成本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是说它本身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只是因出于某些考虑,给予免征,所以它属于征税范围,它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就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首先在定义上不一样,另外在成本费用处理上不一样。
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包括三类,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国家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和我们所说的财政补助没关系,这里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她所指的对象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如果我们有不征税收入那么在纳税调整里面必须进行纳税调减,相应的成本费用进行调增,资源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很多,并且重复征,税也征,费也征。
价格调节基金就是一个问题,这么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我们已经交了,我们能不能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怎么税前扣除,是要满足条件的,这个财政部每年会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列表,还有就是省级以上政府文件,特别注意省级以上,如果缴纳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收费不得税前扣除,还有一点大家要注意在定期减免阶段用加速折旧不合适,税收优惠政策不是用的越多越好,关键看怎么用。
对于财政性资金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特点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不征税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我们要考虑企业的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把政府性基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我在两免三减半或三免三减期间不做不征税收入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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