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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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本细则依据业主单位与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
(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和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
范》以及其他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水工洞室、厂房、大坝、面板、趾板、溢洪道以及
其他主体工程与非主体工程构筑物等所有常态(常规)混凝土工程项目。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21天,完成放样施测报
告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内容应包括:
(1)工程简况及施测范围。
(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
操作规程)。
(3)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
2.2在每分部、分项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以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
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向监理部提供一式
三份至少包括7天、14天、28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成果或试验推算
资料,报监理部审核。
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要求且应与实际施工中使用
的材料一致,并事先得到监理部或由监理部授权检测监理处批准。
2.3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天前,承建单位(或其试验室)应书
面通知检测监理处,以使得必要时检测监理工程师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
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
2.4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技术规范、设
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
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部报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申报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浇筑平、剖面图,
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浇筑布置与工序流程图)。
(2)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和止水
安装详图,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观测仪器埋设详图)。
(3)浇筑进度(包括浇筑工程量、进度安排、循环作业时间及分月浇
筑强度)。
(4)原材料品质(包括砂石骨料、用水、水泥、止水材料、钢材、掺
合料与外加剂)。
(5)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坍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
间、拌和时间及外加剂品种与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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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作业方法(包括设缝、缝面处理,模板、钢筋、预埋件、止
水设施安装,混凝土运输,入仓、平仓、振捣手段,拆模、构件保护与
混凝土养护。
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该仪埋作业内容)。
(7)施工设备配置与技术工种组织。
(8)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9)合同支付计划。
对于有温控、防裂、抗冲耐磨、预缩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浇筑,承
建单位还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设计、试验
和研究,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专项列入施工措施计划。
2.5特殊部位(如基础填塘、洞、槽、键等)的混凝土施工及温控措施,
或采用钢纤维混凝土、抗冲耐磨混凝土、低热微膨胀混凝土等特种混凝
土施工,或必须在特别的不利自然条件下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或采用
掺粉煤灰、掺硅粉等混凝土,或监理部(处)认为应该特别报告的情况下,
承建单位均应在该项混凝土施工作业的21天前,制定专项施工措施计划
报送监理部批准。
2.6当承建单位采用特种模板(如滑模、拉模)、或特别的浇筑工序、
或监理部(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建单位进一步递交模板(模具)及其
安装、支撑详图或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和说明资料。
2.7混凝土工程浇筑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骨料、止
水材料、外加剂及掺和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或使用说明,并
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止水材料还应
提供样品。
所有这些资料和样品必须于施工作业开始14天前报送监理部
(处)检查认可。
2.8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
原文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己
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9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
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
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10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并
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11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
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处)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
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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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与整理,
并定期向监理部(处)报送。
需根据试验或试验性作业成果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
工作业程序、方法与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
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2各分项混凝土工程首仓开仓5天以前,承建单位应对浇筑仓面边
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部(处)审核。
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
部(处)可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
3.3混凝土开仓浇筑前,承建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并在“三
检”合格基础上填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开工、仓)证》(见表2—2—1)。
检查内容包括:
(1)基础面、层面或缝面处理。
(2)钢筋布设。
(3)模板安装。
(4)止水安装及伸缩缝处理。
(5)灌浆、排水等系统布设,观测仪器、设备及预埋件安装。
(6)混凝土生产与浇筑准备。
(7)其他必须检查检测的项目。
承建单位自检合格后,在开仓前3~12h通知监理工程师对上述内容
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认证合格后办理单元工程开仓签证手续。
检查标准参照SDJ24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
定标准》、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执行。
3.4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
的数量和方法对拌和混凝土和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每一规定时段(通常为每月),承建单位或其试验室应一式两份向监
理部检测监理处提交书面试验报告。
内容应包括:
(1)所用的各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
(2)试验方法、程序及试验仪器设备情况。
(3)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详细陈述。
(4)结论意见。
3.5金属止水片的焊接、金属止水片与塑性止水片的铆接等作业,必
须将试焊、试接样品送请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焊、接作业。
3.6如果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要求增加或改变施工缝时,必须在浇筑程
序详图中表明,并报监理部(处)批准。
3.7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有技术人员、质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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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调度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作业调度。
3.8承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混凝土,对于运送或
浇筑不合格混凝土入仓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拒绝入仓或指令返工处理。
3.9回填预留孔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均必须事先报送作业措施并征得
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3.10预制构件应具备所有必须的标志、标记及证明书,构件安装校
正、完成焊接作业后,必须在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开出开仓签证后,方可浇灌接头混凝土。
3.11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必须按月向监理部(处)报送详细的施工记
录或原始施工记录复制件。
内容包括:
(1)每一构件、块体混凝土数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
标号及配合比。
(2)各构件、块体的实际浇筑顺序、起迄时间、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
方式,模板、钢筋及止水设施、仪埋件、预埋件等的情况。
(3)浇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混凝土的出机口与入仓温
度,各部位模板拆除的日期和时间。
(4)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
(5)混凝土裂缝的部位、长度、宽度、深度、裂缝条数、发现的日期
及发展情况。
(6)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措施。
(7)按合同文件或监理部(处)规定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3.12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建单位应立即查明其范围、数
量,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
及时向监理部(处)报告,经监理部(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对于一般的混凝土缺陷应在拆模后24h内修复、修补完毕。
修复、
修补措施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修复、修补过程中,均须有详细的记录。
3.13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承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设计文
件进行施工。
对发生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警告、返工指令,直至指令停工整顿。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运至工地用于主体工程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
试验报告,承建单位试验室必须按规定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试验检查项目包括:
(1)水泥标号。
(2)凝结时间。
(3)体积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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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还应增加:
(4)稠度。
(5)细度。
(6)比重。
(7)水化热。
袋装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
新检验。
4.2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
及使用说明,否则应按SDl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承建单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4.3混凝土的坍落度应符合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若技术
规范和设计文件未明确,则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性质、含筋率、混凝土
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等决定,并尽可能采用小的坍落度。
4.4因设计或施工要求,必须在混凝土中掺用减水、缓凝、引气、调
稠等外加剂及其他胶凝材料和掺合料时,其掺量及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
件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过试验确定后报监理部(处)批准。
4.5泄洪面和边墙迎水面的模板应能保证混凝土表面平整、光滑,避
免有可能导致气蚀的错台及局部凹凸。
4.6模板安装前应检查模板质量(平面尺寸、清洁、破损等),安装时
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施工详图测量放样,确保模板的刚度和支撑牢固,
重要结构部位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
浇筑过程中,如发现模板
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
4.7用于主体工程的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
使用前应作
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应作焊接工艺试验。
钢号不明的钢筋,
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4.8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的油渍、漆污、锈皮、鳞锈
等清除干净。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和表面裂纹,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
不应超过其长度的1%,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矫正调直后才允许
使用。
(3)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使钢筋截面积减少不得大于
5%。
(4)如用冷拉法调直钢筋,则其矫直冷拉率不得大于1%(Ⅰ级钢筋不
得大于2%)。
4.9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征
得设计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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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积作相应的改变;
(2)以同种钢号钢筋代换时,直径变更范围不宜超过4mm,变更后的
钢筋总截面积不得小于设计截面积的98%或超过其103%。
(3)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也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
来减少钢筋截面积,必要时应校核构件的裂缝和变形。
(4)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必要时应校核代替后构件的握裹
力。
4.10在加工厂中,钢筋的接头应尽量采用闪光对头焊接。
现场作业
或不能进行闪光对焊时,宜采用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等)。
焊接前,应将施焊范围内的浮锈、漆污、油渍等清除干净。
直径小于25mm
的钢筋可采用绑扎接头,但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构件和承受振动荷载
的构件,均应采用焊接接头。
钢筋接头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
范有关规定。
4.11为保证电弧焊接质量,在开始施焊前,或每次改变钢筋的类别、
焊条牌号以及调换焊工之前,特别是在可能干扰焊接操作的不利环境下
现场施焊时,应预先用相同的材料、相同的焊接操作条件、参数,制作
两个抗拉试件并经抗拉试验合格后,才允许正式施焊。
4.12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
强度不低于构件设计强度的埋设有铁丝的混凝土垫块,并与钢筋扎紧。
垫块应互相错开,分散布置。
各排钢筋之间,应用短钢筋支撑,以保证
钢筋布设位置准确。
4.13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应安排值班人员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
如发现变动应及时矫正,严禁为方便浇筑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4.14伸缩缝止水材料的型式、结构尺寸、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物理力
学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其原材料的品种、生产批号、质量等均应
记录备查。
采用代用品时,须经过试验论证并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
使用。
4.15金属止水铜片表面应光滑平整并有光泽,其浮皮、锈污、油漆、
油渍均应清除干净,如有砂眼、钉孔,应予焊补。
金属止水片宜用机械
加工成型,成型的金属止水片,在运输、安装中应避免扭曲变形。
4.16塑料止水片接头不允许现场烧焊,应采用粘接方法,施工前应
作现场试验报监理确认。
塑料止水与金属止水片连接,采用搭接螺栓紧
固。
接头搭接长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4.17金属止水铜片的接头数量应按实际需要尽可能少,焊接材料应
符合设计和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焊接形式应采用双面搭接焊;搭接长
度须符合设计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或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焊接作业
必须先将试焊样品经过试验证明符合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施焊。
4.18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止水片产生变形、变位或遭到破坏。
止
水片周围的混凝土必须特别注意振捣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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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安装的暴露时间较长的周边缝止水片必须及时用钢或木保护罩保
护。
4.19成品嵌缝填料应抽样检验其主要技术指标。
同嵌缝填料接触的
混凝土表面必须平整、密实、洁净、干燥,嵌缝填料施工完毕后应及时
保护。
4.20混凝土的运输应遵照以下原则:
(1)混凝土运输设备应根据施工条件选用。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发生分
离、漏浆、严重泌水或过多降低坍落度。
(2)运输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时,应在运输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志,以
免混仓。
(3)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或减少转运次数。
因故停歇过
久,混凝土产生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中途加水
后运入仓内。
(4)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当混凝土入仓自由下落高度大于2m时
应采取缓降措施。
4.21在倾斜面浇筑混凝土时,应从低处开始浇筑,并使浇筑面保持
水平。
仓内的泌水应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以免带走灰浆。
严禁在流水中浇筑混凝土,已浇筑的混凝土在硬化之前不得受水流的冲
刷。
4.22混凝土浇筑应保证连续性。
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
则应按施工缝处理。
若能重塑者且经监理工程师认定,仍可继续浇筑混
凝土。
4.23浇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
仓内若有粗骨料
堆积时,应均匀地散铺于砂浆较多处、或未经振捣的混凝土上,但不得
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
4.24混凝土施工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己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未达到2.5MPa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
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
(2)混凝土表面应加工成毛面并清洗干净,排除积水,铺设2~3cm
厚水泥砂浆后,方可浇筑新混凝土。
4.25混凝土模板拆除的期限,应得到监理部(处)的同意。
除非设计
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并能保
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除。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至少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
的70%以上,对于跨度较大的构件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才能拆除。
4.26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当硬化到不因洒水而损坏时,就应采取洒
水等养护措施。
混凝土表面应经常保持湿润状态直到养护期满。
在炎热
或干燥气候条件下,早期混凝土表面应采用经常保持水饱和或用覆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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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遮盖,避免太阳曝晒。
五、其他
5.1每单元混凝土工程施工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混凝土单元
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作为评定相应分部、分项工
程质量等级的基础。
5.2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原材料品质和质量检验标准,
按合同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5.3工程质量检验和单元工程开工(仓)签证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
理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
5.4混凝土生产原材料质量检验认证按《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签证监理
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5.5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
应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予以计量支付。
合同支付计量与量测,按合同文
件规定和《土建工程合同支付监理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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