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工作守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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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工作守则doc
陕西省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工作制度-法律教育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和资格认定申请工作,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根据《办法》和《细则》的要求,陕西省粮食局负责辖区内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工作,并成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和初审报批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根据《细则》的规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工作于每年四月和九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五条省粮食局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见附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工作人员、地址和业务联系电话。
第六条本省内拟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向陕西省粮食局提出申请。
粮食类、油脂类代储资格须分别申请。
第七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格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
第八条申请企业必须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
申请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者的内容和格式应一致。
纸质文本应使用A4纸打印(总平面示意图除外)。
电子文本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系统制作。
其中纸制文本一式四份,电子文本一份。
第九条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0吨以上(含30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
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
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仓房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
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五)有铁路专用线或公路,交通便利;
(六)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七)在提出申请的前两个年度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
被取消资格不满3年或者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行为的,不授予资格。
第十条申请企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和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其数量应达到以下规定:
粮食类:
2.5至5万吨(含2.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4人;5至10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10人。
油脂类:
0.3万吨至5万吨(含0.3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容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2人;5万吨以上容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同一企业不同库区仓房可以一并申请,同时必须在申请资料中详细说明库区间的距离和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要按照规定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代储资格,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已上报或已批准获得资格的,向国家粮食局说明情况或建议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三章认定资格申请的初审上报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的仓房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备条件由县级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核定单位对核定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申请企业提供的数据应与上报年度仓储设施统计数据一致。
如数据不一致或没有上报仓储设施统计数据的需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需向省粮食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一)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四)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仓房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资料;
(五)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六条省粮食局在收到申请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能当场作出受理意见的,当场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省粮食局在同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书面意见。
书面意见按要求报国家粮食局审核。
第十八条对申请已经受理的企业,需通过实地考察来核查企业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查组组成人员为保防、财会、检验业务人员,对申请企业的仓房设施、仓储设备以及粮食保防情况,经营和管理状况,检化验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省粮食局组织由粮食储藏、粮食检验、粮库建设、仓储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申请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核查组核查情况进行评审,提出是否上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建议,并报省粮食局。
第二十条省粮食局将本局初审意见及企业的申请材料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的日期上报国家粮食局。
第四章代储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办法》和《细则》有关规定时,该企业应及时向省粮食局以及国家粮食局报告,对不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取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上缴省粮食局统一销毁。
第二十三条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遗失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向省粮食局报告,并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同时向国家粮食局提出补办证书的申请。
第五章资格认定申请受理初审报批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初审人员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热情服务基层和企业,不得推委扯皮和故意刁难。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受理初审报批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收受礼品、礼金和违规操作,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核查组组成人员在核查期间严格按照方案核查,不得向申请企业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实事求是,不得走过场,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专家组组成人员要本着客观、公正和负责的态度,依据企业申请材料、核查组的核查情况和相关规定客观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严禁接受申请企业请托和礼品礼金,如有违反取消专家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制度自2005年4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制度由陕西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2005年4月14日
陕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陕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今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陕西事业单位工资有新的动向吗?
今年国家将事业单位工资进行了统一规范,这样有助于缩短各地的差距,那么陕西事业单位工资增长了吗?
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陕西没有出台新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陕西事业单位工资仍然按照去年的标准执行。
即: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1、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上级工资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3、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方案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1、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3、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4、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
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
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
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
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
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大中专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1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
学徒工第一年540元、第二年560元、第三年580元;熟练工-560元;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徒期580元。
学徒期、熟练期的年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2级;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1级。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明确岗位后,确定其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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