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收入项目范围实现及纳税调整的规定.docx
- 文档编号:27217232
- 上传时间:2023-06-28
- 格式:DOCX
- 页数:44
- 大小:26.46KB
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收入项目范围实现及纳税调整的规定.docx
《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收入项目范围实现及纳税调整的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收入项目范围实现及纳税调整的规定.docx(4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收入项目范围实现及纳税调整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收入项目范围的规定
会计
税收
相同点
不同点
备注
收入的概念
收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收入是指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增加。
狭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采用的是狭义的收入概念。
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人在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无关却可以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都与所有者投入无关却可以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会计上是日常生活中形成的,而税收上时纳税人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
例如:
企业发生的利得在会计上不属于收入范围,但是在税务上要确认收入。
利得,是指有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收入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等。
以货币形式或者非货币形式。
货币形式:
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二者主要区别:
货币形式都有具体金额,除现金外,其他五项都属于债权权益。
而非货币形式具体金额难以确定。
收入的特征
1、收入是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3、收入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1、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当由企业所得税法予以明确和规范;2、所得税收入是纳税人全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而不限于其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所得税收入既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4、所得税收入应该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并且该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与投资者投入资本无关;5、所得税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从特征上看,会计上的第2、3、4条和税收上的第3、4、5条是基本一致的。
1、税收上的收入是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予以明确和规范;
2、会计收入是日常生活中,而税收收入是纳税人全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而不限于其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收入的分类
1、按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不同,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2、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除此之外还包括适用其他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和收益以及没有通过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利得。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税法第6条)
另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第25条)
从收入的分类上看税务上的收入大于会计上的收入,并且基本上包含于会计收入。
如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等。
最大的区别就是税收上的收入其中包括视同销售收入,而在会计上没有视同销售收入这一概念。
收入的确认条件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失效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的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效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税函【2008】875号)
2、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人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工的工作量确认收入;(3)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条件,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税函【2008】875号)
会计上的确认条件和税收上的确认条件基本上是一致的。
提供劳务的确认条件中的完工进度确定方法有三种: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国税函【2008】875号)
收入的范围
按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不同:
1、销售商品收入,仅包括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商品销售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偿债务的交易,不包括非货币交易、期货、债务重组中的销售商品交易。
商品主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或购进的商品。
特殊销售商品业务:
代销商品、预收款销售商品、售后回购、售后租回、房地产销售、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订货销售、以旧换新销售、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销售退回。
2、提供劳务收入,如旅游、运输、饮食、广告、咨询、代理、培训、产品安装等。
有的劳务一次就能完成,且一般为现金交易,如饮食、理发、照相等;有的劳务需要花费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如安装、旅游、培训、远洋运输等。
企业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因劳务完成时间的不同而不同。
2、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
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
(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占企业总收入的较大比重,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大影响。
(2)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次要交易是实现的收入,一般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较小。
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林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收入分为九大类,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14条)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15条)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16条)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17条)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条例第18条)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19条)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20条)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条例第21条)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条例第22条)
(1)企业资产溢余,是指企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除了物资和现金等流动资产外,还可能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2)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
包装物的押金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所得税,但企业收取的押金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则成为企业实际上的一笔收入,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4)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其应收款项,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在批准当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果处理后其应收款项又被收回的,则应当重新作为企业的收入计算。
(5)债务重组收入,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6)补贴收入,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7)违约金收入,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
(8)汇兑收益,企业在汇兑人民币和外汇时可能因为汇率变化而产生差价收益,也应当作为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第25条)
会计上销售商品收入的特殊销售商品处理方式的解释详见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的表格。
公允价值的确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会计上是双方自愿确定,而税务上要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及收入规定不一致项目的纳税调整方法
定义
会计
税收
相同点
不同点
纳税调整
销售商品收入
直接收款方式
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相同
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托收承付方式
是根据购销合同有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的会计按谨慎性原则,不符合会计上的确认条件,所以不确认收入。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与税收上一致。
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上按谨慎性原则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收上确认收入。
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需要作纳税调整。
例如:
08年甲企业以托收承付向乙企业销售货物,总额为1000元,已办妥托收手续,现乙企业无法支付货款,怎么填写报表?
答:
08年在附表三第5行次“未按权责发生制度原则确认的收入”第1列0元,第2列填写1000元,第3列填写1000元。
如果在09年支付了,在此行的第1列填写1000元,第2列填写0元,第4列填写1000元。
预收款方式
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相同
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入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对于委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是一种劳务收入。
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相同
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分期收款方式
《会计制度》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准则》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带有融资性质,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时限。
(条例23条)
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与税收上的规定一致。
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与税收不一致,需作纳税调整。
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分期收款时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例如:
09年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设备,合同约定价格2000万,分五次等同在每年12月31日收取,在现行销售下,设备销售价格是1600万,报表怎么填写?
答:
09年时在附表三第5行次“未按权责发生制度原则确认的收入”第1列填写1600万,第2列填写400万元,第4列填写1200元。
10年时在附表三5行次“未按权责发生制度原则确认的收入”第1列填写0元,第2列填写400万元,第3列填写400万元,依次往年填写。
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方式
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和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
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相同
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产品分成方式
是指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确认收入。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条例24条)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税务上实际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
只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写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需要作纳税调整。
商业折扣
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
(例如,企业为鼓励客户多买商品可能规定,购买10件以上商品给予客户10%的折扣,或客户每买10件送1件。
此外,企业为了尽快出售一些残次、陈旧、冷背的商品,也可能降价或者打折销售。
)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国税函【2008】875号)
基本相同
看一下会计上属不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否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纳税人发生的商业折扣是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按规定程序开具的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的,会计上实际负荷税收的规定,不存在差异。
否则需要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行: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第3列做纳税调增。
现金折扣
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例如:
“2/10,1/20,N/30”表示:
销货方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销售价给予客户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销售价给予客户1%的折扣;如果在21天至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现金折扣。
)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国税函【2008】875号)
基本相同
同上
同上。
销售折让
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例如,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
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应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如果是已确认收入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基本相同
同上
同上
销售退回
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冲减“发出商品“科目,同时增加”库存商品“科目;如果是已确认收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基本相同
同上
同上
售后回购
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国税函【2008】875号)
基本相同。
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以旧换新
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
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旧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国税函【2008】875号)
相同
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收入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或者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会计上不作收入
税收上不作收入
都不作收入
税收上营业税要以预售收入作为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要以预售收入为依据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按规定的方式预征企业所得税。
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税函【2008】875号)
会计上满足此条件。
税务上满足此条件。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23条)
相同。
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的金额,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
完工进度的确定,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国税函【2008】875号)
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采用完工进度发确认提供劳务的金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国税函【2008】875号)
公式表示:
本期确认的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本期确认的提供劳务成本=提供莱芜预计成本总额*完工金额-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成本。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
不能同时符合能够可靠估计的确认条件的。
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应正确预计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和不能得到补偿,分别进行三种处理:
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1、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2、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3、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收入。
税务上与企业的三种情况中前两种是一致的。
会计上的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收入。
但是在税务上要确认收入。
只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写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税务上与会计上的前两种情况是一致的,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税务上与会计上的第三种情况,税务上确认收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存在差异要作调整。
填写附表三第5行次“未按权责发生制度原则确认的收入”第2列和第3列进行纳税调增。
安装费
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销售商品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销售商品实现时确认收入。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相同
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宣传媒介的收费
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相同
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相同
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
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相同
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相同
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会员费
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
或者以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 所得税法 财务会计 制度 确认 收入 项目 范围 实现 纳税 调整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