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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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样本
旧版《煤矿安全规程》()条款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条款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员人身安全,预防煤矿事故,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订本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煤矿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需遵守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需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需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方法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验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多种设备、设施检验维修制度,定时进行检验维修,并做好统计。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需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责任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方法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验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报制度,事故汇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多种设备、设施检验维修制度,定时进行检验维修,并做好统计。
煤矿必需制订本单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需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置适应该工作需要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需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置满足工作需要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标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有害原因及防范方法、事故应该急方法、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方法等,煤矿企业应该推行通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提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需实施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需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活动,发挥职员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员有权阻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四处理不能确保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需实施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需支持群众组织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阻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四处理不能确保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需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需对职员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企业)局长(经理)、矿长必需含有安全专业知识,含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按国家相关要求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含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评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按国家相关要求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需含有安全专业知识,含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能力。
第七条煤矿使用包含安全生产产品,必需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使用。
试验包含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需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判定,并制订安全方法。
第十条煤矿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产品,必需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使用。
试验包含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必需经过论证并制订安全方法;新设备、新材料必需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严禁使用或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计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需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计划和安全技术方法计划。
安全技术方法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需列入企业财务、供给该计划。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计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需编制安全技术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计划和安全技术方法计划。
安全技术方法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需列入企业财务、供给该计划。
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需编制年度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并依据具体情况立即修改。
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十二个月必需最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练。
第十二条煤矿必需编制年度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并依据具体情况立即修改。
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需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需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具,穿带有反光标识工作服。
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需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需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需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必需立即填绘反应实际情况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部署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部署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部署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需按要求填绘反应实际情况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部署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部署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部署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需立即填绘反应实际情况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部署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和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需按要求填绘反应实际情况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和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需制订停工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方法,确保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
复工复产前必需进行全方面安全检验。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应该抢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该急预案,贮备应该抢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时检验补充。
煤矿必需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该抢救援培训,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1次应该急演练。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该有创伤抢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抢救系统应该配置救护车辆、抢救器材、抢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该有创伤抢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抢救系统应该配置救护车辆、抢救器材、抢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必需立即采取方法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相关要求立即上报。
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必需立即采取方法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相关要求立即上报。
第二十条国家实施资质管理,煤矿企业应该委托含有国家要求资质机构为其提供判定、检测、检验等服务,判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需编制闭坑汇报,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矿井闭坑汇报必需有完善多种地质资料,在对应该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应该给予说明。
第二编地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该设置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置所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应该立即编绘反应煤矿实际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和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需针对所存在地责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需针对所存在地责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需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验孔:
(一)立井井筒检验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出25m,且不得部署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该大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
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该增加检验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验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小于25m,且不得部署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该大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
检验孔数量和部署应该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验孔必需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需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结构和岩(土)层特征;具体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需复查井筒检验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关键井巷揭煤、过地质结构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关键井巷工程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该验证井筒检验孔取得多种地质资料。
当发觉影响施工异常地质原因时,应该立即采取探测和预防方法。
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需对揭露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关键出水点等进行观察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估计、预报。
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该探明煤层厚度、地质结构、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需编制建井(矿)地质汇报,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责任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该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结构、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需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原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汇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井工煤矿开采形成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该制订安全方法。
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每5年应该修编矿井地质汇报。
地质条件改变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该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编井工煤矿
第一章矿井建设
第一节通常要求
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需含有和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该能力。
国家实施资质管理,应该含有对应该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新建矿井必需先抽后建。
矿井建设开工前,应该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该达成30%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推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需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工程需要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需按要求填绘反应实际情况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三十四条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需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安全设施。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安全出口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需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该先短路贯通,形成最少2个通达地面安全出口。
(二)相邻两条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应该立即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十六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井巷必需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最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需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和坚硬岩层之间井巷必需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最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需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采取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该在井筒含有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和井筒连接处应该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方法。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该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二十六条采取一般凿井法施工时,立井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距离及预防片帮方法必需依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求。
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距离及预防片帮方法必需依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需有专门方法。
采取井圈或其它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需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立即进行永久支护。
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该派专员观察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井帮改变情况;发觉危险预兆时,必需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需制订专题方法。
采取井圈或其它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需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立即进行永久支护。
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该派专员观察地面沉降和井帮改变情况;发觉危险预兆时,必需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采取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冻结深度应该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基岩10m以上。
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该加深冻结深度。
(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需测定钻孔方向和偏斜度,测斜最大间隔不得超出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出要求时,必需立即纠正。
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需补孔。
(三)地质检验钻孔不得打在冻结井筒内。
水文观察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出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冻结管应该采取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该进行试漏,发觉异常时,必需立即处理。
(五)开始冻结后,必需常常观察水文观察孔水位改变。
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
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常常检验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和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
检验应该有具体统计,发觉异常,必需立即处理。
(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能够采取爆破作业,但必需制订安全技术方法。
(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需有预防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方法。
(八)生根壁座应该设在含水较少稳定坚硬基岩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十)梁窝设计和施工必需有预防漏水方法。
(十一)不管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需立即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
第四十五条采取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冻结深度应该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基岩10m以上。
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该加深冻结深度。
(二)第一个冻结孔应该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验孔资料可靠性。
(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需测定钻孔方向和偏斜度,测斜最大间隔不得超出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
偏斜度超出要求时,必需立即纠正。
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需补孔。
(四)水文观察孔应该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出冻结段深度。
(五)冻结管应该采取无缝钢管,并采取焊接或螺纹连接。
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该进行试压,发觉异常时,必需立即处理。
(六)开始冻结后,必需常常观察水文观察孔水位改变。
只有在水文观察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提前冒水水文观察孔水压曲线出现显著拐点且稳定上升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才可进行试挖。
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定时检验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和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
检验应该有具体统计,发觉异常,必需立即处理。
(七)开凿冻结段采取爆破作业时,必需使用抗冻炸药,并制订专题方法,爆破技术参数应该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八)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需有预防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管等安全方法。
(九)生根壁座应该设在含水较少稳定坚硬岩层中。
(十)冻结深度小于300m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00m时,停止冻结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依据冻结温度场观察资料共同研究确定。
(十一)冻结井筒井壁结构应该采取双层或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该立即进行壁间充填注浆。
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该不低于4℃,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
(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该预留或后凿梁窝。
(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岩层时,应该采取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和冻结管之间环形空间。
(十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需立即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实。
第四十六条采取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该确保斜井井筒顶板在相对稳定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该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
(三)冻结段首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间隔时间必需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订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专题方法。
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第三十条冻结站必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该有通风装置。
应该常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浓度不得超出0.004%。
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需备有抢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需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该有安全方法。
。
第四十七条冻结站必需采取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
定时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004%。
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需备有抢救和消防器材。
制冷剂容器必需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该有安全技术方法。
第四十条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需有防冻、清除冰凌方法
第四十八条冬季或采取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需有防冻、清除冰凌方法。
第四十九条采取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该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
混凝土配合比除应该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该采取方法降低水化热。
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应该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出12m。
第二十九条采取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钻井设计和施工最终位置必需经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稳定基岩最少延深5m。
(二)钻井期间,采取封口平台时,必需将井口封盖严密;采取井口梁时,必需有可靠防坠方法。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各项参数必需定时测定,发觉问题立即调整。
井筒内泥浆面,必需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必需测定井筒偏斜度。
偏斜超出要求时,必需立即纠正。
井筒偏斜度及测点间距必需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要求。
钻井完成后,必需绘制井筒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需符合设计要求。
(五)预制井壁质量,必需逐节检验判定。
井壁连接部位必需有可靠防蚀、防水方法,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需检验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需密实。
充填材料必需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要求,并确保能够置换出泥浆。
开凿沉井井壁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需检验破壁处及其上方15~30m范围内壁后充填质量,发觉不合格时,必需采取可靠补救方法。
(七)开凿沉井井壁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取爆破作业时,必需制订安全方法。
第五十条采取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钻井设计和施工最终位置必需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稳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该大于4m,且应该进入稳定地层中大于3m,遇特殊情况应该采取专门方法。
(三)钻井期间,必需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防坠方法;钻井泥浆浆面必需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需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
(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该设置防护设施。
泥浆排放和固化应该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五)钻井时必需立即测定井筒偏斜度。
偏斜度超出要求时,必需立即纠正。
井筒偏斜度及测点间距必需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钻井完成后,必需绘制井筒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需符合设计要求。
(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该高出泥浆浆面1.5m以上。
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出4人。
(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验、开凿沉井井壁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需制订专题方法。
第三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取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注浆施工前,必需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二)注浆段长度必需大于注浆含水岩层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
井底设计位置在注浆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需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预注浆钻孔,每钻进40m必需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出0.5%。
(四)注浆前,必需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耐压试验。
试验压力必需达成最大注浆压力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忽然上升时,必需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每次注浆后,应该最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需采取防冻方法。
(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含水岩层上方,必需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
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取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需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
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结构形式和厚度应该依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
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该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
(九)孔口管必需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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