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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制度收养制度艺术与人文系王颖俊一、收养制度概述一、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收收养养是是指指自自然然人人依依法法领领养养他他人人子子女女为为自自己己子子女女,从从而而使使收收养养人人与与被被收收养养人人建建立立拟拟制制血血亲亲的的亲亲子子关关系系的的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
领领养养他他人人子子女女者者为为收收养养人人,即即养养父父母母;将将子子女女或或儿儿童童送送给给他他人人收收养养的的父父母母、其其他他监监护护人人和和社社会会福福利利机机构构称称送送养养人人;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
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
收收养养关关系系的的成成立立和和终终止止与与自自然然血血亲亲不不尽尽相相同同,作作为为一一种种独独特特的的法法律律关关系系,收收养养行行为为具具有有以下法律特征:
以下法律特征:
1.1.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
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
2.2.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民事行为。
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民事行为。
3.3.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
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
4.4.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案例原告王强、李英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原告王强、李英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其中长子为王星。
其中长子为王星。
1969年年3月,王星月,王星6岁时,因岁时,因王强的叔父母王大山和曹英兰夫妻婚后未有生育,王强的叔父母王大山和曹英兰夫妻婚后未有生育,经亲友说合,王强夫妻同意将长子王星过继给王经亲友说合,王强夫妻同意将长子王星过继给王大山夫妻做养孙子。
双方为此订立书面嗣书一份,大山夫妻做养孙子。
双方为此订立书面嗣书一份,其主要内容有:
王星随叔祖父母王大山、曹英兰其主要内容有:
王星随叔祖父母王大山、曹英兰共同生活并由他们抚育成人;王大山、曹英兰年共同生活并由他们抚育成人;王大山、曹英兰年老后,由王星赡养;王大山、曹英兰的财产由王老后,由王星赡养;王大山、曹英兰的财产由王星继承。
协议签订后,王星开始与叔祖父母共同星继承。
协议签订后,王星开始与叔祖父母共同生活,户口、自留地也一并转入叔祖父母户内。
生活,户口、自留地也一并转入叔祖父母户内。
叔祖父母年老后及叔祖父去世时,王星均尽了赡叔祖父母年老后及叔祖父去世时,王星均尽了赡养义务并料理了后事。
多年来,王强、李英夫妇养义务并料理了后事。
多年来,王强、李英夫妇一直与其次子共同生活,现由次子负责赡养。
一直与其次子共同生活,现由次子负责赡养。
2002年,王强夫妻因生病治疗费用较高,造成年,王强夫妻因生病治疗费用较高,造成了生活困难,遂要求王星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王了生活困难,遂要求王星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王星在给付王强夫妇星在给付王强夫妇1400余元后,拒绝继续承担。
余元后,拒绝继续承担。
王强夫妇再次索要未果,引起诉讼。
王强夫妇再次索要未果,引起诉讼。
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星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星被生父母过继给叔祖父母后,与叔祖父母被生父母过继给叔祖父母后,与叔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相互履行了抚养、赡养义长期共同生活,相互履行了抚养、赡养义务,尽管其与叔祖父母之间未到有关部门务,尽管其与叔祖父母之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他们之间的事实收养关办理相关手续,但他们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得到群众、亲友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系得到群众、亲友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予认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被告王星与生予认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被告王星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
现两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
现两原告要求被告王星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原告要求被告王星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尽管值得同情和理解,但于法无据,遂依尽管值得同情和理解,但于法无据,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王强、李英的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王强、李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二)收养的类型
(二)收养的类型1.共同收养与单独收养(以收养人的人数为标准)2.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三)新中国收养制度的发展(三)新中国收养制度的发展(三)新中国收养制度的发展(三)新中国收养制度的发展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19501950年婚姻法就对收养制度作出过规定,但当时只是原年婚姻法就对收养制度作出过规定,但当时只是原则性规定,而对于收养的条件、程序、效力及解除均未则性规定,而对于收养的条件、程序、效力及解除均未作出规定。
作出规定。
1980198019801980年婚姻法年婚姻法年婚姻法年婚姻法进一步对养子女的法律地位及进一步对养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养子女和养父母、生父母的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养子女和养父母、生父母的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该法仍未对收养的条件、程序、效力及解除等法律问但该法仍未对收养的条件、程序、效力及解除等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题作出规定。
1991199119911991年年年年12121212月月月月29292929日我国第一部收养法日我国第一部收养法日我国第一部收养法日我国第一部收养法正式公正式公布,并于年布,并于年44月月11日起施行。
收养法确定了平等、日起施行。
收养法确定了平等、自愿,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成长,不得违反社会自愿,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成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收养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而且对收养人及公共利益等收养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而且对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的程序等内容都作出了规定。
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的程序等内容都作出了规定。
1998199819981998年年年年11111111月月月月,在全面总结收养法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在全面总结收养法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对收养法修改础上,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对收养法修改的决定。
在坚持原收养法所确立的原则的前提下,的决定。
在坚持原收养法所确立的原则的前提下,适当适当适当适当放宽了收养的条件并完善了收养的程序,使合法的收养放宽了收养的条件并完善了收养的程序,使合法的收养放宽了收养的条件并完善了收养的程序,使合法的收养放宽了收养的条件并完善了收养的程序,使合法的收养关系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关系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关系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关系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四)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四)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收养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对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我国收养法的本质特点,是立法和执法的基本依据。
1111、有有有有利利利利于于于于被被被被收收收收养养养养的的的的未未未未成成成成年年年年人人人人的的的的抚抚抚抚养养养养和和和和成成成成长长长长原原原原则则则则。
收养法第6条对收养人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222、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
收养法第11条3333、不不不不得得得得违违违违背背背背社社社社会会会会公公公公德德德德的的的的原原原原则则则则。
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此外,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4、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二、收养关系的成立依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这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法定条件);二是应当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程序,这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法定程序)。
(一)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一般般收收养养和和特特殊殊收收养养两种,因此,收养的法定条件亦被划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1.1.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当事人,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A.A.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1)
(1)
(1)收收收收养养养养人人人人必必必必须须须须年年年年满满满满30303030周周周周岁岁岁岁。
这一规定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这是对收养人年龄限制的普遍性要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最低年龄的起点要求。
如德国和法国关于收养人年龄的要求为:
30岁的成年人即可收养。
有的国家虽然没有一定的年龄差,但一般为20岁左右。
其次,收养是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人为人父母,则年龄不宜过轻。
收养人年满30周岁,是对有配偶者双方和无配偶者的共同要求。
(2)
(2)
(2)
(2)收收收收养养养养人人人人无无无无子子子子女女女女。
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没有子女,或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3)(3)(3)有有有有抚抚抚抚养养养养教教教教育育育育被被被被收收收收养养养养人人人人的的的的能能能能力力力力。
为了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收养人成长的物质条件。
(4)(4)未未患患有有医医学学上上认认为为不不应应当当收收养养子子女女的的疾疾病病,即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李梅(1984年出生)和海涛(1979年出生)夫妻二人都是本市知名商人腰缠万贯,但海涛不能生育,夫妻二人都因没有一个孩子而颇感遗憾。
周围很多同学都当了妈妈,梅遂与海涛商量,想在年月去收养一个小孩,请问夫妻二人的愿望能否实行呢?
案例案例25岁的青年工人谢力非常乐于助人,自1995年起就经常义务照顾厂中的退休老工人齐国强。
齐国强现年65岁,老伴已于3年前去世,唯一的儿子也早在8年前因火灾而丧生。
由于谢力在生活上对老人的诸多关心和百般照顾,使齐国强老人在孤寂的生活中又重新得到了温暖,老人对谢力十分感激,便希望能收养谢力,这样,不但自己的身后事有人料理,还可把自己多年的积蓄顺理成章地留给谢力以感谢他的帮助。
但二人去办理有关手续时才被告知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不能建立收养关系,对此二人都很不理解。
请问:
我国收养法对此如何规定的?
请问:
我国收养法对此如何规定的?
请问:
我国收养法对此如何规定的?
请问:
我国收养法对此如何规定的?
分析意见:
分析意见:
我国收养法规定,成成成成年年年年人人人人在在在在一一一一般般般般情情情情况况况况下下下下是是是是不不不不能能能能作作作作为为为为被被被被收收收收养养养养人人人人的的的的。
这一立法主要是因为现代收养制度的社会功能是以“育幼”为重心,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利益是贯穿整个收养法的原则。
但在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第7条)和收养继子女(收养法第14条)的特殊收养情况下,法律允许被收养人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年龄限制。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谢力是年满25岁的成年人,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与齐国强间也不存在收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继父母子女关系,故不符合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条件,不能依法建立收养关系。
B.B.B.B.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照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不满十四周岁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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