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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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我国国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法法的的历历史史演演变变和和发发展展目录一、初建时期二、调整时期三、文革时期四、恢复发展时期五、逐步完善时期六、我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取得的进展一、初建时期(19491957年)建国初期,为改变旧中国工人生命健康没有保障的状况,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上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954年第一部宪法对改善劳动条件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也都有明确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有119种。
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后被称为“三大规程”。
建国初期所发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调整时期(19581965年)1958年下半年由于政策决策的失误,“大跃进”时期忽视科学规律,冒险蛮干,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因此导致建国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
1961年实行“调整”方针,安全生产立法转入正轨。
在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使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检查从一般性检查发展为专业性和季节性的检查,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向经常化和制度化前进,机械防护、防尘防毒、锅炉安全、防暑降温、女工保护等立法工作显著发展。
三、“文革”时期(19661976年)经过三年调整,刚刚好转的局面由于十年动乱的开始被破坏。
在“文革”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被认为是“活命哲学”而受到批判,安全生产立法停滞,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倒退,伤亡事故急升,形成了建国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立法遭受破坏和倒退的阶段。
四、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年)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
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安全生产立法开始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发出了中央7876号文件和国务院79100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厂矿企业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1979年4月,国务院重申认真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1979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新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要求加强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工作。
198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尘毒危害和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对于严禁企业、事业部门或主管部门转嫁尘毒危害问题,以及关于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和领导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
1987年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了对职业病的管理,并将99种职业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这一时期,地方立法也有较大发展。
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民政府颁布了地方性劳动保护法规或规章。
五、逐步完善时期(1991年以后)进入“八五”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加快了进程。
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严格规范了对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保护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不仅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对劳动者保护的相应措施,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加强事故多发行业的管理方面,国家还陆续制定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六、我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取得的进展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目前已有一部主体法即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航法、电力法、建筑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50多部行政法规,上百个部门规章。
此外,各省(区、市)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大致上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二)安全监管体制初步形成目前国家层面上的安全管理职责格局是:
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并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无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质检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卫生部负责职业病诊治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同时保留了儿童、妇女的劳动保护工作职能;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农业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国资委和电监会等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安全工作。
目前各省(区、市)以及市(州、盟)、92%的县(市、旗)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全国共有监管人员约3.5万人,初步形成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互动的管理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开始建立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括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在内的25个专项预案、以及81个部门预案,其中安全生产占31。
各省区市都制定发布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应急预案基本编制完成。
矿山、消防、道路交通、水上、铁路等应急救援力量已初具规模。
以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框架正在成。
(三)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开始建立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括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在内的25个专项预案、以及81个部门预案,其中安全生产占31。
各省区市都制定发布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应急预案基本编制完成。
矿山、消防、道路交通、水上、铁路等应急救援力量已初具规模。
以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框架正在成。
结束语: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记录了我国安全法规从无到有,从有到全的起伏过程。
在某种意义上折射出国家及政府对安全的日渐重视以及我国安全事业的发展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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