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论文VER与关税的救济效应比较范文基于特别保障措施与一般保障措施案例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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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论文VER与关税的救济效应比较范文基于特别保障措施与一般保障措施案例的研究
国际贸易论文:
VER与关税的救济效应比较范文——基于特别保障措施与一般保障措施案例的研究
本文以比较关税效应与自愿出口限制协议效应为研究目的,研究结果表明VERs的贸易救济效应要优于关税的救济效应,发生贸易摩擦的双方达成自愿出口限制协议,要比采取征收关税的方式更有利。
虽然,在现今WTO的框架下,VERs是不具有合法地位的。
但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VERs问题的规定是自愿出口限制有“选择适用”的空间,很明显因为特保措施也是一种“选择适用”,加之中国加入WTO的主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也不曾对VERs的使用提出什么限制。
1引言
1.1研究背景
关于国际间贸易壁垒问题的研究是国际贸易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关系着国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利益。
随着中美贸易战的打响,贸易保护主义似乎有卷土重来的趋势。
在2001年至2019年10月这段期间,全球范围内一共发起了反倾销贸易摩擦案件3939起,反补贴救济案件419起,保障措施案件355起,特别保障措施案件87起。
中国自从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全球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措施案件超过1164起,反补贴案件167起,保障措施案件285起,特别保障措施案件达87起。
其中,全球范围内累计对中国发起的贸易反倾销案件达到1183起,反补贴达167起,保障措施达300起,特别保障措施则为87起,如此频繁的贸易摩擦使得中国进出口贸易遭受了巨大损失。
关税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由于会产生相应的贸易抑制和贸易转移等效应,成为了各国最青睐的贸易救济措施,关税措施对出口国和进口国的经济都有巨大的影响。
VER也即自愿出口限制,VER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也具有救济效应。
但是由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VER被WTO多边贸易规则裁定为“非法”,从而使得自愿出口限制的使用变得隐晦不明。
但几乎是众所周知的,由于保障措施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仍有许多缺陷。
比如对于严重损害或威胁的确认标准、未预见发展等重大问题,这一条款缺乏明确的规范。
事实上,因为保障措施具有的较为严苛的补偿制度以及多边报复授权制度,许多情况下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实施国为了降低贸易救济的风险和成本,往往愿意接受目标国提出的对出口产品进行限制的承诺,而不采用保障措施。
因此,虽然1994年达成的《保障措施协定》明确规定VERs是不合法的,但是这么多年来对VER的禁止变得越来越困难,在实践中,自愿出口限制协议有异名使用变相起死回生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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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目的与意义
对于自愿出口限制,虽然在WTO框架下被裁定非法,但对自愿出口限制的使用却无法被禁止。
今天在中美贸易发生大规模摩擦处境下,自愿出口限制协议依然能够减少中国与美国贸易的不平衡同时维持中美经济与贸易合作吗?
对此国内有学者以20世纪80年代日本和美国在轿车行业达成的VER为例子,认为美日之间达成的VER一方面不但对美日之间的贸易战有缓和甚至避免的作用,另一方面还有利于保障双方国民和进出口行业的贸易自由。
无论是从国际战略布局还是国内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出发,对于我国来说,与其被动地在他国发动贸易战之后寻求进出口贸易的增长,不如化被动为主动,考虑主动地选择自愿限制出口在一定程度上调控出口规模,主动的好处除了避免了很多贸易摩擦损失,还能起到推动中国产业的转型的作用。
因为对出口国家来说,接受VER就得到了因稀缺性进口而能够获得的出口配额租的权利。
尤其是当出口国可以预料其相关产品的出口要被采取保障措施时,通过VER协议来掌控配额的数量,就可以保证来源于出口限制的配额租转移本国而不至于流向外国。
另一方面,对进口国家来说这部分配额租的流失转移可能还是合算的。
因为自愿出口限制是某种程度上是“自愿”的是主动的,因此它可以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参与贸易的两国也没有义务作互惠性的退让,甚至于这种贸易保护措施还能用于歧视贸易的情况。
由于国内对“灰色区域”如自愿出口限制保护机制的不同形式的选择及其效应的研究还比较缺乏,对相关操作较为陌生,使得过去我们出口贸易中有些应得的利益和市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而国际贸易保护实践证明,反倾销、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往往会导致双方最终达成VERs,因为这往往对贸易双方都比较有利可图。
鉴于中国的出口产品已成为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发起贸易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主要对象,那么如果面对进口国可能发起的进口保护措施的情况,中国作为出口大国,到底是选择自动限制出口还是让进口国实施保障措施对出口征收关税呢?
这是我们想要探讨的问题。
希望为中国未来解决贸易摩擦提供新的角度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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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贸易措施理论基础
2.1关税理论
著名的保护关税理论有幼稚工业保护理论、国家安全论、保护就业论、关税收入理论、改善贸易条件论、国际收支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等,与本文相关的理论主要是幼稚工业保护理论、关税收入理论、改善贸易条件理论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幼稚产业理论家认为,发展中经济领域的产业需要得到保护以防止国际竞争对手破坏或摧毁国内的幼稚产业。
他们认为,新兴产业不具备其他国家较老的竞争对手可能拥有的规模经济,在它们建立起类似规模的经济之前应该受到保护。
各国政府可以制定进口税、关税、配额和汇率管制以防止国际竞争对手赶上或击败一个新兴产业的价格,从而给新兴产业发展和稳定的时间。
幼稚产业理论认为,一旦新兴产业稳定到足以在国际上竞争,任何引入的保护措施,如关税,都将被取消。
但在实践中,施加的各种保护措施往往可能难以被消除。
关税税收理论支持贸易保护理论。
根据关税税收理论,对于一个新兴独立的国家来说,征收进口关税的主要目的不完全是为了保护国内的工业企业,而是关税收入是一个新政府非常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同时对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也大有裨益,甚至比所有别的贸易或者经济政策都要有用。
这其中的原因可以解释为,对于这些内外交困的新兴建立的政府来说,为国民提供诸如卫生,教育,公共安全等基础的公共服务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对社会的正常运行和经济的发展都举足轻重。
不过新兴建立的政权百废待兴,可能面临诸多资源的匮乏,由于经济资源和社会运作效率低下,一个新政府是无法供给这种公共服务的。
因此,只能借由征收进口关税来增加财政收入,从而达到缓解公共服务提供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一方面,关税比其他类型的税收更为经济。
另一方面,其他类型的税收难以收集,因为它们无法衡量和监控。
贸易条件改善论以为一个贸易强国能够应用征收进口税这一措施,使一个国家的贸易环境得到提高。
原因在于贸易强国由于征收进口税,迫使出口国降低他们所出口的商品的价格,使得本国消费者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国外商品,从而增加了国内消费者的福利,有利于国内进口行业。
另外一个理论,策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推陈出新地把博弈论以及产业组织理论带入了国际贸易的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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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贸易救济理论
贸易救济是指一国政府对国内市场或国内某个行业在对外贸易过程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造成本国经济损失、或者在某种产品的进口量“激增”对本国市场造成不正常的“市场扰乱”的情况下,一国政府采取的保护即救济本国市场和行业的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一国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以及保障措施。
当世贸组织各员国的进口产品遭受到他国不公正的倾销以及补贴措施从而使得国内经济秩序被打乱、给经济带来实质性的经济损失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此时遭受倾销和补贴的进口国有权利用贸易救济措施例如反倾销、反补贴等救济措施来保护国内市场的正常运转。
由于本文主要涉及保障措施与特保措施,接下来对二者做一个区分和比较。
2.2.1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当一国对某些特定产品的进口量发生了增加,又或者是在对进口成员国的国内相关产业带来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引起他国采取的“紧急”救济行动。
这些措施从广义上讲是中止特许权或义务的形式,可以包括定量的进口限制以及关税提高到高于税率的规定。
但是保障措施也不是随便可以采取的。
一方面,需要满足进口激增实际发生、进口国进口的激增是无法事先预见、存在对进口国市场的实质损害和激增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条件。
另一方面,实施保障措施还得一视同仁,不能特别地针对某个国家进行限制,必须对造成进口国相关行业出现损失的所有进口产品非歧视性地统一进行进口限制。
表1变量定义表
..............................
3基本假设..................................11
3.1参数含义..........................11
3.2市场竞争假设....................................12
4模型求解........................18
4.1自由贸易阶段...............................18
4.2一般保障措施阶段....................................19
5动态博弈策略选择与比较........................26
5.1保障措施动态博弈解..............................26
5.2特别保障措施动态博弈解......................30
5动态博弈策略选择与比较
5.1特别保障措施动态博弈解
参照一般保障措施模型的求解,同样采用逆向求解法来分析特别保障措施的解。
但是二者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在一般保障措施模型中,由于保障措施只按照产品实施,而不管从何处进口,故i国必须对所有出口相关产品的国家发起保障措施。
因此一般保障措施模型的博弈方是A产品进口方和所有出口方,在本文中即为i国、j国以及代表其他所有向i国出口A产品的国家。
而在特别保障措施模型中,由于特保措施的歧视性,故博弈方只有两个国家,在本文模型中,即为i国和j国。
其次,由于特保措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了能够成为WTO成员国而答应的让步和承诺,所以如果一国被实施了特别保障措施,该国是没有权利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挽回损失的,也就是模型中0。
但着了为了分析和假设的方便,仍然假设特别保障措施目标国可以援引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摩擦。
也由此,在一般保障措施中存在的措施目标国申诉后可以实施的对等报复,在特别保障措施下也就不存在了。
在特别保障措施下,如果措施目标国胜诉,则双方回到自由贸易阶段。
图1自由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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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论与政策启示
6.1结论
本文按照一般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申诉规则和WTO争端解决的规定,将一般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申诉与争端解决的博弈过程分别演变为四阶段动态博弈模型。
建立了3国贸易的博弈模型,分析一般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的区别,讨论了一般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的贸易效应与对实施国和实施对象国的影响,发现一般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具有贸易破坏效应。
然后对多阶段动态博弈模型采用逆向求解法,求出了一般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申诉方和被诉方在博弈的各个阶段最优决策的几个条件。
最后分别求解了一般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下双方的协商区间。
得出了15个命题和3个推论,并有以下结论:
(1)一般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一方面会使上诉方进口减少,国内产量增加,对国内相关行业具有救济效应,一般保障措施的救济效应要弱于特别保障措施。
另一方面,保障措施关税对被诉方出口具有贸易破坏效应,且保障措施关税税率越高,贸易破坏效应越大。
特别保障措施的贸易破坏效应要大于一般保障措施。
(2)当一国出口激增对进口国相关行业造成严重损害时,进口国会对出口发生激增的出口国发起保障措施或者特别保障措施。
本文以比较关税效应与自愿出口限制协议效应为研究目的,研究结果表明VERs的贸易救济效应要优于关税的救济效应,发生贸易摩擦的双方达成自愿出口限制协议,要比采取征收关税的方式更有利。
虽然,在现今WTO的框架下,VERs是不具有合法地位的。
但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VERs问题的规定是自愿出口限制有“选择适用”的空间,很明显因为特保措施也是一种“选择适用”,加之中国加入WTO的主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也不曾对VERs的使用提出什么限制。
因此,本文觉得比起接受不怎么公平的特别保障措施,抓住我国逐渐强大的经济实力的局争取在谈判中达成对我国更有利的VERs也合情合法。
另一方面,现在不合法不代表永远不合法,也不代表不存在,更不能代表没有研究价值,本文的研究结论,也不是提倡各国明目张胆无视WTO的规则,采取自愿出口限制政策。
相反,只有把它研究清楚了,若是发现真的没有任何价值和可取之处或者带来的危害大于带来的价值,那么我们引以为戒,坚决抵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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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 论文 VER 关税 救济 效应 比较 范文 基于 特别 保障 措施 一般 案例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