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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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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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6日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红塔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三、实施机关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登记机关,委托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
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
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不予批准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投资人签署。
3
投资人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4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按《玉溪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由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批准。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7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按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要求提交。
注:
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通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管理所办事大厅
玉兴管理所(地址:
红塔区凤凰路33号;交通方式:
可乘坐第1、3、8、10路公交车到达)
凤凰管理所(地址:
红塔区红塔大道45号;交通方式:
可乘坐第2、8、13路公交车到达)
玉带管理所(地址:
红塔区红塔大道45号;交通方式:
可乘坐第2、8、13路公交车到达)
大营街管理所(地址:
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思民路26号;交通方式:
可乘坐第21、22路公交车到达)
北城管理所(地址:
红塔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荣昌街79号;交通方式:
可乘坐第31路公交车到达)
春和管理所(地址:
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九龙路中段;交通方式:
可乘坐第32、33路公交车到达)
研和管理所(地址:
红塔区研和街道办事处研兴街40号;交通方式:
可乘坐第12路公交车到研和研兴街站下车)
高仓管理所(地址:
红塔区明珠路南段高仓邮政所旁;交通方式:
可乘坐第12路公交车到高仓邮政所站下车)
洛河管理所(地址:
红塔区洛河乡玉洛路洛河农贸市场旁)
李棋管理所(地址:
红塔区李棋街道办事处李棋路8号;交通方式:
可乘坐第16、17路公交车到达)
小石桥管理所(地址:
红塔区小石桥乡统计站)
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8:
00。
收件凭证:
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2、网络受理
网址:
。
受理时间:
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
申请人可到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
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
申请人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8:
00。
2.电话咨询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事大厅联系电话,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8:
00。
玉兴管理所 电话:
凤凰管理所 电话:
玉带管理所 电话:
大营街管理所 电话:
北城管理所 电话:
春和管理所 电话:
研和管理所 电话:
高仓管理所电话:
洛河管理所电话:
0877-
李棋管理所电话:
3.网络咨询:
4.咨询回复
(1)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2)网络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受理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
查询电话: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事大厅联系电话号码。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红塔区纪委驻区市场监管局纪检组
地址:
红塔区福寿街4号;
电话投诉:
信函投诉:
红塔区纪委驻区市场监管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
红塔区福寿街4号;
邮政编码:
653100
网络投诉: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的部门: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的部门: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
十一、附件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备用名称1
备用名称2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住所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出资额
从业人数
出资方式
□1.以个人财产出资
□2.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出资人的家庭成员签名:
经营范围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支机构
□增设□注销
名称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其他
□联络员□财务负责人
□注销
注销原因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分支机构
注销情况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变更(备案)、注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投资人签字:
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投资人信息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居 所
邮政编码
申请前职业状况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2
联络员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3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自有□租赁
□无偿使用□其他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否
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住宅□其他
使用期限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内容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房屋性质属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经由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军队、武警房地产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
5、住所(经营场所)符合消防、环保的要求;
6、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承诺,不作为抗拒拆迁的理由;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
8、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9、市场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10、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中,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
2、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应由企业加盖公章。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对应□中打“√”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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