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规范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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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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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流程,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单位(以下简称“技术评估单位”)开展我区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以下简称“技术评估”)工作时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技术评估应遵循为科学决策服务、客观公正、与环境影响评价采用相同依据、突出重点、广泛参与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工作规范等要求进行。
第四条区环保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中标单位作为我区的技术评估单位,承担全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工作。
技术评估单位须在珠海市香洲区设常驻办事机构、配备一台专用车辆用于评估过程中的现场勘查、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必须配备一名技术工程师(环保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二章专家及专家库
第五条技术评估单位负责组建我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专家库,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和按行业分类管理。
专家库由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专家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技术评估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
(二)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的人员。
第七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本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评估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技术评估原则。
(三)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现场考察和承担技术评估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
(五)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六)愿意参加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活动,3小时内车程能够到达我区,遵守本工作规范,履行技术评估工作职责。
第八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为我区技术评估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参加技术评估活动的专家人选,应由技术评估单位按专家类别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专家的抽取工作。
技术评估专家人数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技术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影响、干预专家的技术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参加技术评估的专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获取技术评估单位相应合理的报酬,但不得利用技术评估收受建设单位及其利益相关方各种形式的利益。
第十二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回避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估活动。
建设单位在委托开展技术评估工作时,如有正当理由,可书面提出对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进行回避和重新抽取专家的要求。
第十三条技术评估单位应建立技术评估专家业绩考核制度。
将职业道德、廉洁纪律、工作质量、知识水平、工作能力作为考核内容,征求有关各方对专家的意见,并作为专家业绩考核的依据,及时将考核情况反馈给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对专家库的建立及专家选抽取有监督权。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技术审查方式包括专家会审和专家函审两种,由技术评估单位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具体审查方式。
技术评估一般由受理、初审、会审(或函审)、复审四个阶段组成。
第十五条受理
(一)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环评单位编制完成评价文件后,到技术评估单位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环评文件、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
(二)技术评估单位受理人员按照《技术审查受理资料核准表》进行资料审核,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技术评估单位受理该项目,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技术审查受理回执》;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技术评估单位向申请单位出具《技术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受理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初审
(一)技术评估单位结合相关技术导则与规范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初审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初审。
(二)技术评估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对于不合格的评价文件(涉及环评文件弄虚作假、张冠李戴、标准错误),技术评估单位出具《退稿通知书》和《初审意见》并以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申请单位、环评单位等相关单位,退回其全部材料、记录在案、三个月内不再受理该环评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并抄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工作同时终止。
对于合格的环评文件,如有修改意见的,技术评估单位须在初步审查阶段时限内出具《初审意见》并以传真或信函等方式告知申请单位、环评单位等相关单位。
(三)环评文件初审主要为初步判断项目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初步判断环境影响识别的全面性和预测结论的合理性等。
第十七条专家审查(会审或函审)
(一)通过初审后,评估单位需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会审,环评报告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函审。
(二)根据专业、行业、项目特点及回避原则等相关要求,技术评估单位依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会审项目专家组,并征求区环保局意见。
一般情况下,会审专家组人数应为奇数,并推选1名专家组长。
(三)会审前,由技术评估单位组织专家、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相关人员踏勘现场,评审专家组成员应有2名以上同志同时参加。
(四)参加会审的单位应包括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设计单位等,其中,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环评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必须出席会议,否则不予评审。
原则上须由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环评文件编制情况。
(五)会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天;会议主持人员为技术评估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议正式开始前主持人需宣读《行为准则及廉政规定》。
(六)环评文件专家会审主要为详细核实建设项目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判断环境影响识别的全面性和预测结论的合理性;判断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判断环评结论的科学性。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环评文件,出具《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分表》,作为环评文件修改的主要依据,环评文件修改期间技术审查工作暂停计时。
对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环评文件,当场出具《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分表》,退回全部材料,技术审查工作同时终止,环评单位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需重新报送技术评估单位审查,重新评估及专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采用函审方式的项目,技术评估单位在收到通过初审的环评文件之后,应组织评估单位工程师(或专家库专家)进行函审,并收集各函审人员的书面意见、汇总《专家技术审查意见》。
(八)专家会审或函审实行专家集体讨论、记名表决制度。
技术审查结论应由参加技术审查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表决同意,并由专家签字确认。
不同意技术审查结论的,技术评审专家应书面说明理由并签字确认。
(九)《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和技术评估单位各执一份。
《专家评分表》一式两份,区环保局和技术评估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复审
(一)复审主要为专家组长和技术评估单位核实环评文件的修改情况,判断修改后的文件是否符合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的要求。
(二)在专家会审、函审后,环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7个工作日)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初审意见》和技术评估单位所提修改意见完成环评文件的修改和完善,送专家组长和技术评估单位复审。
复审合格则由评估单位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若复审不合格则出具《退稿通知书》并说明原因,办结本次技术评估委托。
环评文件未按要求时限报送的,视为环评文件复审不合格,技术评估单位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抄报区环保局。
对复审合格的环评文件(会审项目以专家组长出具《复审意见》为准),技术评估单位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和《技术评估部门评分表》。
技术评估单位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时限分别为报告书3个工作日,报告表2个工作日。
(三)若环评文件修改意见涉及补充环境监测、公众参与、总量等需用时较长的内容,建设单位可书面申请延长修改时限一次,一次最长为一个月。
若延长时限内仍未能提供修改完成的环评文件,即办结该次技术评估委托。
(四)对复审不合格的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单位约谈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项目负责人,当面说明原因,环评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
(五)《技术审查意见》一式四份,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和技术评估单位各执一份。
《技术评估部门评分表》一式两份,区环保局和技术评估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资料存档和共享
(一)项目评估工作完结之后,技术评估单位将评审会议参会人员签到表、专家签名表、评价文件报批本、专家填写的《技术评审表》和评估报告等资料全部收集存档,完善档案管理。
(二)建立项目评估的专家组意见和部分专家个人意见信息化数据库和共享机制,方便建设项目的上级管理部门查询检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技术评估单位及评审专家本着严格把关、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评估工作,同时对技术评审意见及评估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区环保局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的考核管理办法对环评编制单位及技术评估单位进行考评管理。
对在技术评估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环保局应解除与技术评估单位的委托关系,通过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技术评估单位:
(一)技术评估单位承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二)不再具备完成技术评估工作的要求。
(三)违反《行为准则及廉政规定》相关规定的。
(四)区环保局认为需要解除与技术评估单位的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环保局应根据本工作规范不予采纳技术评估结论,并要求技术评估单位按照本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评估,技术评估费用由技术评估单位承担:
(一)技术评估专家组违反本工作规范规定的。
(二)技术评估报告结论背离事实,显失公正且调查属实的。
(三)区环保局认为需要不予采纳技术评估结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一般污染项目的技术评估意见由技术评估单位项目经办人草拟后经项目组负责人、技术评估单位领导审核后发出。
电镀、漂染、洗水、印花、造纸、制革等六大重污染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的技术评估意见须经技术评估单位召开专门会议集体讨论后发出。
第二十五条对于需要召开专家评审会的项目,《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技术评估单位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手续,并将评估报告及环评报告相关资料密封送达区环保局审批部门。
第二十六条技术评估单位应建立技术评估质量控制体系,持续改进技术评估质量控制标准、方法和流程。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一版制原则。
即所有环评文件一经送审,不得再申请退回修改,环保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机构所提修改意见均针对该版本进行,提出修改意见后,修改到位的即进入公示审批流程,修改不到位的退回。
第二十八条因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和修改不合格导致不能通过会审或复审,需要重新技术评估的,技术评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技术评估单位需将退稿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抄报区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除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情况外,香洲区技术评估费用由香洲区环境保护局承担,技术评估单位不得收取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技术评估费用。
第三十条本工作规范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规范自20I6年10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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