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型和自由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法律规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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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型和自由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法律规则作者:
KatharinaPistor译者:
何俊l本文目的:
本文目的:
阐释在特定国家中市场经济类型和法律制度类型间的密阐释在特定国家中市场经济类型和法律制度类型间的密切联系切联系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趋向于具有普通法法系传统,而协调型市场经济国家则归属于民法法系。
l写作路径:
写作路径:
法律和经济制度间的联系是反映于基础规则之上的社会偏好,而这些社会偏好存在于不同国家的实体法及程序法中,本文主要用采自两大法系之代表国家用采自两大法系之代表国家德国、美国契德国、美国契约法和公司法中的例子来阐明不同法系的法律基础规则,约法和公司法中的例子来阐明不同法系的法律基础规则,以此论证上述经济与法律制度的联系不是巧合。
基本概念基本概念协调型市场经济:
协调型市场经济:
企业更多的是靠非市场的关系来协调它们之间的活动并进而构建其核心竞争力。
自由市场经济:
自由市场经济:
企业主要通过层级管理制度和竞争性市场安排来协调它们的活动,并且企业行为的均衡收益主要是由供求状况来决定。
基础法律规则:
基础法律规则:
将实体性力量和程序性力量进行基本分配的规则。
CompanyLu基础法律规则类型实体性基础规则实体性基础规则:
法律制度如何分配可以决定私人协议含义与内容的力量基础基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程序性基础规则程序性基础规则:
法律制度如何分配可以启动司法审查的力量u实体性基础规则实体性基础规则意思自治意思自治非意思自治非意思自治个人选择个人选择无限制的契约自由主要通过司法强制履行保障契约权利实现确定性规则限制了契约自由通过司法强制履行保障契约权利实现社会规范制约社会规范制约社会规范制约下的标准化契约有限的司法强制履行对于社会敏感事项制定强制性规范,不能选择排除很少司法强制履行u程序性基础规则程序性基础规则普遍性普遍性选择性选择性个人个人广泛运用司法强制履行大量的独立型缔约适中运用司法强制履行混合采用独立型缔约和关系型缔约集体集体关系型缔约占主要地位适中的司法审查关系型缔约占主要地位很少司法审查u自由市场经济与协调型市场经济中的自由市场经济与协调型市场经济中的基础规则基础规则自由市场经济自由市场经济/普通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协调型市场经济协调型市场经济/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实体性基础规则实体性基础规则意思自治/主要是个人选择有社会限制的和/或被强行法限制的意思自治程序性基础规则程序性基础规则普遍的可诉性/个人起诉权选择性的可诉性/集体起诉权自由市场经济自由市场经济/普通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协调型市场经济协调型市场经济/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实体性基础规则实体性基础规则私人契约有效,除非违反程序规则及带有“恶意”私人契约需遵行“善意”原则程序性基础规则程序性基础规则个人起诉权个人起诉权受限制,并常被授权给集体和/或中立的代理人例子u私法中的实体性基础私法中的实体性基础规则规则契约法中契约法中的实体性基础的实体性基础规则规则通过一般性的“善意”原则对私人契约进行社会限制法官可以运用“善意”原则来改变当事人在契约中的约定德国德国在具体案件的情境下解释“善意”原则,并充分考虑当事人意思“善意”原则不意味着被法院用来否定或推翻明示的契约条款美国u私法中的实体性基础私法中的实体性基础规则规则公司公司法法中中的实体性基础的实体性基础规则规则公司法是非意思自治的限制公司选择,将公司治理结构紧紧置于社会普遍认同的规范之下德国德国除非法有规定,皆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排除适用在管理公司事务的原则方面,更偏向于由公司或它们的管理层做出个人选择,而非由社会偏好决定美国u私法中的实体性基础规则私法中的实体性基础规则公司法中公司法中的实体性基础的实体性基础规则规则公司法意思自治或非意思自治对补充机制的影响强制性公司法:
制性公司法:
非常依赖于事前对法律条款的遵从自治性公司法:
自治性公司法:
主要依靠事后司法审查对董事和经理是否违背信义义务的审查德国德国:
实质性审查;适用合理性标准美国美国:
对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的审查都主要聚集于程序性审查;适用商业判断规则u私法中的程序私法中的程序性性基础基础规则规则契约法中的程序性基础规则契约法中的程序性基础规则契约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以保障权利实现。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而非诉讼,但当缺乏明确的选择时,基础规则为诉讼。
大同德国:
法官在搜集证据方面起着关键作用美国:
证据搜集主要由诉讼当事人承担小异u私法中的程序性私法中的程序性基础基础规则规则公司法中的程序性基础规则公司法中的程序性基础规则股东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在成文公司法制定之前就确实判例法确定股东派生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包含集团诉讼)股东大会将决定是否指定特别审计员来审查管理不当行为,或是否对董事会提起诉讼。
代表至少5%公司资本的股东,如果可以证明自己持股至少有三个月的,可以提起诉讼将持股少于总资本5%或少于50万欧元的股东排除在以自己名义起诉的范围之外,并通过费用负担规则对起诉形成威慑。
美国:
美国:
起诉权被切实地赋予个体股东德国:
德国:
起诉权主要由集体行使“股东大会决定”u私法中的程序性私法中的程序性基础基础规则规则公司法中的程序性基础规则公司法中的程序性基础规则不是诉讼,而是利用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及认命和罢免(虽然在董事5年任期结束之前罢免需有特定原因)董事会成员股东对于股东大会决定具有充分的诉讼权利此类争端在公司内部已无解决方法德国公司法保障德国公司法保障股股东权利利实现的的基本机制基本机制任何对可能由并购交易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由股东直接提起,而应由一个法院指定的“特别代表”提起投资者的私人诉讼权利同样受到限制限制股限制股东寻求司求司法救法救济权利的一利的一个重要例外个重要例外德国公司法基德国公司法基础规则的体的体现CompanyLu私法中的程序性私法中的程序性基础基础规则规则公司法中的程序性基础规则公司法中的程序性基础规则1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规定投资者有权对没有遵行临时披露义务或从事内幕交易的公司及其代表人提起诉讼2一部旨在强化股东诉讼权利的法律草案正在制定之中3德国司法部长提出立法建议,拟针对投资者的索赔请求引入“示范诉讼”德国公司法程序性基础规则改变的迹象德国公司法程序性基础规则改变的迹象l结论结论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基础规则不同,而法律基础规则体现了社会偏好,从而不同国家法律基础规则的不同,也导致了市场经济类型的不同,即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趋向于具有普通法法系传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趋向于具有普通法法系传统,而协调型市场经济国家则归属于民法法系。
统,而协调型市场经济国家则归属于民法法系。
社会或作为其代表的立法者可能会改变某些具体的规则,但这样的改变不太可能会改变盛行于这些经济中的社会偏好。
即便在缺少具体法律安排的情况下,对于实体性和程序性决策权的基本分配仍会继续影响立法和司法。
程序性基础规则的改变可能随着时间推移引发持续的变化,但目前就认为具体法律规则的边际变化预示着法律和/或经济制度的趋同仍为时过早。
作者信息作者信息KatharinaPistor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美国纽约,NY10027西166街435号电话:
212-854-0068,传真:
212-854-7946e-mail:
kpistolaw.columbia.edu译者信息译者信息何俊复旦大学法学院12级法律硕士1班学号:
12210270097电话:
18818265057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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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协调 自由市场 经济 中的 基础 法律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