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业检查表油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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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业检查表油库
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业检查表(油库)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1
库址选择与库区布置
1.1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可能塌陷的地区。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3条
1.2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4条
1.3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洪措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7条
1.4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0的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10条
1.5
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电力线路(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11条
1.6
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12条
1.7
非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13条
1.8
相邻两个石油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大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其中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80m。
2.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直径小于或等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任意两个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60m,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30m。
3.两个石油库除储罐之外的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本规范5.1.3的规定增加50%。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15条
1.9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6的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16条
1.10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3条
1.11
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4条
1.12
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5条
1.13
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0m;2.储存
、
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与其他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50m;3.其他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7条
1.14
同一个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2.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8条
1.15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提外;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援按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14条
1.16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15条
1.17
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2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地上罐组; 3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2.1条
1.18
地上储罐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³的单个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2)多个罐组共用1个环形消防车道时,环形消防车道内的罐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³。
3)同一个环形消防车道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³的罐组,至少应有2个路口能使消防车辆进入环形消防车道,并宜设在不同方位上。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2.2条
1.19
除丙B类液体储罐和当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储罐外,储罐至少应有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2.3条
1.20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平行于铁路装卸线,且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形道路。
消防
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距离不应大于80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2.4条
1.21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罐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2.5条
1.22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2.7条
1.23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 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2.9条
1.24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
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2.10条
1.25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人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人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
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人口。
3)储罐区的车辆出人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
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可只设1处车辆出人口。
储罐区的车辆出人口宜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人口。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2.11条
1.26
石油库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石油库临海、邻水侧的围墙,其l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
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 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
5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
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3.3条
1.27
石油库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2)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3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3.4条
1.28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应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发布,第79号修订))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并计算风险;下列敏感目标是否在安全防护距离之外,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是否可接受:
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④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
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
工艺设备、设施、储运
2.1
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1条
2.2
储存甲B、乙A类原油和成品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卧式储罐。
3号喷气燃料的最高储存温度低于油品闪点5℃及以下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固定顶储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4条
2.3
内浮顶储罐的内浮顶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2)储存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储存甲B、乙A类液体的内浮顶储罐,不得采用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
3)直径大于48m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内浮顶。
4)新结构内浮顶的采用应通过安全性评估。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7条
2.4
储存 Ⅰ、Ⅱ级毒性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的单罐容量不应大于5000m³,且应设置氮封保护系统。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8条
2.5
地上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甲B、乙和丙A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丙B类 液体储罐宜独立设置罐组。
2)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立式储罐不宜与卧式储罐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
4)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个罐组内。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10条
2.6
同一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外浮 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按50%计入混合罐组的总容量。
2)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360000m3;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240000m³。
3)外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3。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11条
2.7
同一个罐组内的储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³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2座。
2)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6座。
3)单罐容量小于1000m3或仅储存丙B类液体的罐组,可不限储罐数量。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12条
2.8
地上立式储罐的基础面标高,应高于储罐周围设计地坪
0. 5m及以上。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14条
2.9
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1.15的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15条
2.10
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合和栏杆:
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
覆土立式油罐高于罐室环形通道地面2. 2m以下的高度应采用活动斜梯,并应有防止磕碰发生火花的措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1条
2.11
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测量孔处应设测量平台。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2条
2.12
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大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
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小于或等于0℃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5条
2.13
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 储罐;
2)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7条
2.14
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
甲B, 乙类、丙A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9条
2.15
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1条
2.16
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內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內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最小可为1. 5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2条
2.17
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 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 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
2m。
地上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应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于0. 5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3条
2.18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在雨水管(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控制措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6条
2.19
立式储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多品种的罐组内下列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储罐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非沸溢性甲B、乙、丙A类储罐组隔堤内的储罐数量,不超过下表的规定。
单罐公称容量V(m3)
一个隔堤内的储罐数量(座)
V<5000
6
5000≤V<20000
4
20000≤V<50000
2
V≥50000
1
3隔堤内沸溢性液体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4非沸溢性的丙B类液体储罐之间,可不设置隔堤。
5隔堤应是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隔堤高度宜为0.5m-0.8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8条
2.20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宜采用地上式。
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工况及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可采采用房间式(泵房)、棚式(泵棚)或露天式。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1条
2.21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或泵棚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和操作的要求, 且不应低于3.5m。
2)泵房的门应向外开,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
泵房内最大设备的进出需要。
建筑面积小于100m2时可只设1个 外开门。
3)泵房(间)的门、窗采光面积,不宜小于其建筑面积的 15%。
4)泵棚或露天泵站的设备平台,应高于其周围地坪不少于 0.15m。
5)腐蚀性介质泵站的地面、泵基础等其他可能接触到腐蚀性 液体的部位,应采取防腐措施。
6)输送液化石油气等甲A类液体的泵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2条
2.22
易燃和可燃液体输送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应设专用泵和备用泵。
2)连续输送同一种液体的泵,当同时操作的泵不多于3台时,宜设1台备用泵;当同时操作的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宜多于2台。
3)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液体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泵。
4)不经常操作的泵,不宜设置备用油泵。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7条
2.23
泵的布置应满足操作、安装及检修的要求,并应排列有序。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8条
2.24
离心泵水平进口管需要变径时,应采用异径偏心接头。
异径偏心接头应靠近泵入口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下向上或水平进泵时,应采用顶平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上向下进泵时,应采用底平安装。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9条
2.25
泵的出口管道宜设止回阀,止回阀应安装在泵出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出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12条
2.26
当选用容积泵作为离心泵灌泵和抽吸油罐车底油的泵时,该泵的排出口应就近接至相应的管道放空设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16条
2.27
罐车装卸线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甲B、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20m;
2)卸甲B、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15m;
3)装卸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10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1.2条
2.28
从下部接卸铁炉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从上部向铁路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插到罐车底部的鹤管。
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1.9条
2.29
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泵送装车方式。
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罐直接自流装车方式。
采用泵送灌装时,罐装泵可设置在灌装台下,并宜按一泵供一鹤位设置。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2.3条
2.30
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能插到罐车底部的装车鹤管。
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l 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2.8条
2.31
石油库内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或采用敞口管沟敷设;根据需要局部地段可埋地敷设或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敷设。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1条
2.32
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且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设置在防火堤与消防车道之间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人员通行及作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2条
2.33
地上工艺管道不宜靠近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以及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敷设,当地上工艺管道与这些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4条
2.34
地上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与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lm,埋地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不得敷设在路面之下。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8条
2.35
金属工艺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之间及管道与管件之间应采用焊接连接。
2)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之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螺纹连接时应确保连接强度和严密性。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9条
2.36
工艺管道上的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
选用的电动阀门或气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600mm的阀门。
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15min;公称直径大于600mm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20min。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12条
2.37
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应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2)管道内液体压力有超过管道设计压力可能的工艺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3)输送易凝液体或易自聚液体的管道,应分别采取防凝或防自聚措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13条
2.38
库外管道与相邻建(构)筑物或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2.3条
3
公用工程
3.1
石油库应设消防设施。
石油库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石油库等级、储罐型式、液体火灾危险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1.1条
3.2
石油库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土卧式油罐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可不设泡沫灭火系统,但应按本规范第12.4.2条的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2)设置泡沫灭火系统有困难,且无消防协作条件的四、五级石油库,当立式储罐不多于5座,甲B类和乙A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700m³,乙B和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2000m³时,可采用烟雾灭火方式;当甲B类和乙A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m³,乙B类和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可采用超细干粉等灭火方式。
3)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1.2条
3.3
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外浮顶储罐、储存甲B、乙和丙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1.3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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