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问题法律案例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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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问题法律案例研究
《学校教育问题法律案例研究》
课程教学内容:
依法治教;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学校教育法律救济等。
依法治教的主体: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学校及其它国家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及其他公民;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政法人等。
依法治教的范围:
国家机关的教育管理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管理活动;办学活动;教育集资;捐资助学活动.
依法治教的依据:
宪法的有关条款;
相关法律: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法规、规章:
《学位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
依法治教的含义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1、各法律主体之间的基本关系
(1)学校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
政府对教育有领导、管理、监督、组织评估的权利;学校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自主办学权;自主办学权包括;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机构设置权;招收学生权;聘任教师权;教师管理权;学生管理权;经费使用权等。
(2)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权利;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聘任教师;组织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奖励和处分教师和职工。
教师依法享有:
工作权和其他公民权;取得教师资格权;教师职务应聘权;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权;民主管理学校权;继续教育权;工资报酬权;住房优惠权;人身健康权等。
(3)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作为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有权招收学生;组织教学;管理学籍;对学生进行评价、实施奖励和处分;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
学生享有:
受教育权和其他公民权;入学权;升学权;申请学位权;毕业权;勤工助学权;人身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安全保护权等。
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的权利是学生和教师的义务,
学生和教师的权利是学校的义务,三者是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
受教育机会平等
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教育法制统一
我国当前依法治教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下位法律滞后,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教育立法缺口大,实体法较多程序法缺失。
(二)教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教师的教育法制观念淡薄
(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学生,歧视差生。
(2)随意停学生的课,随意禁止学生参加考试。
(3)私拆学生信件。
(4)乱收费。
(5)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罚款。
(6)阅卷评分不公,评语偏激伤害学生自尊心。
(7)擅离工作岗位。
实现依法治教的对策健全教育司法制度;转变教育管理观念;促进、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依法治校;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推进教育法制的基础性建设;重视和加强教育法制队伍建设。
思考与讨论
1、我国现阶段学校教育问题法律研究领域还存在哪些问题和困惑?
2、联系实际谈谈学习本课程的意义?
你对课程学习有什么建议?
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义务教育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如何对待学生?
3.未成年人享有那些权利?
4.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5.《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劳务用工有怎样的特别规定?
6.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采取怎样的司法保护原则?
简答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答: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教师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有哪些情形,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答: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
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2.简述为人师表的基本要求。
答: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简述关爱学生的基本要求。
答: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40条。
分为三种类型:
1、教育机构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伤害(第38条)
责任构成要件:
(1)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2)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3)教育机构存在侵害行为
(4)人身损害结果(5)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6)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教育机构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伤害(第39条)
责任构成要件:
(1)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3)教育机构存在侵害行为
(4)人身损害结果
(5)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6)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由受害方证明)
3、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第三人侵害(第40条)
责任构成要件:
(1)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3)遭受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所致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的方式:
(1)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学》认为,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权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给予补救,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当前,建立健全法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对于消除教育法律关系中各方地位不对等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法律救济概述什么是法律救济呢?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来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使权益受损害的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法律救济的特征
(一)是宪法公平、正义立法精神的体现;
(二)以法定权益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三)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四)以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法律救济的渠道
(一)行政渠道;
(二)司法渠道;(三)仲裁渠道;(四)调解渠道对于教育法律救济来说,当前还主要是前两种渠道在发挥作用。
但是,随着教育法制的日趋完善,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我国也正在逐步建立起教育仲裁制度和学校内的调解制度。
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一)事后救济;
(二)职权专属;(三)正当程序.
法律救济在教育法制中的重要作用
(一)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三)促进学校依法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四)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
教育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包括:
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赔偿
第二节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
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三大特征
法定性;专门性;行政性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教师申诉?
(1)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职务聘任、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3)认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侵犯了自己《教师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教师申诉应该向谁提起?
1、如果是对学校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该是主管的教育部门;
2、如果对当地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是上级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注意:
提出申诉不要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而应向行政机关提出。
对于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处理
分成三种情况:
1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2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3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教师申诉学校的几种不同处理结果:
1学校管理行为如果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维持原处理结果;
2学校管理行为中如果存在有程序上的不足,则要求其加以补正;
3学校如果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则要求其限期改正;
4学校管理行为如果是部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则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的部分;
5学校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如果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则撤销原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制度
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
(1)学生申诉制度是《教育法》保护学生权益的法定制度。
(2)学生申诉制度是维护学生这一特定主体的权利救济制度。
学生申诉的范围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6)学生对学校或者教师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的。
学生申诉的对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被申诉人则限于该学校教育机构;
如果是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或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些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或教师将作为侵权主体成为被申诉人。
学生申诉的程序
学生申诉的程序一般是:
1、提出申诉;
2、等待主管机关的受理审查;
3、听取对申诉的处理结果。
提出学生申诉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两种形式。
学生申诉能否被受理的几种情况:
1、受理机关对属于自己主管的申诉,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对不属自己主管的申诉,告知学生向其他部门申诉或驳回申诉;
3、受理机关对虽属本部门主管,但不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告知学生不能申诉;
4、受理机关对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申诉,可要求其再次说明或重新提交申诉书。
主管机关对口头申诉应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书面申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是否受理的正式通知。
学生提出申诉后的几种处理情况:
1学校、教师的行为或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将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
2如果处分或决定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了申诉人合法权益,将被撤销原处理决定并限期改正;
3处分决定部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事实不清,将责令退回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决
定;
4处理或决定所依据的校纪校规如果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将被撤销原处理决定;
5学校、教师的确有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将责令侵权学校、教师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学生如对上述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作出该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复议的提出只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象。
5.对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4.教育行政复议的决定一般不是终局决定。
3、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要提请教育行政复议,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它要符合《行政复议法》对一般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2、被复议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是教育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教育关系。
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包括五个步骤:
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
教育行政复议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办案快等优点,但由于它是在行政框架内解决问题,容易产生“官官相护”的问题。
教育行政诉讼则体现了法治国家“司法高于行政”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对教育行政复议不服,均可提起教育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救济来体现最终的救济作用。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审理并对其裁决的活动。
教育行政诉讼就是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人民法院只受理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
2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地说,《行政诉讼法》的第11条列举了应该受理的8种具体行政行为;第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4种情况。
教育行政诉讼的几个基本程序
1.起诉2.受理3.审理4.判决5.执行该诉讼的每个环节都有比较严格的时限要求。
第四节教育行政赔偿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教育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赔偿的组成部分之一
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
1.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侵权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
4.承担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存在。
(二)、有明确的侵权行为主体。
(三)、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四)、违法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目前,我国将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局限于侵犯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选择判断题
二、判断题(正确的划V,错误的划x)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x)
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V)
3.
民办教育除外。
(x)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V)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所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x)
6.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V)
7.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除外。
(x)
8.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V)
9.受教育者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V)
10.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V)
11.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V)
12.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V)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A)。
A.2006.9.1B.2007.1.1C.2007.9.1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
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B)的建设。
A.城市学校B.薄弱学校C•农村学校
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B)。
A.收学费,不收杂费B.不收学费、杂费C.不收书本费、杂费
4•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C)批准。
A.地市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凡年满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
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周岁。
(B)
A.5,6B.6,7C.7,8
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C)。
A.开除B.批评教育C.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7.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C),因材施教,促进学生
的充分发展。
A.年龄差异B.性格差异C.个体差异
8.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C)的行为,不得
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A.体罚B.体罚、变相体罚C.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9.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B)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A.兴趣小组B.课外活动C.自习
10.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
(A)。
A.引咎辞职B.受到党纪处罚C.追究行政责任
11.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
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C)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
高教育教学质量。
A.填鸭式B.题海式C.启发式
12.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A),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
教育。
A.寄宿制学校B.全日制学校C.小学初中一贯制学校
13.(B)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A.初中B.普通学校C.小学
14.
C)的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
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A.违纪B.违法C.严重不良行为
15.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C)予以保障。
A.家庭B.学校C.人民政府
1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B)。
A.制度保障B.安全保障C.经费保障
17.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C)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
费标准。
A.低于B.不低于C.高于
18•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C)财
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A.低于B.不低于C.高于
三、判断题(正确的打V”,错误的打妝”)。
1.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
(X)
2•教科书审查人员可以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X)
3.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V)
4.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V)
5.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X)
6.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
(X)
7.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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