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解释条文解读安全生产号释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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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解读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解读(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邬燕云邬燕云11、概念、概念根据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根据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犯罪构成一是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一是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
每一种犯罪都有其自己的特殊客体。
如重大劳社会关系。
每一种犯罪都有其自己的特殊客体。
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就是人的生命和健康。
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就是人的生命和健康。
二是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二是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这里所说的负刑事责任的人。
这里所说的“人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
括法人。
三是犯罪的客观要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三是犯罪的客观要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等。
犯罪后果与犯罪客观要件之间,必犯罪的时间、地点等。
犯罪后果与犯罪客观要件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须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四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为人必须具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有关罪名二、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有关罪名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因而发,因而发,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国家规定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照规定。
依照规定。
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照规定。
依照规定。
依照规定。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1522号号(20152015年年1111月月9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1665次会议次会议,2015,2015年年1212月月99日最高人民检察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44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自自20152015年年1212月月1616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20152015年年1212月月1414日日解释解释共共17条,涉及条,涉及刑法刑法第第132、134、135、136、137、138、139、146、232、234、389、397、402条等,对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条等,对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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