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与处理-陈国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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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事故调查与处理与处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陈国新陈国新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主要内容: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模式及一、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模式及程序等程序等二、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第一部分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模式及程序等模式及程序等34一、概述煤矿事故在安全生产法中进行了规范,叫生产安全事故,其含义: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事故按其发生的原因、地点、后果、性质的不同分为许多种。
生产安全事故按其发生的原因分为:
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分为:
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
二、事故调查的目的5事故调查应满足法律、描述、查因、预防和研究五个方面的目的。
1法律目的2描述目的。
3查因目的。
4预防目的5研究目的要及时汇总分析一段时期以来的事故,把握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三、事故调查的模式6事故调查模式是事故发生后,为确定事故过程、性质和原因,开展成功的调查工作而所依据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方法。
事故调查模式由事故致因模型确定。
目前国内外常采取的事故调查模式是根据事故致因理论综合模型确定的,根据事故综合模型。
见下图。
三、事故调查的模式78从事故调查模式的角度,在事故调查中应注意:
应注意:
1调查依据、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必须正确科学适用。
2调查的主要注意力首先要放在弄清事故原因上,而不是首先放在追查事故责任人上。
3事故调查十分重要的一点是确定事故发生原因的正确性,核定收集事故信息的正确性。
四、事故调查的主体9
(一)调查的主体。
(一)调查的主体。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5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第18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以及后来的机构改革方案、79号文件等,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煤矿伤亡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发现涉嫌触犯刑法(法律)、重大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等要进行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深入查处。
非煤事故按照条例非煤事故按照条例1919条执行。
条执行。
10根据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制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要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
事故调查组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等移交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所派人员,11
(二)煤矿事故的分级负责调查
(二)煤矿事故的分级负责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或授权)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现在也有部分省由省级煤监局调查。
(市级或授权)一般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县级政府或授权)一般事故中没有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委托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
12(三)事故升级调查(三)事故升级调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事故。
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调查范围。
(四)调查范围。
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及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煤矿事故调查的主要依据13主要是国务院令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
2007年6月1日之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对对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国务院493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96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8日国务院第302号令)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2005.9.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六),生产安全事故最高可判无期。
两高司法解释。
(2007年2月28日),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颁布日期1992.11.07,实施日期1993.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发【2010】23号文件等。
工作业务技术方面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相关细则规范等,事故调查标准等,人员处分的企业职工处罚条例、党纪政纪处罚条例、国家局出台的局长令等。
六、事故调查的原则及要求15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规定)
(二)“四不放过”的原则。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现场调查,查明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对照职责,相关人员负起应有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完善制度、措施、设备等。
亡羊补牢。
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三)落实“三项基本要求”即“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落实“四项制度”,即事故约谈、现场会、通报、跟踪督导(事故查处督办)。
(五)突出主体责任的追究七、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17调查组坚持统一办案、分工协作、联合调查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要查明隐瞒过程;(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责任事故或者非责任事故);(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18
(一)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
(一)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国土资源、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等相关部门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一般方式。
(二)一般方式。
一般事故调查组,下设三个工作小组:
技术、管理、综合。
视情况可以做适当变化。
并可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
19各组职责(略):
技术组工作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直接原因、类别、性质、直接经济损失等,提交事故直接原因的技术鉴定报告。
并对重大和疑难技术问题做出技术鉴定。
管理组工作职责:
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的基础上,查清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和有关人员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并初步提出人员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提交事故管理分析报告。
综合组工作职责:
在技术组的事故原因技术鉴定报告和管理组的事故管理报告的基础上,收集资料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并负责调查组的后勤、服务、协调工作。
定期汇总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调查组可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在事故调查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领导下开展工作。
也要制定工作计划和制度。
20(三)【调查组组长职责】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
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调查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2)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3)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4)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5)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21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抢救情况;(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经济损失是按照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国家标准局1986年颁布));新的规定将不加事故罚款。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五)事故的类别、性质;(六)对事故责任者(认定依据)的处理建议;(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十、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2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是职务行为。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进行科学分析、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组织事故调查组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其上级有关部门协商处理;23
(一)【报告事故的内容规定】具体见条例的12条,但我们注意: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主要包括:
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2)增加事故类别,分为:
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3)事故简要经过。
入井、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4)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24【事故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事故、火灾事故77日内),日内),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造成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续报。
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调查结束规定】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批复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25【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期限】条例第29条。
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三)【事故现场保护规定事故现场保护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十一、关于事故的批复(事故处理)26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特别重大30日批复,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部门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安委会督办制度(事故)。
27十二、事故调查工作的程序框图(以安监总局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为例)28事故调查程序框图事故调查程序框图1.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
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事故调查条例依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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