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合同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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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合同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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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中国劳动合同法解读法律效力的对比n劳动法n劳动合同法n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劳动部-部门规章-办公厅文件n地方法规n地方部门的指示性文件劳动合同法出台的相关背景n2003年的草稿与全民公议n三稿的修正n民众与企业的呼声n美国国会议案的影响n山西黑砖窑事件促进作用-一锤定音n新法的基本评价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订立n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10)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订立n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n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82)二、规章制度n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4)n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二、规章制度n劳动报酬与劳动定额-工资、加班、福利(劳动保护)费n工作时间-正常、特殊与变化n休息休假-国家与地方n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n劳动纪律二、规章制度n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38)n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9)三、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8)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17)四、担保与押金等n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9)n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同的,除,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14)
(一)劳动者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纪、患病严重违纪、患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不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82)n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97)六、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7)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六、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1)七、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19)七、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0)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患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21)七、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83)八、培训、服务期-违约金(2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九、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3)九、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24)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十、违约金除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及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25)十一、无效的劳动合同、条款n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6)n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38-5);n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6)十二、劳动合同的变更(3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者的单方无因预告解除(37)n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n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的单方无因预告解除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0)十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动者权益的;(五)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五)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单位。
十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的单方无因即时解除(38)劳动保护条件:
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其它劳动条件:
主要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所、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十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的单方无因即时解除(38)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本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
本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十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的单方无因即时解除(38)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工资、福利、劳保费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年月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十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的单方无因即时解除(38)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会-43),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的即时解除(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的预告解除(40)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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