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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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从事广告业经营和发布广告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工地等各类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广告:
(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
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部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充气装置以及张贴等形式;
(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修车亭(牌)、信息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广告;
(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立杆式灯箱、底座式灯箱、大型高立柱和大型落地户外广告;
(四)移动式户外广告:
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在车、船等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
(五)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区规划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发布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的设置行政许可、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公开出让、统筹协调公益广告的发布和日常巡查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参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管辖范围,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公安、园林和绿化、交通、环境保护、气象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城市主要道路、出入口、窗口地区应编制专项详细规划。
第七条各类户外广告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损害建筑物、造影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粗制滥造影响市容。
第九条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依附于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亭、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道路(轨道)隔声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
(二)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构)物、地标性建(构)筑物、风景名胜点、居民住宅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
(三)违法建(构)筑物、危房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户外广告规划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发布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有欺骗和误导的内容。
(二)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三)定期维护、保养,做到完整、安全、整洁、美观,功能完好,无画面污脏、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电子显示屏、霓虹灯应保持画面完整。
(四)户外广告设施配置夜间灯光的,形式与颜色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不得设置强光灯饰。
(五)电子显示屏亮度白天不得大于2000cd/M2,晚间不得大于200cd/M2,并按规定时间开闭。
(六)利用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头、车窗、车门和线路牌,影响乘客识别,不得遮盖车身全部颜色,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相协调。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外,其他交通工具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七)利用公交候车亭、站牌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规定的广告栏内设置,不得遮挡公交线路信息。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形式、色彩与街景风貌相协调。
第三章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户外广告须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发布广告。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按照公开、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
涉及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公开行政许可所需的文件资料目录清单,并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免费提供办理须知。
第十三条市区重点道路、城市出入口、窗口地区、主要商业中心和景点周边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实行联席会议会办制度。
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根据受理申请的情况,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进行集中会办,并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必须是设施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场地、车辆等的产权所有人。
公共设施或公共用地的,应先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涉及多产权的,必须经过所有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资格;
(二)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权或使用权;
(三)发布的时间、地点、形式、材质、内容等应与行政许可核准的一致。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期限为2年,大型电子显示屏的设置期限为3年。
第十七条申请人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批件后3个月内未设置的,由市容市政管理部门督促其设置;超过一年仍未设置的,该行政许可自动撤消。
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或以上,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发布户外广告许可期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七日或以上,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
设置人名称变更的,应在自核准变更之间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条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移建、改建或拆除。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原因必须调整或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设施产权人和经营者。
产权人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调整或拆除,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需发布招贴广告的,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发布,禁止乱写乱挂、乱涂乱贴。
第四章公益和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二十二条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不以宣传商品、服务为目的,具有社会导向性和非盈利性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市区主要道路和窗口地区户外公益广告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 20%;一般道路和地区不得低于 12%;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公益广告插播量不得少于总量的 10%。
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户外公益广告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需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送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备案。
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前,应当提前 2 个月将宣传内容、设计样稿和时间安排等提供给市容市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实行事前审核和事后检查制度。
户外公益广告画面设计稿由各有关单位加盖公章后送市容市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使用人)负责制作发布。
发布到期后,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清理。
第二十七条户外公益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要求;
(二)主题鲜明,观点正确,体现社会和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画面色彩协调,设计制作严谨;
(四)不得出现与公益宣传或活动无关的其它内容,不得变相设计、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八条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使用人)在招租期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广告招租内容可以与户外公益广告同时发布,招租画面应当与户外公益广告的画面、内容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
鼓励社会资金赞助户外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但不得以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名义发布或夹带商业广告。
第二十九条因举办文化体育活动或举办各类商品展销、庆典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提前7日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按许可的时间、地点、数量、形式等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安全。
第三十条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许可期限一般为7日,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需再次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与前次申请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前次许可设置的天数。
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涉及到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的,应先取得占道的行政许可,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多于占道许可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在许可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撤除各类设施,逾期未撤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代为拆除,相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章使用权出让
第三十三条市区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均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由政府通过拍卖、招标等合法方式公开出让。
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行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构)筑及其附着于土地的空间位置。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活动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拍卖公司的确定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在有合格资质的单位随机抽取,一般每次抽签两家拍卖公司,分别负责下两场拍卖会。
抽签应在所有具有合格资质的拍卖公司监督下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六条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由拍卖公司策划,并于拍卖日前7日通过大众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在招标前7日发布招标公告。
以其他方式出让的,应在出让日前7日公告。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年限一般为3~5年,户外广告阵地的出让年限一般为5~8年。
具体出让年限在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予以标明。
第三十八条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资料应向受让者公布,凡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可参加竞买。
第三十九条参与竞买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意向、广告设计样稿等,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保证金。
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后,受让人凭成交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等有效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等有关手续。
涉及交通安全、园林绿化等管理的,还须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受让人必须按拍卖公告、受让合同等规定按时交纳出让金、履约保证金,履行法定义务。
如出现违约情况,除按相关法律追究责任外,视情节和后果,该受让人及其公司法人名下所有公司1~3年内不得参加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拍卖活动。
第四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应加强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并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排除各类故障。
如因设施损坏对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应视情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定着于公共建筑物、道路、公共场地的户外广告设施或阵地(专营范围除外)使用权出让金进入苏州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统筹管理。
第四十三条利用单位或个人所有权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权出让金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产权人70%(或60%)。
电子显示屏的使用权出让金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产权人85%。
涉及到社会公共事业的单位返还比例由财政部门与产权人协商议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规划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区对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二○○二年二月五日颁布的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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