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释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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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解读解读解读20112011年年1111月月1一、一、条例条例制定过程制定过程2008年3月形成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初稿;汶川5.12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2009年7月重新启动条例立法工作;2010年年初省建设厅将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2010年11月经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审议同意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经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四次审议通过后在今年9月29日公布,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20112011年年99月月2929日日2二、条例条例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条例共七章90条,紧密结合我省的实际,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规划体系,健全城乡规划监管体制,增强城乡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推进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推动我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新农村规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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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加强城乡区域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加强城乡区域统筹规划立法目的之一:
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全覆盖的城乡规划体系构成: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以及村规划;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编制乡规划的区域,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纳入城市、镇、乡规划区统一规划和管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政府,一级规划”,增设民族自治州政府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建设需要,可以组织编制管辖范围内跨行政区的区域性城乡规划。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
4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镇规划乡规划乡规划村规划村规划省域城镇体系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规划市州域城镇体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规划跨区域的城乡跨区域的城乡规划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跨区域的城乡跨区域的城乡规划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设市城市总体设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场镇建设规划场镇建设规划乡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城市设计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5城镇规划区:
中区城区与乡村关系示意规规划划区区中中心心城城区区乡乡村村村村村村6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主要涉及城镇发展与公共利益重大问题,包括重要空间管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防灾安全及生态、资源和文化保护等内容;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内容:
重点对地块性质、开发强度、“四线”控制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类设施等提出要求,为建设项目规划提供直接依据;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政府可以确定组织编制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重要的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公共场所的修建详规,其他一般地块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等市场主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详规出具的规划条件进行修建规划设计;结合乡功能定位和农村生产生活需要,分别对乡规划和村规划的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推进新村的规范、有序建设;倡导开展城市设计,并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设计技术规范。
城乡规划批前审查,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逐步将技术审查责任从行政审查中分离。
(二)细化规划编制内容要求,增强城乡规划操作性
(二)细化规划编制内容要求,增强城乡规划操作性7立法目的之一: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专项规划同城乡规划间的衔接;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时,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业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专业或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确保规划之间协调一致;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交通、消防、电力、通信、广电、管道、水利、防灾、市政、公共等设施以及绿地、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城市、镇的总体规划。
(三)加强城乡规划空间引领,发挥综合调控作用(三)加强城乡规划空间引领,发挥综合调控作用8(四)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四)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镇、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补助;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服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9(五)改善规划工作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管理(五)改善规划工作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管理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原则;科学民主决策:
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制度。
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机构组成:
人民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
城乡规划批前公告(组织编制机关):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批后公布(组织编制机关):
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10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规划许可的内容在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布。
1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材料:
选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选址意向方案;有关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
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六)严格规划管理制度,确保依法规范有序实施(六)严格规划管理制度,确保依法规范有序实施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地块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
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申请。
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
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制度: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前款资料在项目施工现场或者销售场所予以公布。
14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申请验线。
许可证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准予开工。
1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外确需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审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
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16城镇规划区集体建设用地:
城镇规划区集体建设用地: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社区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
乡村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
按照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一条件或一书、两证”。
17涉及地方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禁区等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距离;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征求上述机关和单位的意见,不得违法作出规划许可。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与上述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图和附件由发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前款资料在项目施工现场或者销售场所予以公布。
18规划条件依据:
规划条件依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相一致。
规划条件分为:
规划条件分为:
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规划条件变更:
规划条件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告30日以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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