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队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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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风队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蒙古
精煤矿通风队
伊泰煤炭股份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二O一五年一月
第一项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2-
第二项综合防尘管理制度-5-
第三项防灭火管理制度-9-
第四项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11-
第五项排放瓦斯管理制度-15-
第六项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8-
第七项局部通风管理制度-21-
第八项盲巷管理制度-23-
第九项通风设施管理制度-25-
第十项井下爆破管理制度-27-
第十一项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30-
第十二项粉尘检测管理制度-32-
第十三项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33-
第十四项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38-
第十五项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才追查处理制度-40-
第十六项煤层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42-
第十七项矿井火区管理制度-44-
第十八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46-
第一项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技术管理规定
1、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供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2、矿井各采区、采掘工作面及主要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不允许工作面有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3、在编制采掘设计和安排生产时,严禁将工作面布置在串联风支中,掘进工作面必须布置在独立通风系统,并设计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采掘设计中必须有通风设计容且符合相关规定。
4、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落区。
5、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必须在所有与该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6、矿井每三年至少测定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扇风机性能鉴定,并将结果上报公司生产事业部。
7、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机运队必须加强主扇反风设施和装置检查维修、管理,确保完好。
机运队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达到随时可用的要求。
8、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多煤层同时开采时是要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
图纸必须每月按生产实际修改。
图纸绘制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下发要求进行更新补充。
二、主扇运行管理
1、主扇必须有专人进行管理,24小时有人值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确保一台正常运转,另一台完好备用。
2、主扇出现意外原因,有计划地停运、启动、倒机要改变主扇运行状态,都要有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3、主扇运转过程中,突然出现异常情况,需急速倒机时,将主扇转速、静压调到与前机运行参数一致后,再将倒机情况汇报调度室、机电科、技术科,机电科、技术科、通风队及时到主扇机房检查参数和测定风量是否正常,机运队查明倒机原因,并及时组织人员维修停运主扇。
4、主扇调整转速、静压,必须编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进行。
5、主扇发生突发性停机,备用主扇若不能正常启动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并打开井口防爆门,采取自然通风,调度室组织井下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井下人员撤出待命。
三、通风设施管理
1、井下的风门、密闭、风桥、风窗等通风设施必须可靠,按《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2、对井下的通风设施,必须建立设施管理台帐、设施检查记录,并做好检查记录符合实际及时更新。
3、对风门必须安装风门闭锁装置,对主要风门设置开关监测装置,以防风流短路。
4、对主扇的工况监测装置,必须定期进行维修、防止堵塞,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5、井下通风设施要严格按《质量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实行定期检查。
四、矿井风量测定管理
1、矿井的总进、总回风,水平、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测风站,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对矿井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每次测定结果必须填写在现场的测风牌板和测风记录上,并及时填写通风旬报表报矿总工程师。
发现风量变化较大时,应立即汇报、分析处理。
2、采掘工作面及主要硐室,必须保证供给足够的风量,根据测风结果,对供风过大或过小的工作面,必须按实际需要随时进行风量调节,以保证工作面和硐室的合理通风。
3、对测定仪器仪表按规定进行检验标校,确保测定仪器计量准确,建立仪器仪表台帐加强管理维护。
第二项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矿井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组织编制综合防尘技术措施计划,每周至少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进行1次全面大检查,要定期检查综合防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系统可与消防管路系统合并使用。
采掘工作面未形成防尘供水系统以前不得采掘。
(一)地面净压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能够满足井下防尘洒水系统连续2h以上的用水量。
(二)所有主要运输巷道、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胶带运输系统每50m设一个三通,其它巷道每100m设一个三通)。
(三)矿井防尘供水管路应根据距离、水量、水压等因素合理选择管径。
当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加压泵。
(四)防尘供水系统中,应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围。
(五)建立健全的综合防尘管理台帐,及时更新符合矿井实际。
3、矿井主要进风、回风大巷应根据风流中粉尘浓度设置净化设施,原则上主要进、回风大巷每隔500~1000m设置1道水幕;盘区回风巷在与其相连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口下风测50m围设置1道水幕;主运系统每隔500~1000m设置1道水幕,为了防止回程皮带的扬尘。
井下所有点都必须进行封闭并设置水幕,水幕应设置在点下风侧3~5m处并能覆盖巷道全断面。
矿井各类喷雾设施喷嘴要合理,不应选塑料或铜质喷嘴。
4、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井下各煤仓、各溜煤眼、输送机点和卸载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
5、采煤工作面可不采取煤层注水的防尘措施,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必须安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在静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加压泵,外喷雾系统完好,雾化效果好。
(二)支架有自动喷雾系统的工作面,应合理设定喷雾时间,保证支架自动喷雾系统的正常使用。
没有支架自动喷雾系统的工作面,必须安设架间喷雾系统,应每架安设喷雾,每道至少有2个雾化效果好的喷嘴。
(三)进行爆破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要冲洗煤壁,实行爆破喷雾,出煤时进行洒水降尘。
(四)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包括点)每隔500m设1道水幕,其中靠近工作面的1道水幕距工作面不得大于30m。
胶带输送机巷的净化水幕要保证在胶带运输机运行时喷雾洒水。
6、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要冲洗煤壁,实行爆破喷雾,装煤(岩)时进行洒水降尘和净化风流综合防尘措施。
(二)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三)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落煤时,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必须冲洗巷道、洒水防尘。
(四)掘进巷道必须在距工作面30m围设置1道水幕,多巷掘进还应在回风巷风流汇合下风侧50m围设置道水幕。
7、必须定期冲洗积尘。
对主要进、回风大巷每旬至少冲洗1次;掘进中的煤巷、半煤岩巷和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以及采区回风巷道每周至少全面冲洗降尘1次,粉尘较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每周冲洗1次,其他运输巷道、回风巷道的冲洗间隔时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每月至少进行1次,并要有冲洗巷道制度,冲洗积尘应有记录可查。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及时清扫运出。
8、矿井应加强粉尘作业场所员工的个体防护。
凡是进入粉尘作业场所的员工必须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9、矿井和地面产尘的辅助生产单位必须建立粉尘测定制度,按国家规定对生产粉尘进行监测。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含量每6个月测定次,在变更工作面时必须测定1次。
10、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否则不得生产。
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都必须设置隔爆设施。
隔爆设施设置的地点、数量、水量、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项防灭火管理制度
矿井防灭火主要是因煤炭自燃及外因火灾井下电器设备、运输皮带在操作不当时有可能造成矿井火灾,给煤矿安全生产造成危险防灭火工作及其重要特制定以下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工业广场的进、回风井口20米严禁烟火。
三、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
四、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五、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井下电气焊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六、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
七、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八、井下和硐室不准存放柴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
九、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阻燃皮带。
十、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工作区域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十一、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十二、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
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
十三、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十四、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
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
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十五、通风机房附近20m,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变电所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十六、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十七、井下机电硐室、材料库、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等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十八、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
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每季进行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项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防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
2、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围。
3、采掘工作面的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2次,接班后检查一次,间隔3—5小时再检查一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每周检查1次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的一氧化碳浓度。
4、瓦检员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在岗的瓦检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5、瓦斯检查工对所辖围必须按规定次数、规定路线、规定时间巡回检查,瓦斯检查情况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牌板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汇报。
6、瓦斯检查工要对所管围的通风巷道、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洒水灭尘、局部通风、瓦斯监测仪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可能导致瓦斯煤尘事故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破坏安全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
7、煤、岩巷工作面,爆破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检查瓦斯﹚,“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瓦检员、爆破员和班组长三人连锁﹚。
8、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检查时发现问题,必须在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通风队或矿调度室汇报。
9、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瓦斯检查员一律不准离岗:
瓦斯超限或积聚未处理完;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局部通风机无故停转,未查明原因,未进行处理;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且未查清情况进行处理的;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好的。
必须等到处理完毕或接班人员到现场方可撤离现场。
10、通风队管理人员下井在正常检查工作外,必须掌握本队的工作重点,指导和协助瓦斯检查员进行关键性的工作。
11、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和二氧化碳超过3%的区域或氧气低于18%及有害气体浓度达到《规程》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的区域检查。
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的地点必须有,交接班时,交班人与接班人必须用同一部向通风队汇报。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交接清楚:
①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
②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的;
③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未查明原因和未进行处理的;
④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
⑤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
3、交班容:
交接班时,交班人要交清本班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情况。
(1)交清分工区域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交清分工区域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防火、局部通风、瓦斯监测等有关设施和装置运行情况。
是否需要维修、增设和拆除。
(3)交清分工区域,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4)交清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4、交接班时必须向接班人就本班的工作容、瓦斯检查情况和重点问题以及下一班注意的事项逐一交待清楚,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班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都必须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做到有据可查。
5、交班瓦检员必须填写本班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空气温度和其他有害气体最高结果以及瓦斯超限情况、处理结果和存在的隐患。
6、交班瓦检员升井后,必须到通风队汇报,认真填写瓦斯调度记录(瓦斯台账)并签字。
对存在的主要“一通三防”隐患和重大问题必须向通风队值班人当面汇报清楚。
第五项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因有计划或无计划停电停风后,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须排放瓦斯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有组织地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要根据实际情况预算巷道瓦斯排放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明确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量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量混合处设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
2.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瓦斯检测探头的设置位置,通讯位置,必须做到图文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2.3明确停电撤人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工作,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2.4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2.5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器设备必须完好,只有瓦斯排放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并稳定30分钟没有变化,方准指定专人恢复送电。
2.6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落实责任。
3.瓦斯排放分级管理:
3.1停风时间短、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不超过1.5%时,通风队值班队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有瓦检员按要求进行排放。
3.2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5~3.0%时,通风队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由技术科组织排放,井下由安检员、瓦检员、跟班队长、电工、班长组成排放小组,通风队长负责现场进行排放。
3.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0%时,通风队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
井下有技术科、安监站、调度室、通风队负责人与现场瓦检员、安检员、跟班队长、电工组成排放小组。
3.4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技术科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
救护队员带机排放,技术科、安监站、调度室、通风队负责人参加排放。
现场负责人有矿总工程师确定。
4、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4.1有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4.2进入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4.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4有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是必须观察局扇是否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4.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5.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5.2无排放瓦斯组织人;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
5.3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围、通风设施等没有全部标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6.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未遂事故安检科对事故追查。
7.排放瓦斯时,可采用局扇吸风口前挡板控制或局扇排风侧风筒上捆上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风量。
严禁“一风吹”。
第六项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预防冒顶和防止瓦斯、煤尘、透水等事故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审批。
不同采区、不同水平透老巷及采空区,掘进巷道与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以及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贯通措施,由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集团公司煤炭生产事业部和安监部备案。
2、掘进巷道不得与采空区、老窑破坏区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如因采掘布署等确需与采空区、老窑破坏区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采用钻孔预贯通的方法贯通,并控制风向和风量,在贯通之前,必须制定贯通巷道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3、贯通井巷前,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标明进度。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贯通相距50m前、其他掘进巷道在贯通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施工单位、调度、安全、生产技术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同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工作面要保持正常通风,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标,禁止入。
4、贯通井巷前,矿生产技术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要立即制定专门的巷道施工和贯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相关区队人员进行学习贯彻。
矿生产技术部门和驻矿安监站经常深入现场监督落实,并做好贯通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必须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风量的设施布置位置和要求,下达设施施工通知书,由通风队做好施工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掘进队必须每班向调度室汇报1次掘进进尺,每班必须准确掌握剩余贯通距离及通风瓦斯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汇报调度室及矿有关领导,通风队必须提前构筑好贯通后的调整风流、调节风量等有关通风设施。
(三)通风队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和瓦斯检查工作,保持两端的巷道不积聚瓦斯,特别对停掘的工作面,其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按正常掘进时的规定进行管理,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开,风筒要经常检查,保持正常通风。
瓦斯检查工作必须按正常掘进的规定进行,及时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四)采用爆破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瓦斯,并在两个工作面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爆破工作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只有等两个工作面检查完毕,确认无异常情况、人员退出警戒区域后,才允许爆破。
5、贯通时,技术人员必须亲临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贯通后,通风队有关人员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风压通风,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和通风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6、掘进巷道与原独头巷道贯通时,首先启封密闭排放原独头巷道积聚的瓦斯,启封密闭和排放瓦斯工作应比计划贯通时间至少提前10天或在掘进工作面接近独头巷道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接近独头巷相距50m)之前完成。
排放瓦斯工作要符合瓦斯排放有关规定,排放瓦斯后要保持独头巷道的正常通风。
原独头巷道经排放瓦斯恢复正常通风后,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掘进贯通。
7、掘进巷道与老空(采空区、老窑、小煤窑、已经报废的井巷)贯通(穿透),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在穿透老空之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包括老空情况及分析、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位置及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容。
根据探明的情况,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在穿透老空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
只有经过矿山救护队检查证明老空的水、火、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情况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三)采取打钻方式探查老空,当钻孔接近老空时,必须有瓦检员在现场检查空气成份,瓦斯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项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施工队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保证风筒完好、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
其他任何人不能随意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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