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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
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进展】2005年,按照国务院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卫生部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完善政策思路,继续开展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
据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调查,截至2005年10月,全国共有472个城市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占城市总数的71.6%。
其中设区的市有274个,占设区的市总数的95.5%。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市辖区有753个,占市辖区总数的88.2%;县级市202个,占县级市总数的54.0%。
全国共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460个,其中市辖区设置了3170个,占91.6%,县级市设置了290个,占8.4%。
全国共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11816个,其中市辖区设置了10264个,占86.9%,县级市设置了1552个,占13.1%。
约有10万名医生、7.3万名护士和1.5万名预防保健人员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各地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过程中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北京市东城区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社区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方案,构筑“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医院支持、站室实施、社会共建、居民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格局。
上海市长宁区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创新服务模式,加大政府投入,探索医保费用预付制,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配套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考核激励机制,改革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次均费用下降14.2%,检查项目费用下降39.5%,门诊服务人次增加14.3%。
辽宁省沈阳市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分级医疗救助制度,使“小病”患者及时在社区就医,“大病”患者经社区转诊也能享受医院的救助。
湖北省武汉市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创新投入机制,按社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同时选派公立大医院专家定期到社区出门诊、带教,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惠民政策。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召开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调整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建设同步发展,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动态监管制度,打造两级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四川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将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调整组建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厅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全面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自治区财政对经考核验收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工资,按照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予以经费保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项目按购买的方式进行补助;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零利润销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培训社区卫生技术人员。
2005年,卫生部部长高强赴四川、宁夏、上海、广东等地多次考察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副部长蒋作君带队先后赴广西、山东、黑龙江、贵州、安徽、广东等地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专题调研,与省、区、市各级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同志、基层政府负责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进行座谈,实地考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深入了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取得的成绩以及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总结各地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先进经验,为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提供了依据,进一步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思路。
一、提高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重要性的认识。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可以低廉的成本,预防控制许多重大疾病的流行蔓延,为居民提供方便、便宜的一般常见病基本医疗,并因此带动城市卫生管理体制、服务模式和社会保障的改革与完善,促进卫生公平,增进社区和谐。
二、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的性质和功能定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三、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应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不能把社区卫生服务推向市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实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政府要按照3—10万城市居民或街道办事处的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资源,将政府现有的基层医院、门诊部、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转型改造而来。
资源不足的,应进行新建、扩建,加以补充。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适应居民多层次需求。
五、改革完善运行机制,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社区医务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全员聘用、双向选择、社区监督、绩效考核。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区药品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也可探索医药分开的试点。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聘用办法,加强岗位培训,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建立公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技术合作和技术指导制度。
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
七、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
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八、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完善医疗卫生法规,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制度,规范服务范围与内容,健全业务技术规范,严格执业监管。
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以居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工作的标准。
九、加强政府领导,落实有关部门职责。
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城市卫生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利国利民的事业发展好。
(杨青金生国)
【吴仪副总理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社区卫生服务工作】2005年11月11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召开会议研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
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当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
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深刻认识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入推行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作为有效解决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突破口,作为城市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力量优先发展。
会议要求,进一步理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要明确目标要求,先行试点,逐步推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快发展。
二要明确责任在地方,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三要明确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提供小病、常见病、多发病治疗和预防保健为主,并与大中型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充分保障群众医疗需要。
四要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质,建立规范合理的收支运行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会议要求卫生部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稿)。
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
会议原则同意2006年适当时候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
(刘利群)
【卫生部研究起草《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稿)》】为适应城市卫生改革的需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总结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4月,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在南京召开政策研讨会并起草《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草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其后,卫生部组织有关人员先后赴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专题调研,相继召开了十几次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各级地方政府、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社区医生、护士以及专家学者等多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9月20日,卫生部就《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意见,并做了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12月,国务院办公厅书面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指导意见》的意见,并召开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意见,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提请国务院审议。
(金生国)
【国务院办公厅召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座谈会】2005年1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座谈会,听取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对卫生部起草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意见。
卫生部部长高强传达了国务院领导同志主持研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专题会议的精神,通报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原因,介绍了《指导意见》起草情况及主要政策措施。
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个设区的市,3个市辖区,2个县级市政府以及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2个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发表了意见。
与会代表一致同意由国务院下发《指导意见》,认为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对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卫生服务公平性,维护社会稳定,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深化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卫生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作为当前城市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推进落实。
代表们建议,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贯彻积极稳妥方针,抓好示范、先行试点、逐步推开;《指导意见》对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应作出相对原则的规定和要求,给地方政府落实政策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具体职责要求。
此外,代表们还对《指导意见》中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的性质和功能定位、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社区卫生服务的运行和监管以及社区卫生队伍建设等政策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刘利群)
【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2005年,各地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
1月27日,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创建活动主管司局在北京召开了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情况反馈会,通报了第一批46个候选示范区的复核评估情况,要求各候选示范区根据评估情况和专家评议意见,对创建活动中存在的不足进行集中整改。
5月18日,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创建活动主管司局在北京召开了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情况通报会,通报了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总体推进态势和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推进情况,并对进一步搞好创建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要以创建促发展,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二是要扎扎实实做好创建的各项基础工作,创建过得硬的示范区;三是要加强政策业务指导,严格省市评估质量;四是要精选人员,严格复核;五是要加强示范区管理。
2005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等46个地区经过自我创建、省市全面评估、国家重点复核、专家评议、集中整改及社会公示等一系列程序,由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命名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在总结前期创建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对创建活动现场复核方案和评估指标进行了适当调整,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组织复核评估工作,有关专家、地方卫生行政人员以及社区医务人员组成复核评估小组,完成了对62个候选示范区的现场直接评估和间接评估,并撰写了复核评估报告。
卫生部等三部门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专家评议组对复核评估报告逐一进行了审议。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在《健康报》和《中国中医药报》上进行了社会公示,各候选示范区所在的省(区、市)也在当地报纸等媒介上进行了社会公示。
从2005年评估结果看,各示范区在政策落实、内涵建设、居民反馈等方面的评估得分均高于2004年,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知晓率、服务利用率和综合满意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示范区创建活动坚持以评促建、评建结合,创新评估机制,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深入基层,不走过场,促使基层政府加强领导,落实职责,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金生国周巍)
【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命名第一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2005年8月1日,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关于命名第一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卫妇社发〔2005〕308号),将北京市东城区等46个地区命名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分别是:
北京市东城区、大兴区、西城区,天津市南开区、河西区、和平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保定市北市区,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阳市皇姑区、大连市西岗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大庆市让胡路区,上海市静安区、长宁区、闸北区,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南京市玄武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嘉兴市桐乡市,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厦门市思明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昌市西湖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南市历下区、青岛市市北区,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濮阳市华龙区、焦作市解放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十堰市张湾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潭市雨湖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福田区,重庆市南岸区、渝中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示范区称号有效期到2010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
(周巍)
【开展居民健康社区强化干预活动】为减少发病、维护健康,关爱贫病居民,使社区居民度过一个祥和、健康、喜庆的春节,卫生部号召各地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贴近百姓、预防为主的特点,在2005年2月1日—2月23日广泛开展以“新年送健康,关爱到社区”为主题的居民健康社区强化干预活动。
活动的主要内容,一是关爱贫病社区居民,要求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重点走访1—2位辖区内的高龄、孤寡、贫病社区居民,为其提供健康咨询、指导并酌情赠送一些药品;二是强化社区健康教育,针对脑卒中、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胰腺炎、鞭炮炸伤、交通事故伤害等春节期间的主要多发疾病,要求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春节前举办一次健康教育讲座或健康知识竞赛,同时,在社区主要公共场所采用张贴春节健康教育宣传画等方式,宣传节日卫生保健知识。
2005年2月1日,卫生部在北京正式启动“居民健康社区强化干预活动”,卫生部副部长蒋作君、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牛有成参加了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街道崇孝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居委会组织的“迎新春节日健康知识竞赛”活动,并走访、慰问了患病贫困居民。
受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与中国全科医学杂志社合作,对全国各城市开展的“居民健康社区强化干预活动”进行了评估。
评估结果表明:
一是全国大多数地区按照卫生部要求开展了活动,上海市卫生局和海南省卫生厅还将干预活动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分别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情为民系、利为民谋”和“先进见行动——新年送健康,关爱到社区”为主题的送温暖活动;陕西省卫生厅冒雪举办“新年送健康、关爱到社区”——新春灯谜会。
二是干预活动因地制宜,形式丰富多彩。
开展“迎新春节日健康知识竞赛”活动,为社区居民赠送印有健康生活知识的台历,社区医生大年三十到敬老院与贫病高龄居民共度团圆节,在社区公共场所张贴《社区医生春节赠言》,在春节庙会上向居民发放“社区医生春节赠言”宣传单、宣传折页等。
三是社区居民积极参加干预活动。
如:
在北京市宣武区举办的“健康知识竞赛”上,现场气氛热烈;西安市民冒雪参加新春灯谜会,观看“社区医生春节赠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医院举办健康教育大课堂,调查人员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等市区,随机对社区居民调查,结果显示,听说过干预活动的居民平均比例为64.61%。
(许宗余)
【卫生部组团考察澳门社区卫生服务】2005年7月14日-19日,卫生部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研究室、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北京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同志,赴澳门考察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澳门的卫生服务体系及管理体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服务功能和服务模式、队伍建设、双向转诊等。
考察团还应邀参加了澳门初级卫生保健20周年纪念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人口卫生体育室宋森主任代表考察团作了发言。
此次考察得到澳门特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文化司司长会见了考察团全体成员。
考察团认为,澳门政府举办的以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为主的公立卫生系统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以提供医疗和特需服务为主的民办医疗系统,同时并存,相互补充,实现了卫生服务的公平与效率。
澳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医务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其服务模式和工作内容充分体现预防为主,预防保健工作广泛、深入而富有成效,医疗服务行为规范。
通过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澳门以较少的投入维护了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居民健康指标达到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水平。
澳门的卫生体制、体系和健康保障制度、卫生法制建设等对内地城市卫生改革与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金生国)
【中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贫困救助项目】2005年,中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贫困救助项目的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在推动项目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探索医疗救助模式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取得重要突破。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中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贫困救助项目的医疗救助模式和实施效果受到政府关注,推动了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医疗救助模式得到民政部和一些省市民政部门的关注,并在政策制定中予以借鉴。
项目在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政策开发和开展人员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等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通过开展培训,转变了医务人员的服务理念,提高了业务能力,促进了社区卫生服务各项功能的实现。
据调查,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就诊费用明显降低,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知晓率、利用率和综合满意率等指标高于其他非项目地区。
(许宗余)
【妇幼卫生工作】2005年,妇幼卫生工作全面贯彻2004年全国妇幼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落实“一法两纲”为核心,深入开展政策研究,加强母婴保健法制建设,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妇幼卫生工作思路,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一、加强政策研究和立法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妇幼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法制建设,2005年着力于规章、文件的制定和加大执法监督工作的力度。
《助产技术管理办法(送审稿)》及其配套文件,经过多次专家研讨并征求相关司局意见,争取早日出台;针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面临的问题,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讨论稿)》及其配套文件,召开专家研讨会,进一步修改完善;为规范母婴保健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督行为,针对2004年全国助产技术执法检查中发现执法不规范等问题,组织制定《母婴保健行政执法规范(讨论稿)》;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管理,组织起草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补发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并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已形成《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草案)》。
明确思路,组织人员研讨、编写妇幼卫生事业“十一五”规划。
妇幼卫生政策课题研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5年对中国妇幼卫生发展回顾研究、妇幼卫生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妇幼卫生在公共卫生中功能定位及基本服务项目研究、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研究、几种严重出生缺陷的疾病负担分析研究、城市妇幼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功能衔接的可行性研究、妇幼卫生高层次人才培训研究、孕前和孕产期人性化服务模式研究等八个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专题研究,深入分析妇幼卫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以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责任、网络建设、功能定位等问题,为下一步制定政策奠定了基础。
二、努力推进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005年9月成功举办了“第二届发展中国家出生缺陷和残疾国际大会”,来自全世界40多个国家和国内代表共计1200余人参加会议。
卫生部副部长蒋作君作为大会主席作了主题发言,倡导发展中国家重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并提议将每年的9月12日作为“世界预防出生缺陷日”。
与会代表共同起草了一份致全世界的“倡议书”,动员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共同为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而努力。
本次大会交流了发展中国家防治出生缺陷和残疾的经验,为建立更广泛的国际合作搭建平台,推动了发展中国家出生缺陷和残疾预防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
开展《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宣传月活动,启动“孕前保健工作规范”制订工作,开展《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督导,通过宣传和督导,把预防出生缺陷、开展孕前保健的理念传到了千家万户。
积极推进预防出生缺陷的二级和三级预防措施。
深入开展产前诊断培训,召开产前诊断工作会和全国产前诊断技术专家组研讨会,举办三期产前诊断培训班,委托六所医疗机构承担产前诊断技术人员长期临床培训工作。
积极引进国际上的新技术,培训了专业技术人员约500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举办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培训班,应用统一培训教材,请专家授课,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大力开展婚前保健宣传,探索婚检工作新思路
积极与国务院妇儿工委共同策划开展“尊重生命尊重爱---‘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活动”,拍摄了专题片《尊重生命尊重爱》。
下发婚检宣传画,组织群众参加婚检知识竞赛。
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参加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专题调研,开展对强制婚检和自愿婚检带来的健康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负担进行评估和研究。
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多部门婚检问题研讨会,积极提出有关建议。
认真答复2005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共计58件,以期取得共识,推动婚检工作。
2005年8月组织专家就2002年修订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婚检项目的设置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问题再次进行了论证,并起草了《婚前保健咨询规范(讨论稿)》和《婚前保健咨询记录(试行)》。
四、发布2004年全国妇幼卫生监测结果,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
召开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会议,公布2004年全国妇幼卫生监测结果,并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通报。
2004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是48.3/1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是25‰和21.5‰。
针对监测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组织专家对“3+1”模式、扩大国家级监测点和信息电子直报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将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项目,扩大监测点,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性。
开展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培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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