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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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43号
【发布日期】2007-07-20
【生效日期】2007-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闽政办[2007]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7月17日,经第12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或经营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土地、环保、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
第六条第六条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招标人。
招标人在组织招标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对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事项的问题,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污水处理规模8万吨/日及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应委托有相应业绩和资格条件的设计、咨询机构提供与项目招标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条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人;
(三)招标范围;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五)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七)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
(八)项目的招标边界条件,以及根据该边界条件,按照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年利率等综合测算的投标报价(即处理费)的最高限价;
(九)特许经营协议(草案);
(十)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八条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招标: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发放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
(四)组织项目考察、答疑等;
(五)组织开标、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
(八)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并报备。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项目主要工艺技术、设备水平、技术和经济指标的要求;
(二)项目的招标边界条件;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
(四)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批准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与返还;
(八)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草案)。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总投资的2%,最多不得超过300万元。
特许经营协议(草案)应当明确由中标人对中标后成立的项目公司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可以约定限制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
招标文件有示范文本的,招标人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由省建设厅组织编制。
第十条第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遵守本省有关招标信息发布的规定。
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特许经营内容;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四)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确定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后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响应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参加投标前三年内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大于60%,净资产不低于招标项目估算总投资的40%;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具有良好业绩、实力强、信誉好的专业化企业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竞争。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或投标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联合投标协议,协议中应申明联合体成员对所有合同条款所承担的共同义务和各方独自承担的义务,所有联合体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
(二)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联合体中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一个成员作为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联系、办理有关投标事宜,并负责特许经营协议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所要求的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报价表组成:
(一)技术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在国内外有工程实例的先进、运行稳定的工艺技术及设备。
主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工艺流程、技术参数、设备清单(应明确主要设备的品牌、生产厂家)、工程实施方案、运行维护方案、项目移交方案;
(二)商务标应当按照《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招标文件确定的边界条件以及有关取费标准的规定,计算项目的投资造价、运行成本和财务评价指标,并分析相应报价的合理性。
主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投标人的业绩和实力、项目投资估算、主要经济指标、财务评价及报价合理性分析、融资方案、对特许经营协议(草案)的响应;
(三)投标报价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格式进行编制,投标报价表中的报价应与商务标保持一致。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多于2人。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从省评标专家库或者省建设厅公布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熟悉招标项目有关技术、经济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考虑工艺技术先进性、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性、运营管理经济性、财务评价及报价的合理性等因素,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够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技术标、商务标及投标报价三部分的分值(权重)一般应按技术标30%、商务标30%、投标报价40%确定。
对具有良好业绩、实力强、信誉好的专业化企业,在商务标评分中应当给予加分。
有关加分具体办法在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进行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分。
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得分总和不小于两部分总分值70%的投标,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投标报价评分,小于的作废标处理;
(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合格的投标进行报价评分。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或低于招标最高限价的80%的,作废标处理。
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分计算公式为:
Fi=F×[1-|Pi-P|/(Pmax-Pmin)×Q](该公式不完整,请参阅纸质公报)
Fi--某投标报价最终得分值;
F--投标报价总分值;
Pi--某投标报价;
P--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该公式不完整,请参阅纸质公报)
Pmax--最高投标报价;
Pmin--最低投标报价;
Q--系数,投标报价低于平均价Q值取20%,高于平均价Q值取40%。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确定其为废标:
(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艺技术、主要设备选型及档次、质量标准等;
(四)对投资成本、运营收入、运营成本的测算明显不合理;
(五)报价表中的报价与商务标中的报价不一致或有多个不同的报价;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评分从高至低的排列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得分最高的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
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项目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项目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的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草案)保持一致,其中价格、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运营指标、主要设备选型等不得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差别。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项目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项目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中标人应当在当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名义与招标人正式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项目公司应当确保项目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并在协议约定的合理工期内建成投产;因项目公司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的,招标人有权依照协议没收其工程建设期内的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及项目公司应当履行投标文件承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工艺设备。
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
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主要工艺设备的性能、规格、档次、数量等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约束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省建设厅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规避招标或者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可以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安排。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财政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对其项目预算、决(结)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或者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活动,必须依法招标。
项目公司应当在报请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前,将以上采购活动的招标事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核准。
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的中标人在投标时已作出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承诺,或者中标人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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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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