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指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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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指引模板
XX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指引
一、保险公司
项目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筹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5、《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6、《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设立(筹建)由在疆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
1、设立申请;
2、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
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6、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8、提交XX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9、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10、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
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10、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11条、12条规定之情形;
11、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
XX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出筹建通知书或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申报材料中第2、3、4、9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
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
2、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
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
4、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5、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6、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偿付能力报告和公司治理报告尚未完成的,可以提供最近区间已完成的相关报告,并附说明。
7、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8、身份证复印件应与原版大小一致,且底纹清晰。
2、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开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5、《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6、《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由在疆省级分公司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1、开业验收报告;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5、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6、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9、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10、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
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3、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
4、内控制度完善;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6、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
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7、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8、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XX保监局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设立申请文件中注明营业场所的准确地址。
机构地址名称要与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名称保持一致,如出现所在街道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变更地名,导致现用名称与房产证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应由相关部门附文说明情况。
2、消防验收方面,公司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关于消防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或者备案的记录,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按规定作出书面承诺。
3、租赁营业场所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房的产权证明;自有营业场所需提供产权证明。
如产权证明正在办理,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当地房屋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
4、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时,应同时提交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或者拟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的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材料。
5、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6、身份证复印件应与原版大小一致,且底纹清晰。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5、《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6、《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由在疆省级分公司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1、改建申请书;
2、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3、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4、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5、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6、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拟改建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8、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9、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10、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11、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1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13、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1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6、拟改建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7、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
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8、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9、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
10、内控制度完备。
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12、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
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13、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14、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
XX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总公司同意该分支机构改建。
2、改建机构在未核准开业期间,可以继续以原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直到新改建机构核准开业时为止。
3、消防验收方面,公司需提供近一年内消防部门出具的关于消防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或者备案的记录,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按规定作出书面承诺。
4、开业验收报告中保险分支机构的地址需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合同一致。
租赁营业场所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房的产权证明;自有营业场所需提供产权证明。
如产权证明正在办理,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当地房屋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6、身份证复印件应与原版大小一致,且底纹清晰。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1、保险公司在疆省级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在疆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
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2、总公司批准迁址文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需此项)。
3、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4、消防合格证明;
5、保险许可证原件。
6、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XX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变更地址时,应在请示文件中注明所迁地址的准确名称。
机构地址名称要与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名称保持一致,如出现所在街道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变更地名,导致现用名称与房产证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应由相关部门附文说明情况。
2、消防验收方面,公司需提供近一年内消防部门出具的关于消防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或者备案的记录,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按规定作出书面承诺。
3、租赁营业场所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房的产权证明;自有营业场所需提供产权证明。
如产权证明正在办理,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当地房屋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
4、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5、身份证复印件应与原版大小一致,且底纹清晰。
5、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由在疆省级分公司提交
1、撤销分支机构的申请。
2、总公司同意撤销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
3、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4、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
5、保险许可证原件。
6、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须详细说明原因,可辅以数据进行佐证)。
2、善后事宜处理得当(既有工作人员的安置,办公场所的处置,该地区的客户咨询,投诉等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后续业务管理工作安排,撤销后申请公司在该地区剩余机构的情况,媒体公告事项安排等)。
XX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
2、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项目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4、《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5、《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其总公司提出申请;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在疆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2、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人的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拟任高管人员原任职为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或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需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所在页、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7、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8、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9、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不存在《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任情形;
2、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3、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4、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5、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6、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同级机构总经理的相关规定。
7、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9、不存在《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XX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1、拟任高管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内容需清晰。
身份证复印件应为原版大小复印件,学历证明需提供学信网、或教育机构的相关认证证明。
2、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应与原版大小一致,且底纹清晰。
三、保险中介机构
项目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7、设立中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4、《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拟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
由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宜。
1、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文件;
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3、《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表》;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保险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6、法人股东需同时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2)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
若最近3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3)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7、自然人股东需同时提供:
(1)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
(2)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3)同时还应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8、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9、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10、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1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12、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1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4、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5、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真实有效,股东入资应在同一银行的同一账号,并加盖银行注资专用章;
3、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名称不得与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重名,拟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5、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各项表格上应有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6、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参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标准),除董事长外,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7、提供全体员工名册,注明拟任岗位、学历、原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同时提供员工身份证和从原单位离职的证明。
8、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9、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由XX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1、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XX保监局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2、XX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3、身份证复印件应与原版大小一致,且底纹清晰。
8、设立中资保险经纪机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4、《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拟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
由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宜。
1、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文件;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3、《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6、法人股东需同时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2)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
若最近3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3)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7、自然人股东需同时提供:
(1)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
(2)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3)应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8、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9、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10、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1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12、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1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4、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5、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真实有效,股东入资应在同一银行的同一账号,并加盖银行注资专用章;
3保险经纪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名称不得与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3、构重名,拟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5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各项表格上应有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6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参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标准),除董事长外,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7提供全体员工名册,注明拟任岗位、学历、原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同时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和从原单位离职的证明。
8、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9、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1、由XX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9、设立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4、《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拟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1、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文件;
2、《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申请委托书》;
3、《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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