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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全解析
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全解析
截至 11 月底,私募基金管理总规模 10.90 万亿元,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21836 家,已备案私募基金 64633
只。
私募爆发式增长的同时,监管机关陆续发布众多法律
法规,对私募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资金募集、
信息披露、外包业务、合同指引等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
范。
一 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 年 6 月 1 日 ——全国人大
修订法案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
并且引入了基金行业协
会的概念并赋予其相关监管和对行业进行自律的职权。
要点:
1、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
2、详细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托管制度、基金管理
人资格的协会登记制度、基金募集的宣传推介禁令、基金
合同范本制度与资金募集的事后协会备案制度等内容。
一 条 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 年 8
月 30 日——国务院
意味着私募基金业顶层设计即将落地,对私募基金的监管
即将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
要点:
1、明确私募基金覆盖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
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
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
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2、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
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
面确立了监管规则。
二 指 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 年 2 月 1 日—
—基金业协会
主要从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
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
要点:
1、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
务。
2、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
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
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
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3、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
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管理人应具备至少 2
名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高级管理人员当中还应当设置一
名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4、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
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016 年 4 月 18 日——基金业协
会
《指引》一方面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
业投资基金等私募类产品提供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参
照,同时也能为下一步大资管时代下私募类产品的统一监
管奠定基础。
要点:
《指引》分为 1 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
指引》、2 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以及 3 号《合伙协
议必备条款指点引》,分别适用于契约型、公司型与合伙型
三种组织形式。
三 规 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 年 8 月 21 日——
证监会
因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把私募纳入范围,证
监会根据法律授权制定此《办法》,是私募基金监管领域的
主要法规之一,确立了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适度
监管制度。
要点:
1、确立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制
度。
2、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
3、建立了初步的资金募集及投资运作制度。
4、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
的制度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
定》2016 年 7 月 15 日——证监会
2015 年 3 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资管业务“八条底
线”禁止行为细则》,此《规定》可以理解为新版“八条底
线”。
要点:
1、扩大“八条底线”的适用范围,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人参照执行。
2、修改“资管计划杠杆设计”,杠杆倍数由原来的 10 倍降低
至最高 3 倍。
3、进一步规范销售推介行为,不能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
收益;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禁止变相扩大投资者人数。
4、再次重审禁止资金池业务。
不同资管计划不能混同运
作,不得以资管计划为非标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
性或隐性担保或回购承诺。
5、新增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和“违规聘请投资顾
问”行为的禁止性要求。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 年 7 月 1 日——
证监会
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统
领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母法”性质的文件,对我国资本市
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要点:
1、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
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
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2、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
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
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
构具体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产品分级体系。
3、规定了经营机构从了解投资者到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应
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突出了适
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细化其具体内容、方式和程
序,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
4、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
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5、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针对各项义务制定了相应
的违规罚则,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避免《办法》成
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
七 办 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4
年 2 月 7 日——基金业协会
《办法》是对证监会《暂行办法》中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的专门立法,并开通了私募
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要点:
1、私募管理人应通过登记备案系统申请登记,如实填报基
金管理人、高管及其他从业人员、股东或合伙人、管理基
金的基本信息。
2、私募基金应通过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主要投
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
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
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3、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
格。
4、对信息报送做出明确规定:
即通过系统定期更新管理人
及所管理基金的信息,通过系统披露管理人年度审计报
告、临时向协会报告等。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 年 2 月 4 日——
基金业协会
《办法》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
式、基金募集与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定,初
步构建起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框架。
要点:
1、明确信息披露主体,不仅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包括
托管人和其他主体。
2、明确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
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3、在基金募集和运作阶段均应进行信息披露;在运行期间
要有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其中单只 5000 万以上私募证券
产品,应每月披露基金净值。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 年 7 月 15 日——
基金业协会
《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
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
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做了法律规定。
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作出更为严格和细致的监管。
要点:
1、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
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
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
2、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
3、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
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
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7 年 3 月 1
日——基金业协会
《办法》合并了之前《外包指引》的主要条款,包括服务
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人在业务外包中的法定职责、募集
结算资金的安全保障机制等,同时新增了各类服务业务的
定义、业务边界、权责划分和退出机制等。
要点:
1、明确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
2、对五类服务业务进行规范化,包括基金募集、投资顾
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私募管理人
在以上五类业务方面的规范化要求与外包服务机构等同。
3、明确只有在协会完成登记并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方
可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并且需要在 6 个月内开展基金
服务业务,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
4、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均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突破服务业务独立性,明确登记条件和自律管理要求,
引入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
另有: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制定完善中)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
《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
多 公 告
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时常通过公告、通知、答记者问、解
答等形式发布其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及业务操
作标准,目前适用的当属基金业协会近期发布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及其《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
答(1-14)》,详细列明了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对某一具体
问题的最新监管动向及执行标准。
要点:
1、2016 年 2 月 5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电子证明、加强了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新申请私
募、首次备案产品或重大事项变更等需提交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管理人不备案产品将被注销资格。
2、2017 年 11 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须知》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登记完成后需要注意的
重点事项。
文中内容部分选取来源于中国金融圈、积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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