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x
- 文档编号:27197207
- 上传时间:2023-06-28
- 格式:DOCX
- 页数:34
- 大小:48.99KB
商铺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x
《商铺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铺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商铺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铺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一:
商铺销售合同补充协议
商铺销售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商场管理者):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业主):
(以下简称乙方)
1.经营用途:
乙方购买此商铺用于经营品
类:
。
乙方承诺本区域仅用于上述用途。
2.为保证商场的良性经营,乙方如将本商铺分租赁或与他人互
换使用,不得改变本协议约定的经营品类及品牌。
3.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商铺是柜台形式经营
及商铺周
边状况。
4.乙方需变更商铺经营品类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
形式向甲
方提出申请,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变更部分或全部商铺经营用途的,视为违约,乙方须按人民币壹佰元(元)/日/平方米(按商铺面积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商铺是柜台经营的,应保证柜台台面高度不超
过m,
柜台边不得超出商铺范围,乙方保证不会在商铺周边各面树立隔板、隔断等。
6.份数:
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参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篇二:
目前最好的商品房(商铺)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
房屋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文件;买受人已细读并完全理解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就本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与出卖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双方对各条款的意思表示理解一致。
第二条、买受人在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名称、代理人、证件号、邮政编码、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应真实有效。
如
有变更,买受人应于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如
不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则出卖人按其提供的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所作通知视为送达,买受人应承担通信(或通讯)不能到达之后果。
第三条、付款特别约定:
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时,无论是一次性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均以相关款项实际到达出卖人账户为准,否则,视同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若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或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如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
(1)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出卖人或按揭银行提交银行按揭所需的相关材料,若银行要求买受人补齐资料完善手续的,买受人应在银行要求的期限内按银行要求补
齐材料完善手续。
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完毕
银行按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按揭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缴交按揭贷款所需费用、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等),否则,
买受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
款,或按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如买受人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部分或全部未获批准,无论未获批准的理由如何,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天之内缴清不足部分的房款,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3)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应严格按贷款合同的要求,按时足额的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如因买受人未按规定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导致银行追究出卖人的连带保证责任时,买受人除须偿还出卖人因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外,另
须向出卖人赔偿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10%的损
失。
在银行追究出卖人连带保证责任时,出卖人有权收回该房产重新出售。
如重新出售价款低于合同价款时,差价部分由买受人承担,如重新出售价款高于本合同价款时,多余部分由出卖人享有。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要求改变付款方式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由按揭付款变更为一次性付款的,买受人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出卖人无须向买受人支付差价;
(2)
由一次性付款变更为按揭付款的应经出卖人书面同意后,7
日内按照按揭付款方式重新确定成交金额补齐优惠差价,同时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按揭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均不接受变更为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可变更为一次性付款,但买受人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且买受人须在变更申请递交7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
分期付款不接受变更为按揭付款;(4)本合同一经备案,出卖人不再接受买受人变更付款
方式。
第四条、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办理产权手续之日起10
日内,向出卖人提供所有文件及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办妥其所购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
选择按揭付款的买受人应与按揭贷款银彳丁办安苞品房抵押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自通知办理产权手续之日后10日起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
第五条、商品房的交付
1、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交付:
(1)应买受人的要求,进行商品房的局部调整和变更而影响工程进度。
(2)遭遇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及其他非出卖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3)因地质条件无法施工等非出卖方可以控制的原因
影响工程进度。
(4)政府有关部门不容许或限制施工,或因政府规划等行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调整造成工期顺延的;
市政府配套设施批准与安装的延误。
(5)因为中、大雨、大风、雪、洪、震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影响施工进度。
(6)买受人未付清全部房款及物业维修基金、代收代缴费用等费用,以及因买受人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法如期交房。
2、本合同第十一条所称对苞品房的验收交接,是指对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坐落位置、户型格局是否与本合同附图相符,竣工测绘面积是否真实等情况的核实。
验收过程中如买受人认为商品房需要整改的,由买卖双方当场做好记录,出卖人保证按照《赣州市房屋质虽保证书》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但不承担延迟交楼责任。
买受人未在出卖人交付商品房前付清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所有应付购房款、违约金和/或
赔偿金、出卖人代收的税、费等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以及
有按揭款未放和买受人未按时还贷的情形,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办理商品房的验收交接手续,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后果。
出卖人以书面通知或以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买受人须在书面或电话通知规定的时间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
买受人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则买受人应自出卖人书面或电话通知的规定时间
(适用于以书面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情形)或公告的截止日期(适用于没有或无法以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情形)第
二日起承担房屋所有权人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缴交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该商品房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交付延迟、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延迟等责任)。
3、关于合同第八条的补充约定:
不可抗力包括:
六级以上地震;六级以上大风;24小时以内30mm以上的大雨、暴雨、火灾;国家法律规定的疫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或非买卖双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其他特殊原因包括:
执行政府的法律、规章等强制文件;
市政配套的、批准的。
第六条、代收代缴费用,买受人自愿在楼宇交接时向出卖方缴纳本合同房价款以外的以下费用:
1、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房产权属证书代办费(以相关部门具体收费为准);
2、办理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工本费、抵押登记费、保
险费及其他相关的手续费用;
3、其他另需缴纳的费用:
(1)物业管理需缴纳的相关费用;
(2)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
(3)买受人签订合同备案后30天内到相关部门缴纳的契税;
(4)政府部门政策调整而新增的税、费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
(5)买受人逾期缴纳相关费用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
第七条、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不作为面积差异的依据。
商品房交付后,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的面积差异可能导致买受人的契税提高或减少,对这一情况,买受人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出卖人不承担以上面积差异导致契税调整的任何责任。
2、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差额款的,应在办理补差于续时全额支付,否则,出卖人有权顺延房屋交房及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日期,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如买受人逾期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则出卖人有权随时要求买受人支付补差款。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
出卖人按《住宅质虽保证书》约定的保修范围与期限承担商品房的保修责任,但出卖人不承担商品房交付后买受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渗水、漏水或其他质虽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等)。
1、非保修范围或超过保修期限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业主二次装修覆盖的原防水部位不属于保修范围;
2、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虽损坏;
3、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质H缺陷;
4、买受人或其他人装修改动的地方和设施、设备。
第九条、解除合同和退房的约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买受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时,必须配合出卖人办理以下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不解除该合同且不退还全部已付房款:
1、购房合同已经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解除备案;
2、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和房屋抵押手续的,买受人必须解除按揭贷款和房屋抵押手续。
3、办理了契税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必须解除契税的相关手续;
4、买受人必须解除与该商品房相关的其他手续。
(二)、合同解除后出卖人退还的款项仅指购房款,不含政府部门已经收取的其他与该商品方相关的款项,买受人与产权共有人需亲自到现场并提供有效资料,否则不能解除合同和退房,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三)、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
(2)约定,出卖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交款项中直接扣
除其应承担之违约金,不足以扣除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继续追索;合同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应在付款期限内付清全部房款及违约金,否则仍视为买受人未付清购房款。
(四)、本合同第十条补充如下:
非出卖人原因而导致的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致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虽和使用功能的,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房。
(五)、买受人按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第
(2)约定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合同需作相
应变更的,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后15日内办理变更,否则
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规划要求和设计需要,在该幢楼及其四周可能出现路、绿化树木、假山、景观水景、其它绿化造型小品等、化粪池、井盖、消防龙头、箱变、配电房、智能化探头、路灯、人防进出口和车库进出口、附墙消防栓、室内排风管道、阁楼平台上出气孔、气压罐、水箱、煤气管、外墙部位装饰构件等等公共配套设施,买受人不得要求移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减价、索赔、退房或拒交物管费等不合理要求。
第十二条、买受人已知悉出卖人所作的楼书模型或其他宣传材料仅为展示设计思路而设立或提供,并同意不作为本合同的要约、附件或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援引任何其他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形式的承诺、声明、告示、宣传资料。
未经出卖人书面授权(仅指盖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
出卖人聘请的任何人员的口头许诺或因促销模式及各种形式而做的口头答复以及所出具或签署的任何文件均不构成要约,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含
样板房装饰、家居用品、电器等仅作为装饰和室内布置的向导,不作为交房标准或合同样品。
第十三条、买受人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潜在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未售房源进行价格调整,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出卖人提出任何方式的索赔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关于商业贷款的担保:
1、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保留本合同项下房产的所有权,直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产权登记办理完毕时止;
2、买受人申请出卖人为按揭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及范围以出卖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条款为准;
3、若银行按揭贷款政策性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办理。
第十五条、本附件三合同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附件三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之处,以本附件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篇三:
商铺销售补充协议
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铺销售补充协议
(讨论稿)年
甲方:
乙方:
商铺销售补充协议
甲方:
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邢台世贸天街从事经营活动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经营区位及经营范围
甲方将位于邢台世贸天街层号平方米(建筑面积)
的商业铺位出售给乙方经营类品牌的商品。
2各项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
管理保证金:
为确保全体经营者的经营利益,维护邢台世贸天街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形象,乙方在与甲方办理商铺产权交接的同时须向甲方缴纳/平米(建筑面积)管理保证金,共计(人民币,下同)。
管理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邢台世贸天街的正常开业和开业后为乙方营造一个规范有序的良好经营环境(如:
对经营者可能存在的各种违约、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在乙方无违约、不欠费和商铺经营权转让后十日内(若转租由新的承租户缴纳),甲方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给乙方(代理租赁户除外)。
商装质虽保证金:
乙方在进场装修前15日内须向甲
方缴纳
商装质虽保证金元/户。
甲方将在装修及形象验收合格,并在邢台世贸天街开业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其主要用于保证乙方的商铺装修必须按照并符合甲方规定的装修质虽标准和形象要求,以及施工用电、公共消防及公共财产安全、保险的保障。
能源费:
能源费及政府配套费的收取以邢台市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为准,甲方予以统一收缴,乙方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国家和政府部门收取的税、费一律按国家和邢台市政府的规定缴纳。
水、电费:
商场的一次装修、照明及设施全由甲方统一装修、安装和维护,每月所产生的水、电(指正常照明用电、公共设施、设备用电)、空调、电梯等费用由各商铺业户或经营户根据面积大小予以分摊,甲方按照实际发生额收取并予以公示,乙方须按月予以缴纳。
乙方店内自行增加的二次照明及设施用电和用水,甲方根据实际用电、用水虽(乙
方实际用电H按入户电表实际使用数值或店铺内实际安装使用灯具、设备使用功率和使用时间计算;用水虽按入户水表实际使用数值计算),按照邢台市政府商业用电、用水收费标准收取水、电费,乙方必须按时缴纳。
商场管理费:
甲方统一进行商场的物业管理和商业管
理、服务工作,乙方按元/平米•月(建筑面积)向甲方缴纳商场管理费,商场管理费主要用于商场的公共设施设备空调、电梯、消防、电讯等维修、维护和保卫、保洁、绿化等物业管理、商场管理、人员培训等商业管理、服务及广场公共财产保险等方面的费用开支。
甲方按
月收取,乙方应于每月底前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下月商场管理费。
营销推广费:
为确保所有经营者的利益,甲方将在重大节假日及换季、店庆期间组织大型经过整合的营销推广活动,因此而产生的营销推广费用,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面积予以分摊并予以共公示。
过户更名手续费:
乙方在转让经营权时,须向甲方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并一次性缴纳手续费每次元。
工装、工牌费:
甲方对乙方销售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管理,乙方员工上岗前均须向甲方缴纳工装、工牌、员工手册费元/人。
3商品质虽、计虽
乙方必须对所经营的商品质虽负责,不得经营任何假、冒、伪、劣和质次价高、质价不符的商品,必须使用国家标准的计虽器具,不得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
乙方经营的商品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包括厂名、厂址、品名、规格、等级、成份含虽等,并提供商品质虽检验报告(经营食品类商品还须提供卫生许可证及卫生检疫报告),进口商品应具有中文标识及海关完税证明和进口商品检验证明。
乙方必须实行“商品质H先行负责制”,遵守《产品
质虽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国家法规和甲方的有关商品质虽、计虽、退换货等各项管理规定。
如果出现商品质虽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退换;若因商品质H问题给消费者和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赔偿由乙方负担。
4商品价格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商品价格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参考邢台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自行定价。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物价标签和订制的价托,做到形象统一、明码实价。
乙方的商品价格不得违背国家及邢台市的有关价格管理政策,在经营中不得虚假打折和欺骗消费者。
5促销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促销管理,在商场内所开展的一切促销活动,须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不得在所经营的店铺内外私自张贴、悬挂促销广告和做商品宣传推广活动,其一切广告、宣传推广行为须由甲方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统一协调安排。
乙方需要单独组织促销和宣传时,需提前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乙方自行开展的促销、宣传活动,不得违背国家和邢台市的广告法规,不得使用不符合甲方统一规定标准的广告道具和宣传品。
乙方所开展宣传、促销活动均不得有虚假、不实和欺骗消费者的内容。
乙方需利用公共区域(如中庭、广场、外立面、公共
柱体等)进行宣传、促销时,必须提前7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申请,由甲方统一进行安排设计、制作和发布、实施,并有偿使用。
个别属全国统一形象的品牌商品若因有个性形象和广告宣传及广告陈列的统一需要,则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
篇四:
商铺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哈尔滨润恒农副产品物流园
商铺转
合同
(合同编号:
让书)
商铺转让合同说明
1、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
立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
可以对文
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
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
空白行的,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
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
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
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2)若
因乙方原因未能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资格审查,应在甲方〈〈催款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付清合同价款;若乙方未按时付清合同价款,则按本合同第五条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每月必须及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
若乙方逾期还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或办妥按揭手续的,按
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至全额付清商
铺使用权转让总价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有权收回商铺使用权另行转让,并以本合同总价款的%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并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次日起至全额付清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
2、
第七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乙方使用:
1、
2、
3、
4、该商铺经验收合格。
该商铺经综合验收合格。
该
商铺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
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乙方的;
2、3、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铺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甲方如未按本合
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
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
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商铺
使用权转让价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
合同的,甲
方应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
换全部已付商铺使用权转让款,并按乙方已付商铺使用权转让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商铺使用权转让款的违约金。
2、第九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
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商铺质虽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
同意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
2、3、该商铺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消防、铺位号等变更;
乙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退
铺的书面答复。
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做出书
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铺。
乙方退铺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铺要求之日起个工作
日内将乙方已付商铺使用权转让款退换给乙方,并按利率
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铺的,视为同意接受设计变更。
第十条交付
商铺使用权达到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一下方式处理:
乙方须按甲方送达的《商铺使用权交付通知书》上规定的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和甲方办理交付手续;乙方逾期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使用权已交付使用,但乙方仍需从《商铺
使用权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截止日次月起承担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商铺使用权的转让和转租
篇六:
商铺买卖合同书
商铺买卖合同书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丙方:
(合同见证方)
甲、乙双方就位于号(注:
1:
应与商铺产权证上的地
址一致)的商铺的整体买卖事宜,根据《合同法》、《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位于的商铺现房(以下简称商铺),商铺具体状况如下:
1、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2、商铺座落在;
3、商铺产权面积
4、商铺目前被租赁(承租人为,租期截止为,租金为,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以上系甲方对商铺基本情况的陈述,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商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优先购买权等)。
乙方以甲方的保证和陈述为基础,决定整体头受上述苞铺。
甲方保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与上述商铺的承租人
再订立任何有关租赁性质的合同,原租赁合同在未征得乙方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展期、续租。
否则导致商铺迟延交付
的,甲方应按每迟延一日元
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