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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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为落实国家及地方日照管理的相关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凡在省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范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和宿舍等。
1.4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5 日照分析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日照分析sunlightanalysis
指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待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过程。
2.2 日照分析对象sunlightanalysisobject
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已建、在建、待建和拟建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2.3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sunlightanalysissubjectbuilding
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4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sunlightanalysisobjectbuilding
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的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
2.5 日照基准面sunlightdatumelevation
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2.6 日照基准线sunlightdatumline
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2.7 日照标准sunlightstandard
一般采用具有气象学意义的农历节气日,如寒冷的大寒日、日照时间最短的冬至日。
2.8 采样点samplingpoint
被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即为采样点。
2.9 采样点的间距samplingpointinterval
两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
采样点一般等距离布置,其间距可人为设定,间距越小,则分析结果越精确。
2.10 多点沿线分析multi-pointalongthelineanalysis
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的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
2.11 多点区域分析multi-pointareaanalysis
任意高度受影面上的均匀布点采样分析。
2.12 窗户分析windowanalysis
一般是根据有关规定对窗户的整个窗台面进行日照分析计算,并将计算结果绘成图形或表格。
2.13 阴影分析shadowanalysis
建筑物在一定时段内对一定测试高度面的日照遮挡分析,因其结果显示为测试高度面上连续的阴影分布范围,故称阴影分析。
2.14 立面分析elevationanalysis
自动生成建筑物立面多点区域分析计算,考虑包括自身遮挡(如遮阳板、阳台等)以及其它建筑物遮挡的影响,并将实际计算结果数值直观的显示在图上。
2.15 日照等时线sunlightisochron
日照时间相同的采样点的连线,也是不同日照时间分布区域的边界线。
2.16 分析高度analysisheight
即采样点标高,一般采用分析对象各层窗台标高。
2.17 时间间隔timeinterval
日照分析软件在对某一采样点进行日照分析时,需在有效时段的起讫时间范围内每隔一定的时间进行一次计算,其前后两次计算的采样时间差即为时间间隔。
3 建筑日照标准
3.1 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
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
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3 医院病房楼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4 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5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其活动场所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6 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7 县级以下城市建筑日照标准应适当提高。
4 日照分析软件与技术参数
4.1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国家建设部鉴定认可的相关软件,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性质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为准。
4.2 日照分析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理位置:
根据当地具体位置确定分析的经纬度范围;
分析节气:
大寒日/冬至日;
有效时段:
按日照标准确定,大寒日为8:
00~16:
00,冬至日为9:
00~15:
00;
日照基准年:
公元2001年
时间统计方式:
累计;
时间间隔:
5分钟;
采样点间距:
0.6米×0.6米
满窗设置:
窗户左右两端同时照到为满窗。
5 建筑日照影响范围的确定
5.1 对于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分析范围确定为其高度的1.2倍且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的北侧扇形阴影区域。
(见附录A)
5.2 对于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建筑,分析范围确定为其高度的1.2倍且最大不超过120米半径的北侧扇形阴影区域。
(见附录A)
5.3 建设项目内如有多栋建筑,分析范围为所有建筑遮挡范围的合集。
5.4 对于自身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其东、南、西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为日照分析范围。
(见附录B)
6 日照分析次序和方法
6.1 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根据上述4条规定确定日照分析范围。
先确定该范围内的建筑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包含拟建建筑自身日照情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6.2 应合理选择日照计算的方法,采用直观、易懂的表达方式。
7 有效日照计算规则
7.1 能获得日照的方向均为日照分析的有效朝向。
7.2 建筑日照应从有日照要求的楼层算起,窗台的计算高度按实际高度确定,落地门窗的计算高度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确定。
7.3 窗户、阳台计算基准面的确定:
一般窗户以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
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见附录B);
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两侧隔板所产生的遮挡均应计算(见附录B);
凹阳台、半凹半凸阳台,如阳台与室内连接空间有隔墙,以居室窗户的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两侧隔板所产生的遮挡均应计算;如阳台与室内连接空间无隔墙,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隔板)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见附录B);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基准面仍为原窗户的窗台外墙面;
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计算。
8 其他分析要素要求
8.1 建筑的屋脊、女儿墙、电梯间、楼梯间等部位,高度大于4米的非镂空通透围墙等构筑物应当确定为建筑日照的分析要素。
8.2 建筑日照应当考虑阳台对自身的日照遮挡,雨篷、挑檐等产生的自身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8.3 各分析建筑间的高差、地形地貌高差等须纳入计算。
9 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和要求
9.1 覆盖日照分析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地形图电子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9.2 本基地拟建建筑项目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等电子资料(附有地形标高、±0.00处绝对标高、建筑外轮廓尺寸和标高、窗户位置、高度、宽度及窗台高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本基地拟建建筑项目电子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电子资料的任何调整必须保证与报审资料一致。
9.3 本基地外建筑日照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在建和待建等建筑项目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及相关电子资料。
本基地外已建、在建和待建等建筑项目的电子资料必须采用审批后在当地规划部门存档备案的资料。
已建建筑项目资料如果缺损,应由日照分析单位与委托方一起进行现场勘测。
10 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要求
10.1 文本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拟建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根据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现状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参与叠加遮挡的其它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上述主客体建筑的资料来源说明。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的依据、目标与对象。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分析方法。
分析结论:
说明分析建筑是否满足日照要求。
对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情况,应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户的所属建筑及受影响程度以及窗户数和户数。
对其中的现状客体建筑,还须列出拟建建筑建设前后的窗户日照时间比较分析表,分别注明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及所处时段。
10.2 图纸
委托方提供的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拟建建筑单体标准层平面以及能反映出拟建建筑高度的立面或剖面图。
平面区域分析成果图。
标明分析建筑沿线和分析区域范围内的有效日照时数。
窗户日照分析图。
应标明各分析建筑窗户的具体位置、有效时间段和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则应按受影响类型、程度分别填充不同颜色,并标明每户的分界线。
11 日照不足的救济
11.1 拟建建筑建设后造成原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日照不足或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日照时数减少的,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并与上述住户协商同意,可以经济补偿作为救济,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受影响住户商定。
12 附则
12.1 本规范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12.2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
附录
附录A日照分析范围图
拟建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时日照分析范围图(8:
00~16:
00阴影范围线)
拟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时日照分析范围图(8:
00~16:
00阴影范围线)
附录B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
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
附录C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附录D用词用语说明
D.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D.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D.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D.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D.1.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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