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实施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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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实施指南
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实施指南
前言
本标准明确了河南省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的总体原那么、过程和要求,同时用于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并保持安全标准化。
本标准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提出。
本标准要紧起草单位:
河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
本标准首次公布。
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实施指南
1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的总体原那么、过程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及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2020«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那么»
GB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那么
GB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T16483-202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有害因素»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AQ/T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那么
SH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3097-200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HG20571-19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SH3047-93«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注册安全工程师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方法»2006年10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8号令
«关于做好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操纵改造的意见»【豫安监三(2020)26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治理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纳以下术语和定义
3.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chemicalenterprise
依法设立,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其所属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独立核算成本的单位。
3.2安全标准化 safetystandardization
为安全生产活动获得最正确秩序,保证安全治理及生产条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要求制定的规那么。
3.3关键装置 keyfacility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3.4重点部位 keysite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3.5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标准化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
3.6相关方 interestedpart
关注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或受其阻碍的个人或团体。
3.7供应商 supplier
为企业提供原材料、设备设施及其服务的外部个人或团体。
3.8 承包商 contractor
在企业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3.9 事件 incident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形。
3.10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职业病、损害、财产缺失或其他缺失的意外事件。
3.11 危险、有害因素 hazardouselements
可能导致损害、疾病、财产缺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1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hazardidentification
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3.13风险 risk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3.14 风险评判 riskassessment
评判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担范畴的过程。
3.15 安全绩效 safeperformance
基于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操纵和排除风险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16 变更change
人员、治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变化。
3.17 隐患potentialaccidents
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治理上的缺陷。
3.18 重大事故隐患seriouspotentialaccidents
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缺失的事故隐患。
4要求
4.1 概述
本规范采纳打算〔P〕、实施〔D〕、检查〔C〕、改进〔A〕动态循环、连续改进的治理模式。
4.2 原那么
4.2.1 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依据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
4.2.2 安全标准化的建设,应当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判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差不多上能够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4.2.3 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应表达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治理原那么,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治理水平。
4.2.4 安全标准化采取企业自主治理,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考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监督的治理模式,连续改进企业的安全绩效,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实施
4.3.1 安全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等6个时期。
4.3.2 初始评审时期:
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求,对企业安全治理现状进行初始评估,了解企业安全治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差不多治理信息,发觉差距。
4.3.3 策划时期: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针对初始评审的结果,确定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包括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猎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3.4 培训时期:
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
4.3.5 实施时期:
依照策划结果,落实安全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4.3.6 自评时期:
应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形进行检查和评判,发觉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4.3.7 改进与提高时期:
依照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治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5 治理要素
5.1负责人与职责
5.1.1负责人
5.1.1.1 企业要紧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和基层工作。
5.1.1.2 企业要紧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
5.1.1.3 企业要紧负责人应作出明确的、公布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5.1.1.4 企业要紧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
5.1.2方针目标
5.1.2.1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要紧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目标与以量化;
5〕公众易于获得。
5.1.2.2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企业各级组织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打算,以保证年度安全目标的有效完成。
5.1.3机构设置
5.1.3.1企业应建立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治理部门,依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企业应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a)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应按许多于安全生产治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b)安全生产治理人员7人以下的企业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5.1.3.2企业应依照生产经营规模大小,设置相应的治理部门。
5.1.3.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治理网络。
5.1.4职责
5.1.4.1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5.1.4.2企业应制定要紧负责人、各级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5.1.4.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治理部门、治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形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形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5.1.5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5.1.5.1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应按照«财企[2006]478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治理暂行方法»如下提取:
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1.5.2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1.5.3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参加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险。
5.2风险治理
5.2.1范畴与评判方法
5.2.1.1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判治理制度,明确风险评判的目的、范畴和准那么。
5.2.1.2企业风险评判的范畴应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时期;
2〕常规和专门规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形;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企业周围环境;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难等。
5.2.1.3企业可依照需要,选择科学、有效、可行的风险评判方法。
常用的评判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预危险性分析〔PHA〕;
4〕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与阻碍分析〔FMEA〕;
6〕故障树分析〔FTA〕;
7〕事件树分析〔ETA〕;
8〕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5.2.1.4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判准那么: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治理标准、技术标准;
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5.2.2风险评判
5.2.2.1企业应依据风险评判准那么,选定合适的评判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判。
企业在进行风险评判时,应从阻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峻程度分析。
5.2.2.2企业各级治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判工作,鼓舞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判和风险操纵。
5.2.3风险操纵
5.2.3.1企业应依照风险评判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形等,确定不可同意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操纵措施,将风险专门是重大风险操纵在能够同意的程度。
企业在选择风险操纵措施时:
1〕应考虑:
⑴可行性;⑵安全性;⑶可靠性;
2〕应包括:
⑴工程技术措施;⑵治理措施;⑶培训教育措施;⑷个体防护措施。
5.2.3.2 企业应将风险评判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操纵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把握、落实应采取的操纵措施。
5.2.4隐患治理
5.2.4.1 企业应对风险评判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
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5.2.4.2 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判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形等;
4〕治理时刻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5.2.4.3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截了当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5.2.4.4 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打算,限期解决或停产。
5.2.5重大危险源
5.2.5.1 企业应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5.2.5.2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5.2.5.3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5.2.5.4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5.2.5.5 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5.2.5.6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2.5.7 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5.2.6风险信息更新
5.2.6.1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判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
5.2.6.2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判结果和风险操纵成效。
5.2.6.3企业应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判: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5.3法律法规与治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
5.3.1.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猎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治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猎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猎取,定期更新。
5.3.1.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5.3.1.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5.3.2符合性评判
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形进行符合性评判,排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5.3.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3.3.1企业应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职责;
2〕识别和猎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3〕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安全生产费用;
5〕安全生产奖惩治理;
6〕治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7〕安全培训教育;
8〕特种作业人员治理;
9〕治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治理;
10〕风险评判;
11〕隐患治理;
12〕重大危险源治理;
13〕变更治理;
14〕事故治理;
15〕防火、防爆治理,包括禁烟治理;
16〕消防治理;
17〕仓库、罐区安全治理;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治理;
19〕生产设施治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治理;
20〕监视和测量设备治理;
21〕安全作业治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理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治理等;
22〕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治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
23〕检修理治理;
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治理;
25〕承包商治理
26〕供应商治理;
27)职业卫生治理,包括防尘、防毒治理;
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治理;
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治理;
30〕应急救援治理;
31〕安全检查治理;
32〕自评等。
5.3.3.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5.3.4操作规程
5.3.4.1企业应依照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5.3.4.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5.3.5修订
5.3.5.1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判过程中发觉涉及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缘故,发觉制度性因素时;
8)其它相关事项。
5.3.5.2 企业应组织相关治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
5.3.5.3 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治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3.5.4 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4培训教育
5.4.1培训教育治理
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
依照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形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打算。
5.4.1.2企业应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5.4.1.3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5.4.1.4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打算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形。
5.4.1.5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成效进行评判。
5.4.1.6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5.4.2治理人员培训教育
5.4.2.1企业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同意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5.4.2.2企业其他治理人员,包括治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4.3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4.3.1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每年应同意再培训,再培训时刻不得少于国家或地点政府规定学时。
5.4.3.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5.4.3.3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治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5.4.3.4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4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4.4.1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4.2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刻不得少于国家或地点政府规定学时。
5.4.5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5.4.5.1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5.2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本卷须知的培训教育。
5.4.5.3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储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储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5.4.6日常安全教育
5.4.6.1企业治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打算开展安全活动和差不多功训练。
5.4.6.2班组安全活动每月许多于2次,每次活动时刻许多于1学时。
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打算、有内容、有记录。
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治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5.4.6.3治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许多于1次,每次活动时刻许多于2学时。
5.4.6.4企业安全生产治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5.4.6.5企业安全生产治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治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打算,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5.5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5.5.1生产设施建设
5.5.1.1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5.1.2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时期、设计时期、试生产时期和竣工验收时期规范治理。
5.5.1.3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治理状态。
5.5.1.4企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治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治理。
5.5.1.5企业应采纳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5.5.2安全设施
1〕宜按照SH3063-1999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纵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宜按照SH3097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4〕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GB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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