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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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
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王某某
被申请人:
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四平路2500号20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申请人因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某某、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某某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实业有限公司诉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
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某某市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王某某、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某、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二、本案依法应由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某某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
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同时,申请人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
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
张三,女,20某某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某村某区某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某某)某民一初字第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李四于20某某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某某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某某省某某县已6年有余。
申请人与李四从20某某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村某区某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
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某某省某某县。
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敬礼!
2022年某某月某某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
张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
被申请人:
罗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
贵院受理的20某某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某某年1月25日结婚后,20某某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
李晶,女,20某某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某某村某区某号楼。
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某某)某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孙大千于20某某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某某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大千离开某某省某某县已6年有余。
申请人与孙大千从20某某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某某村某区某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
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孙大千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某某省某某县。
因此,贵院受理孙大千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李晶
2022年3月29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5
申请人(原审被告):
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某某,职务:
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所地:
重庆市万州区某某综合楼
被申请人:
某某,男,出生于19某某年7月10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某某
住址:
重庆市云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某组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某某年2月8日收到金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某某诉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理由如下:
首先,某某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是“20某某年3月2日原告在工地上班,具体从事水电安装工作。
20某某年3月19日上午10点,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因电表爆炸造成原告烧伤”。
依据原告对其受伤过程的描述,是“工作过程中”,并非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
因此,某某的伤害应该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一般情况下,职工工伤纠纷应该待受伤员工治愈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然后经劳动仲裁机构选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再依据伤残等级,按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文进行裁定。
其做法违背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所以,某某的工伤事故应该移交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某某年二月十一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
复议申请人刘某某,男,20某某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某某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某某)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
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某某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某某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
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某某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某某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某某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
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某某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某某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
刘某某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某某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某某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某某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某某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某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某某于20某某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某某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
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
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某某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
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
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
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2022年某某月某某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7
申请人:
某某、女、28岁、汉族、住址。
被申请人:
某某、男、30岁、汉族、工作单位:
某某,住址:
同上,
申请人因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由贵院受理,但申请人认为本案依法不应由贵院审理,现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交给某某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某某结婚时及婚后共同生活的住所一直都是位于号,而非某某在起诉状中所写的BB号,此处房产申请人一家三口从未在此居住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并不在BB,所以,申请人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依法不应由BB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某某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某某人民法院
2022年某某月某某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8
申请人:
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总经理
住所地:
某某
申请人因某某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某某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某某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某某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
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某某市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首先,某某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某某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某某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某某年6月17日交给某某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
该《合同书》不仅被某某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某某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某某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某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某某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某某人民法院。
请予准许。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2年9月8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9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某某]197号《关于原告中国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日本太阳航行贸易有限公司、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运输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松加船务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记载:
承运人为松加船务有限公司,通知人为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收货人凭指示。
提单正面约定:
“船东对货物的.运费、空仓费、滞期费、司法扣押费用及代理律师的费用等享有留置权,即使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或保管人。
如果租约未能足够包含上述条款,则提单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提交伦敦或纽约仲裁,船东/承运人享有选择权,具体按Y84仲裁条款的规定。
”松加船务有限公司认为提单仲裁条款对于提单持有人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具有效力,并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涉案提单是基于租船合同而签发,提单正面记载的仲裁条款不属于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应是提单仲裁条款的约定。
根据海商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松加船务有限公司与持有提单的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涉案提单的约定。
虽然涉案提单正面约定因涉案提单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提交伦敦或纽约仲裁,但提单仲裁条款的约定属于承运人单方意思表示,对持有提单的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武汉海事法院对此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此复。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0
申请人:
安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
安徽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某某总经理
申请人就安徽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管辖权异议: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某某年6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院正在审理,案号为(20某某)合民一初字第03某某号,此案与被申请人在贵院诉申请人的案件均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引起,系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审理,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也应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裁决,并予移送。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安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1
申请人:
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
某某
法定代表人:
某某
职务:
总经理
申请人因某某诉申请人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某某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某某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向申请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现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某某县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一、该涉案合同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加工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关于这两类合同的性质有专门的规定,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目的不同。
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所有权,加工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
在加工合同中,如涉及转移所有权的,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则是基本的义务。
二是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通常不发生协助义务;在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加工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
三是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
加工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却不一定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本案中,从双方往来法律文书名称上看,申请人向某某开具的支票明确为“货款”或“模具款”,而不是加工合同的称谓“劳务费”或“加工费”,因此双方应为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双方在送货单、对账单中只需明确约定品名规格、模号等即可,尤其是规格为通用规格,购买的实际上是通用产品,而非特定的产品;申请人在整个买卖关系中,交易的目的在于转移标的物(冲头、冲针等)的所有权,而非劳务或者加工成果;申请人请求交付的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冲头、冲针等),对某某的生产过程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其生产过程也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产品(冲头、冲针等)。
所以双方的交易行为性质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某某主张的加工合同关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送货单》备注客户地址明确约定:
“惠州市某某县某某工业区某某”,本案被告所在地为深圳市某某区、合同的履行地为惠州市某某县。
因此,本案应当由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某某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该涉案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加工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东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某某县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深圳某某有限公司
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2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将该案移送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的住所地在,系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申请人的住所地在区,而不在区,为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为此,申请人的住所地为某某市区路号,被申请人应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请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到某某市区人民法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3
申请人:
张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
被申请人:
罗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
贵院受理的20某某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某某年1月25日结婚后,20某某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4
申请人:
张锦屏
民族:
汉
性别:
女
年龄:
51
委托代理人:
徐某某
职业:
律师
住所地:
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某某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
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某某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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