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办理制度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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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办理制度完整版
编号:
TQC/K740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办理制度完整版
Inthecollectivemanagement,inordertogivefullplaytotheenthusiasmandinitiative,formacollectiveforceandestablishasystemthatconformstothemarketrules,managementprinciples,andfullyembodiesthemodernmoralconceptsandbehaviornorms.
【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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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办理制度完整版
下载说明:
本规章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每一位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得到了充分发挥,并形成一种集体合力而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现代管理原理,并能充分体现现代化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办理制度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办理制度
(一)行政审批服务1.原则。
严格执行ldquo;两集中两到位rdquo;,保证全区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在大厅办理,坚决防止体外循环和双轨制。
......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办理制度
(一)行政审批服务
1.原则。
严格执行“两集中两到位”,保证全区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在大厅办理,坚决防止体外循环和双轨制。
2.严格执行“简单事项一审制”、“复杂事项一审一核制”、“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并联审批”、“重点项目或需要跨级审批的事项实施代办制”的服务方式。
3.事项确定。
由部门提报,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公开公示,规范实施,动态核减。
4.功能区划分及窗口设置。
按照事项隶属行业划分功能区,行业内各部门可按照一门管理、分类核准、人员统筹、调剂使用的原则,确定窗口值守人员,确保AB岗的贯彻实施。
(二)公共资源交易
暂由潍坊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独立实施。
(三)为民服务项目
邀请各具有为民服务性质的单位和部门选派适量人员入驻大厅,保证全区所有社会服务项目都能在大厅予以办理,尽最大可能给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建立《企业注册电话数据库》、《企业注册地址数据库》适应群众查询企业电话和地址需要,具备“活电话号码”、“活地图”功能。
设立小微企业或个体服务组织数据库,为上述组织和用户的联系合作创造条件,积极为消灭城市小广告创造条件。
(四)涉企服务项目
全区所有涉企优惠项目都需在大厅公开办理,保证政策及时到位,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五)中介服务
资质齐备、招标入驻、明码标价、自愿合作、全程受控、信用制约、三年限期、优胜劣汰。
篇2: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秩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驻中心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类别和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按照公平、高效、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在中心指定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工作;如需对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应当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中介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需填写《中介服务机构进驻中心人员登记表》,经中心审核同意,进行登记和统一编号,领取工作牌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行业管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坚持公平竞争,不得通过相关审批窗口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单位,强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协议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中心管理。
(一)窗口前台严格落实一桌一人制;
(二)着正装、佩戴工作牌上岗,工作时间内要衣着整齐、仪表举止得体;
(三)工作台面应当按中心规定,统一摆放工作座牌;
(四)办公桌面物品摆放整齐,保持桌面整洁;
(五)自觉维护中心正常办公秩序;
(六)遵守中心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工作台面不得随意摆放名片、印章等物品;
(二)不得在电脑上运行游戏、看股市、看视频、网上聊天购物、戴耳机听音乐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
(三)不得在大厅工作区域大声喧哗、嬉笑打闹、聚堆聊天、打瞌睡、翻越柜台;
(四)不得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五)不得在中心大厅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丢乱扔;
(六)不得在中心大厅窗口区域晾、挂和放置衣物;
(七)不得在工作区域前台内接待服务对象、会客;
(八)不得带未成年子女进入工作场所;
(九)中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中心通过日常巡查、录像监控、受理投诉等方式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对其做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的评价。
第十一条中心根据检查考核情况,每月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中介服务窗口,进行通报表彰;年度被评为优秀中介服务机构的,由中心给予奖励,并在与其续签协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协议规定和中心管理规定的,由中心责令及时纠正;一个月内违反规定两次以上,或者连续两个月被评为差等次的,由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黄牌警告,直至责令撤出中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潍坊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篇3: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件工作规程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件工作规程
为规范窗口办件行为,确保窗口工作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制定本规程。
一、告知
1、窗口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所有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和操作程序,向申请人提供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供申请人查询。
2、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内容包括:
①事项名称;②办理依据;③申报材料;④办理程序;⑤承诺时限;⑥收费标准及依据;⑦受理电话;⑧投诉电话。
3、申请人要求对审批事项需要提报的材料、审批程序等内容加以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解释,不得拒绝。
二、受理
1、窗口单位接到行政审批申请后,制作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单,一联当场交付申请人,一联存窗口单位。
2、审批受理通知单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②审批事项名称;③受理机关名称;④承办人姓名、联系电话;⑤承诺办理时限;⑥受理时间及取件时间;⑦受理编码及查询密码;⑧办件查询、评议、投诉渠道。
3、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批;需要进行实地勘察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内部多个内设科室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填写《补办件通知单》,当场交付申请人。
申请人补齐或补正材料之日为该事项正式受理之日。
5、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窗口单位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填写《退回件通知单》,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窗口单位不得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为由拒绝受理。
三、办理
对纳入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管理。
1、程序简便、可即时办结的审批事项为即办件,实行即收即办。
基本程序为:
①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③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当即作出审批决定。
2、一个部门负责审批,但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即时办结,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或实地勘察或鉴定方能做出决定的审批事项,实行限时承诺办理。
基本程序为:
①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③在承诺时限内组织审核、现场勘察或鉴定;④根据审核、勘察或鉴定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3、需经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为联办件,由牵头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负责组织并联审批。
牵头部门为审批责任部门,负责受理、组织审批并答复申请人。
基本程序为:
①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②受理窗口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并通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抄告中心;③相关部门收到联办通知后,要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按有关规定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反馈牵头部门;④牵头受理窗口综合相关审批部门意见,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相关审批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审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4、区级主管部门无最终审批权,需审查后转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审批的事项为上报件,实行受理部门负责办理制。
基本程序为:
①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②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明确该事项在本区的承诺办理时限;③受理窗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转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受理窗口负责与上级政府或部门进行联系,协助办理。
超过15天未批复的,要向中心作出解释。
四、反馈
1、审批事项办结后,窗口单位要将审批事项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并将审批事项办结通知单当场交付申请人。
2、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予以批准的事项,由审批窗口在承诺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确定不予批准的事项,如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认定的,应当即时通知申请人;对项目内容复杂、需要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的,经审议或核查确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通知申请人,退回有关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3、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触摸屏等形式查询申请事项办理情况;对不予批准的事项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申请复核,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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