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复习笔记 民法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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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复习笔记民法学
2015年法律硕士考研复习笔记(民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2.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
(1)利益说
(2)意思说(3)主体说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
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这是由商品交换必然要求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量劳动的交换决定的。
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四、民法的解释
五、民法的适用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新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得溯及既往。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一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
由于制定、颁布民事法规的机关不同,民事法规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相同。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我国民法对惟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居住国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无直接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二、自愿原则
1.当事人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三、公平原则
1.本着公平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2.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3.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司法公平合理,法无明文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处理民事纠纷
四、诚实信用原则
1.将真实情况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诚实信用
2.恪守信用,认真履行民事义务含义
3.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超越权利的正当界限,不得背离法律设置该权利的宗旨。
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有区别的,诚实信用不仅是对行使权利的要求,更是对履行义务的要求,但禁止权利滥用,顾名思义,只是对行使权利的要求。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
历年试题:
48.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
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
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
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2005]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79.“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
”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
[2003]
55、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2004]
A、地位平等B、意思自由C、平等协商D、等价有偿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2.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历年试题:
31.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2005]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14、物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2000]
A.支配权B.请求权C.抗辩权
9、相对法律关系是指()。
[2000]
A.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关系B.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C.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D.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
57.甲殴打乙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家属2万元。
乙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
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2003]A.事件、行为B.行为、事件C.事件、事件D.行为、行为76.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2003概念比较]32、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2004]
A、日出B、备课C、赠与D、恋爱
4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民事权利的是()[2004]
A、婚姻自由权B、亲属抚养权C、作品修改权D、仲裁请求权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成为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历年试题:
50.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5]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1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2002]
A.质押合同订立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D.公司同意之日
48.以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
[2003]以上两题也可以放在担保物权里面来讲。
63.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
[2003]
A.交付B.占有C.登记D.合意
45、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2004]
A、树上的果实B、未收割的庄稼C、银行存款的利息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
第三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
包括追认权、终止权、选择权、买回权、解除权、撤销权、撤回权、抛弃权、抵消权、免除权等。
还包括撤消权、所有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等。
3.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5.既得权和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
自然事件包括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时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等;人为事件则包括战争、罢工、动乱等。
行为包括事实行为、民事行为和违法行为。
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始于出生,注意胎儿应留份问题。
三、自然人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终于死亡,注意几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间推定问题。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等“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三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类型
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
二、监护人的设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两者制度目的的
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不仅旨在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申请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须经法院宣告。
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须经法院宣告。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不一样,普通期限为4年。
特别期限为2年。
利害关系人是否有顺序关系
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关系
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关系。
顺序为:
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提出申请时,别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去申请,即使提出申请,也不会被法院宣告的。
公告期间
三个月
一年
法律效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
债务之履行与接受履行。
与生理死亡相同,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解除,其配偶可与他人结婚,其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其所负担的人身性债务消失。
但被宣告死亡人并不见得已事实上死亡,他在其生存地点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因其被宣告死亡而无效。
撤销宣告的法律后果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失踪宣告。
其财产管理人应向他交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并回报财产管理情况,提交财产收支账目。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失踪死亡。
其配偶若未婚,婚姻关系恢复;若已再婚,不因撤销死亡宣告而影响第二次婚姻关系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人之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合法收养,收养关系不因撤销死亡宣告而受影响,以维持既已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确定。
因宣告死亡而获得财产的人不论取得财产的根据是继承、遗赠或人寿保险,旨应返还给重新出现人或者其他给付者。
所返还者应为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重新出现人适当补偿。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联系: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步骤,利害关系人可自由选择提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申请。
这是为了尊重利害关系人对下落不明者的感情。
2.宣告失踪只结束下落不明者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宣告死亡同时结束下落不明者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3.宣告失踪不是推定,而是对自然现实的确定;而宣告死亡是推定,是从自然现实推导出法律现实。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六节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个人合伙的成立
三、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历年试题:
10、被宣告死亡撤销后,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2000]
A.自行恢复B.恢复,但需办理复婚手续C.不能自行恢复D.应重新登记,才能恢复
1、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才能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2001]
A、1年B、2年C、3年D、4年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2002判断]
1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002]A.有效B.无效C.部分有效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27.公民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2002]
A.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B.其财产由特定人代管
C.婚姻关系中止D.继承程序开始
5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03判断]59.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2003]
A.婚姻关系解除B.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C.财产发生代管D.财产发生继承
38、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五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乙()。
[2004]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宣告甲死亡
49、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为()[2004]
A、有效B、无效C、部分有效D、效力待定
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依法成立。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
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的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
(二)英美法系
(三)中国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
二、机关法人
2.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3.社会团体法人。
包括:
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4.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条件不同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范围不同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取得,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总是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的。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即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后果的能力。
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1.法人成立的原则
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强制主义。
2.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二、法人的变更
人格变更(分立合并)、组织形式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历年试题:
4、甲工厂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
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而归消灭()。
[2000]
A.债的免除B.债的混同C.债的抵消D.债的解除四、简述题(本题共2小题,分别为6分和10分,满分16分)[2000]1、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6分)
四、简述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满分2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2001]
1、简述法人的成立条件
26.下列各种概念中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是()。
[2002]A.社团法人B.营利法人C.企业法人D.私法人
58.在我国,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
[2003]
A.准则主义B.特许主义
C.自由主义D.行政许可主义
66.在下列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2003]
A.某机关人事处B.某乡政府
C.某市教育局D.某大学法学院
3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2004]
A、营业执照B、荣誉C、名称D、名誉
第四节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历年试题:
47.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2005]
A.负连带责任B.负部分责任C.负补充责任D.不负责任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00判断]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对外所欠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2000判断]
1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2002]
A.可以用劳务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视听资料、公证、审核批准、登记)
二、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条件的法律特点
条件是将来的尚未发生的事实;条件是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条件是当事人依其意志选择的事实;条件是合法事实;具有特定目的性,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条件的种类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期限的法律特点
未来确定到来;由当事人约定。
3.期限的分类
始期和终期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
3.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受胁迫而实施的且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撤销权人未撤销或在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财产返还、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历年试题:
46.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口头遗嘱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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