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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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汇编
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汇编
合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服务对象
合肥学院全体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
服务理念
整合社会资源合作共赢
满足学生需要至真至诚
服务宗旨
一流的服务意识
一流的工作质量
一流的办事效率
一流的部门形象
服务准则
主动热情真诚耐心周到细致
服务内容
面向学院所有学生,发布招聘信息,开展就业政策咨询,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开展职业素质测评,提供进行网上信息查询。
面向社会用人单位,发布生源信息,组织专场招聘会,提供网上信息查询资料,签订就业协议书。
一、合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1
二、合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
三、关于开展毕业生日常就业咨询服务的管理办法•••••••••••••••••••5
四、合肥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管理暂行规定••••••5
五、《毕业生登记表》填写及使用须知•••••••••••••••••••••••••••••••••9
六、合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流程图•••••••••••••••••••••••10
七、应届毕业生签约派遣工作流程图•••••••••••••••••••••••••••••••••11
八、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流程图••••••••••••••••••••••••••••••••••••••12
九、毕业生补发《报到证》流程图••••••••••••••••••••••••••••••••••••13
十、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暂行管理办法••••••••••••••••••••••••••14
十一、毕业生就业信息查询室管理规定••••••••••••••••••••••••••••••15
十二、就业招聘大厅管理制度••••••••••••••••••••••••••••••••••••••••16
十三、合肥学院毕业生就业洽谈室使用及管理规定••••••••••••••••••••17
十四、合肥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规定(试行)••••••••••••••••••••••••••18
合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及细则;
二、制定就业指导计划和毕业教育计划,组织各系实施就业指导和毕业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
三、宏观管理、督促、考核各系的就业工作;
四、拓宽就业渠道,收集、整理并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
五、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工作,并及时向省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六、负责组织举办院内供需见面活动,组织毕业生参加省、市主管部门举办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七、负责毕业生推荐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
八、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九、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就业指导课的教学,提供就业咨询服务;
十、负责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处理协调毕业生遗留问题;
十一、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十二、组织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组织并指导实施全院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十三、完成主管部门或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合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资源,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中心)是全院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学院实施院系两级“一把手”工程,各系主任和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学院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以深化教育改革为核心,以毕业生质量和竞争力为生命,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加大就业指导与服务,努力实现我院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第四条学院积极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断培育和完善以学院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便利条件。
在就业工作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学院、用人单位、毕业生形成就业约定的惟一有效依据,经三方签订后有效。
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将根据有效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来制订就业方案。
第六条学院将通过一定的方式定时公布各专业的就业状况.并以就业状况作为各系招生计划调整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第七条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积极配合各省、市、地区的组织人事部门选调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支持“青年志愿者西部计划”,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扶贫等工作;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
第八条对原籍是非西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籍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
积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条件艰苦的地区和单位就业,对于到上述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学院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九条对积极给予学院教育资助的机构,学院将优先推荐及落实毕业生,对在学院设立各种奖学金的用人单位,各系应做好工作,保证协议落实。
第十条委托、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照原委托、定向协议就业。
不能履行原协议的,须征得原委托、定向单位(地区)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一条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人才服务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学院为其办理就业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的档案和户籍,学院将积极帮助落实到具体的人事代理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当年毕业离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学院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其户籍和档案材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学院请保存户籍和档案(毕业生须与就业办签订档案留校协议),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院将其户籍和档案或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在保留期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其党、团关系的管理按学院组织部、团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须在派遣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毕业生,户籍和档案关系挂靠由本人自愿选择。
第十五条考取“专升本”的毕业生后提出不再读的,需办理退学手续后方可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之后提出不再攻读的,按照违约处理;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第十六条结业生经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要在(报到证)中注明“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院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档案、户籍关系或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或挂靠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或保留学院两年。
第十七条肄业生不具备参加毕业生就业资格,学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第十八条学院将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修养。
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院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且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之后,因病退回学院的,需将户籍关系带回学院重新落户,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院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且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十九条做好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一)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的教育,使其树立缴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确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
(二)了解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对于其特殊困难和要求,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尽量给予解决。
(三)大力表彰毕业生中的先进典型,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其模范事迹。
(四)加强就业指导,上好就业指导课,就业指导课是列入全院本、专科教学计划必修课。
(五)通过就业指导及就业咨询,帮助毕业生正确认识自我、认清形势,为毕业生正确地设计和选择自己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十条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严肃工作纪律
(一)学院实施院系两级“一把手”工程,就业目标分解,层层落实;各系应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承担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领导亲自负责。
(二)要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要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
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
对循私舞弊、受贿等行为要认真严肃查处,并请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并由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毕业生日常就业咨询服务的管理办法
为解决毕业生在择业时面临的各种难题,帮助他们顺利的就业,进一步发挥咨询服务的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咨询服务内容:
新生入学教育咨询服务、就业政策咨询服务、用人单位信息咨询服务、毕业生离校政策咨询服务等。
二、咨询服务人员配备:
各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院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
三、咨询服务方式:
开设就业指导课、校园网站、编印就业指导材料、就业政策问答材料、开设校内就业宣传栏以及开通就业咨询电话等。
四、咨询服务时间:
每周二、四全天。
其他由各系根据毕业生的具体需要另行安排。
五、咨询服务地点:
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各系就业办公室、就业洽谈室。
六、咨询服务人员要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千方百计地为学生解决好面临的各种疑惑。
七、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合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合肥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社会声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就业推荐表》
第二条:
《就业推荐表》是学院根据目前我国人才市场竞争的特点,为了更全面、详细地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便于毕业生择业、就业而设计、制作的。
第三条:
学院毕业生推荐的原则是:
“择优推荐”。
第四条:
《推荐表》填写、审查及使用
(一)《就业推荐表》由院就业办设计、制作、发放。
毕业生个人设计、制作的《就业推荐表》一律无效。
(二)毕业生本人要认真如实填写,各系要严格审查核实,填写推荐意见后统一交院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查签章。
《推荐表》原件一式五份,留就业指导办公室和系备案各一份,毕业生联系工作时给用人单位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三)《推荐表》统一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不能有涂改、删改等痕迹。
(四)《推荐表》的填写应真实可靠,无论奖惩情况、担任职务情况、外语水平、各科成绩等都应如实填写;对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发现要严肃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五)《推荐表》中的系评语应实事求是,系须审查毕业生本人填写部分并认为情况属实后,方可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系公章。
(六)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负责《推荐表》的最后把关,经审查无误后,方可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专用章”。
推荐手续完成,《就业推荐表》生效。
第五条:
禁止毕业生在就业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对就业推荐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于相应纪律处分。
毕业生派遣离校后,学院不再予以办理就业推荐手续。
第三章《就业协议书》
第六条:
《就业协议书》是由安徽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发放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格式合同,是目前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接收合同载体,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就业意向,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学院不参与协议签订,学院签章只是起到见证作用。
根据省就业主管部门要求,《就业协议书》还需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人才主管部门签章,《就业协议书》是学院编制、上表毕业生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的唯一依据。
第八条:
《就业协议书》填写、审查及使用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签约意向后,均须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院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各系集体领取。
(三)毕业生联系好工作单位,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况及应聘意见,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章,所在系填写意见签章后,交就业指导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
(四)《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办法,每位毕业生只能使用属于自己唯一编号的协议书。
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院、用人单位或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各执一份,非原件无效。
以各种名义欺骗学院,手中持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协议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就业协议书》因非人为的破损等原因不能使用,由各系毕业班辅导员持原件到院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更换;
(六)《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由于转让他人而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院双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原则上不得违约,如有特殊情况,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院就业指导中心,换取新的协议书。
(八)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院原则上不再补发。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补办。
(九)签定协议书时有关说明
凡参加考研或参加专升本考试的,但未明确是否录取的毕业生,在联系工作时须给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在协议书备注栏注明“本人巳报考研究生,若被录取,本协议失效”的字样,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并按违约处理。
毕业生如因考取研究生、专升本、自费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必须将学院发给的协议书交回就业指导中心。
第九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原则
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需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各方在签订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并且没有其他方面的择业限制。
如果学生在派遣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或由于个人其他原因无法派遣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学院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保证就业计划的落实,使就业协议得以实现。
除协议书上所列的各项内容外,签订协议的各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备注”栏内加以补充确定。
第十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的程序
(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阐明自己的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单位基本情况和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地址。
(二)无独立用人权的需要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除省部级主管的企事业单位外,均需要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部门签字盖章。
(三)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办理完成审批手续后,到所在系签字盖章,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送交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签字盖章,。
(四)就业办审核同意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加盖“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就业协议应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先行签字盖章,特殊原因需要学院先盖章,需要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批准,此后出现一切问题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缺少就业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就业协议。
用人单位或毕业生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于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就业协议必须经过学校同意,就业协议还需符合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各项要求,否则将无法通过派遣审批。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不符合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的具体要求,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
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学校同意,取消原来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类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各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学院就业计划上报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的追究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金。
对于用人单位违约,学院将与单位直接协商、交涉,尽可能妥善解决;学院支持毕业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推荐表》、《协议书》补发办法
(一)《推荐表》
毕业生如不慎将《推荐表》遗失,毕业生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系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同意签字盖章后,交就业指导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协议书
毕业生的协议书要认真保管,遗失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
确因特殊情况协议书遗失的,要到指定的省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后,将由系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同意签字盖章的本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报刊,交就业指导中心按补办的相关规定办理。
以上两种资料每位毕业生只能补办一次。
(三)因《推荐表》、协议书本身质量或印刷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的,不属于补发范围。
(四)补办者应承担相关材料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毕业生登记表》填写及使用须知
一、《毕业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是对学生在大学期间的综合评价材料,是对毕业生大学生活的总结,归档后作为毕业生本人档案的重要内容。
毕业生在填写和使用登记表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
二、每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须填写登记表,在毕业离校前以系为单位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
毕业生填写完后,由系和学院签署意见后归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三、毕业生本着对本人、学院、社会负责的态度,认真回顾表中涉及本人在校期间各项内容,用蓝、黑钢笔实事求是地填写。
四、表内所列项目,要全部填写,不留空白,如有情况不明无法填写时,应写“不清”、“不详”及其原因,如无该项情况,亦应写“无”。
五、“本人学历及社会经历”自入中学时起,依时间顺序详细填写,年月要衔接,中途间断学习的时间也要填入,并加说明。
六、“家族主要成员”是指直系亲属(父母和爱人、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对本人影响较大、关系密切的亲友。
七、“本人身体健康状况”主要填写有无疾病和体质强弱状况。
八、奖励指院级以上奖励,处分指院级以上处分。
九、贴最近一寸正面半身脱帽照片。
十、“个人鉴定”必须本着客观、全面的原则,不允许夸大、虚构。
自我鉴定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学习情况、参加各种活动情况等方面认真总结,字数不少于200字。
十一、“班组鉴定”应由毕业生辅导员(班主任)牵头,认真核查学生本人所填内容,组织毕业生所在班级班干部认真填写,公正、客观地对毕业生作出全面评价。
十二、如有其它问题,需要说明时,可另纸附上。
十三、登记表中个人填写的内容不得请别人代写,不得涂改内容。
在系和学院尚未签署意见前,如因不慎损污登记表,可凭原登记表换领一份新的登记表。
合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流程图
应届毕业生签约派遣工作流程图
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流程图
毕业生补发《报到证》流程图
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我院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步伐,增强学院主动适应社会、逐步完善以校内为主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规范校内毕业生招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校内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就业咨询会等),均由院就业指导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举办招聘活动。
二、根据学院就业工作职责分工,院就业指导办公室可以委托各系在职责范围内,自行组织举办本系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但需报院就业指导办公室备案。
三、用人单位应将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其它安排与学院就业指导处协商、备案,填写《招聘单位登记表》,经过同意后方可按时间安排进行,并服从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的统一安排。
四、毕业生在就业招聘活动中应尊重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注意文明礼貌,讲究谈话艺术,展示自己的良好形象,不得在招聘现场大声喧哗,无理取闹,扰乱招聘秩序。
五、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材料必须真实、客观。
六、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
七、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应当经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同意。
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张贴。
八、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应遵守男、女毕业生一律平等的原则。
九、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
十、用人单位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十一、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不得有侮辱毕业生的人格、涉及隐私的行为和语言。
有此类行为的,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和提出抗议。
十二、用人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
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应当经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批准方能进行。
十三、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十四、为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招聘活动尽量安排在非教学日时间举行,要以不冲突正常教学为原则,招聘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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