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潘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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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潘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竹山、竹溪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口水电站建设顺利实施,推动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结合口水电站建设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
口水电站是我市建设“一主四大”产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龙头项目;是华中电网调峰、调相的骨干电源工程;是经历半个多世纪几上几下、人民期盼已久的片区扶贫开发项目。
兴建口水电站意义重大而深远。
做好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事关口水电站建设的成败,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事关广大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本着对工程、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服从决策,服务大局,抢抓机遇,促进发展,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紧紧围绕建设水电支柱产业的战略目标,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圆满完成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牢牢把握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
要做好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贯彻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依法依规开展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
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有土安置、大农业安置为主的原则,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把安置移民、建设库区、发展经济、保护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三、严格坚持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综合监理、合同管理,坚持招投标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
(二)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确保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实行“五为主”的管理办法。
即:
农村移民以乡镇为主,集镇迁建以乡镇为主,专业项目复建改建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企业补偿迁建以企业为主,单位迁建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
(四)实行移民资金和任务双包干制度。
对竹山、竹溪两县切块包干。
县可以对乡镇、有关部门、企业按权属和属地切块包干。
超出规划、提高标准、扩大规模的迁建、复建项目,由迁建责任主体负责配套资金并同步到位。
(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政策。
所有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资金、项目都必须向群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行移民资金审计制度和稽查制度,确保工程、资金和干部安全。
四、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切实做好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
(一)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移民安置实施规划。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是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的主要依据。
要按照水库淹没影响实物指标和社会经济调查成果,科学分析测算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人口环境容量,广泛征求移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地按照安置标准进行制定。
库区有环境容量的要坚决后靠,没有环境容量的要坚决外迁。
移民建房、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改建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要结合移民安置,深化改革,优化资源和生产力要素的配置,用好移民生产安置费,培植区域支柱产业,实现经济大发展。
集镇、单位迁建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计划安排和行业规程、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实施。
农村移民安置点的道路、供电、供水、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建房布局,要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镇、村、组组织实施。
移民在规划指导下自主建房。
(二)认真做好专业项目复建改建工作。
按照“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的“三原”原则,制定有利于库区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合理的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等专业项目复建改建方案。
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筹措。
对水库淹没引起库周居民生产、生活困难必须恢复和增加的人行道、机耕道、渡口、桥涵、供水、供电等设施,要结合居民点布局,合理规划和实施。
(三)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合理调整库区和安置区农民承包土地。
(四)加强库区文物保护工作。
由竹山、竹溪两县人民政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进行处理。
五、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加强移民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
(一)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要向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申报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审批后,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计划。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二)严格移民资金管理。
移民资金实行分级管理。
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要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预算和移民工程进度及时拨付移民资金。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操作程序,加强部控制,对移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要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安全监督网络,纪检、检察、监察、审计、财政、移民要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各级移民机构和有关迁建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六、落实地方优惠政策和配套资金
省政府〔2005〕26号纪要所确定的优惠政策和配套资金,由竹山、竹溪两县人民政府会同市直对口部门争取落实兑现。
加大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与竹山、竹溪两县议定的优惠政策和配套资金的督办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竹山、竹溪两县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有关优惠政策,促进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推进。
七、加强信访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认真处理移民信访,热情文明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
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答复,妥善处理。
对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的要求,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坚决制止信访人以上访名义非法集会、示威、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其他办事机关以及无理阻扰工程施工、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
依法从重处罚无理缠访、串联上访、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确保社会稳定。
八、加强领导,确保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口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制度,以此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竹山、竹溪两县要成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移民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力量,做好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
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依法办事、依法移民,严格按政策解决移民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确保移民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服务水电支柱产业建设、推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转变作风,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想基层之所想、急基层之所急,积极为口水电站建设服务。
要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迁建改建任务的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移民局是市政府主管口水电站移民工作的职能部门,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对口水电站移民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为市委、市政府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当好参谋。
口水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口水电站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质量,实现移民安居乐业,确保坝区、库区和安置区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市地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十政发[2005]15号),结合口水电站移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口水电站施工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安置区的移民安置补偿、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改建、行政事业单位迁建、企业补偿迁建、防护工程建设、文物古迹处理、库底清理等。
第三条 口水电站移民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下,实行“五为主”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主体。
即:
农村移民安置以乡镇为主;集镇迁建以所在地方政府为主;专业项目复建改建以主管部门为主;行政事业单位迁建以主管部门为主;企业补偿迁建以企业为主。
集镇居民、单位和企业移民,原则上随所在集镇、单位或企业搬迁,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市、县移管部门是口水电站水库移民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施工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实物指标,以可行性研究阶段实物指标调查为基础,搬迁安置人口以实际动迁时核实的现状人口为准。
实物指标与调查成果有出入时,由县移管部门会同设计、监理、产权所有者等有关方面现场核实确认。
对抢栽抢种、乱搭滥建形成的实物指标和非正常情况迁入的人口,不予认可。
移民人口、实物指标、补偿补助标准以村(居)民小组或迁建单位为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后有变化的,复核后要再公示。
第六条 实行资金任务双包干制度。
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补偿投资,依据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资金、任务双包干责任状,实行资金、任务双包干。
县政府将补偿投资按照补偿补助标准分解到项,对各迁建责任主体实行资金、任务双包干。
第七条 实行招投标制度。
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全过程进行移民综合监理,并建立审计、稽查制度。
30万元以上的迁建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移管部门组织,可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
第八条 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县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在每年9月份前,与各迁建责任主体协商下年度计划编制,报市移管部门审查,由市移管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并按照项目进度或形象进度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各迁建责任主体在每年年底前,将项目进度、资金计划实施情况报县移管部门,由县移管部门统计汇总,报市移管部门。
第九条 实行项目审批制度。
迁建项目和移民安置,按照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实施。
实施中,大类规划投资调整变更,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移管部门报市移管部门备案;大类之间的规划投资调整变更,报市移管部门审批。
因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功能而增加的投资,由迁建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并与移民补偿投资同步到位。
第十条 实行综合监理制度。
通过监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
各迁建责任主体、迁建对象、动迁安置移民,应配合监理工作。
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缓拨、停拨移民资金;监理没通过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验收和资金结算制度。
分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
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改建、文物古迹处理、库底清理等,由责任主体组织单项工程初验收。
县政府组织综合自验收,市政府会同建设业主组织综合终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民补偿资金结算手续。
第二章 农村移民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移民以有土安置为主,以大农业安置为主,有后靠条件的实行后靠,无后靠条件的实行外迁。
允许有条件的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
第十三条 农村移民安置标准,以水田为主安置移民的,农村移民人均水田0.8亩,集镇农业人口人均水田0.5亩。
以旱地为主安置移民的,农村移民人均旱地1.2亩,集镇农业人口人均旱地1亩。
以果园或茶园安置移民的,农村移民人均1.5亩,集镇农业人口1.2亩。
若移民自愿到难以达到上述安置标准的安置地落户的,不得低于安置地村民平均水平。
移民生产用地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调整现到户,并办理承包手续。
第十四条 对调整用于安置移民的耕地予以合理补偿。
补偿费用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6倍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10倍兑付给土地承包者。
耕地来源于村集体未发包的机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额归集体所有。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用在所有权不变前提下,由县、乡人民政府统一掌握使用,用于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设施补偿、零星树木补偿、林地的林木补偿、园地的林木补偿、搬迁补助和过渡期生活补助等,分类计算到户,分户填入补偿兑现证。
第十六条 移民分散自主建房的,以户为单位将宅基地征地费、70%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支付给个人,移民到迁入地的建房征地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个人承担;移民集中建房的,宅基地征地费和基础设施费以县为单位统筹使用,用于居民点征地和“三通一平”,移民在符合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前提下自主建房。
移民建房宅基地,严格控制在规划标准,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十七条 对出县外迁、投亲靠友、自主择业的农村移民,经严格审查,分级报批后,由迁出地乡(镇)移民机构办理安置补偿手续,并报县、市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移民建(购)房、户籍迁移变更、子女入学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农村移民中孤、寡、鳏或户主痴、呆、傻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乡镇政府负责生产生活安置。
第二十条 移民后靠安置、出村、出乡(镇)、出县外迁安置、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或其它方式安置的,均须签订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因外迁不能继续担任职务的现任村组干部和已离职享受待遇的村组干部,由县级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三章 集镇迁建
第二十二条 集镇迁建按实施计划核定的补偿投资包干使用。
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功能以及选址等设计变更,报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送市移管部门备案,增加的投资由乡镇政府负责筹措,并同步到位。
第二十三条 集镇所在地的单位、企业、居民原则上随集镇搬迁,征地费和基础设施费统筹使用,按照集镇规划自主建房;个人补偿补助以户为单位填入补偿兑现证。
原镇单位、企业、居民出集镇迁建的,其宅基地征地费、基础设施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按规定兑现,由其包干使用。
第四章 专业项目复建改建
第二十四条 专业项目复建改建按实施计划核定的投资包干使用,由相应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专业项目复建改建设计变更的,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县政府认可,送市移管部门备案。
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并同步到位。
第二十六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项目复建改建的投资强度、建设周期向县移管部门申报项目投资年度计划。
县移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行政事业单位迁建、企业补偿迁建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迁建,按照实施计划核定的投资包干使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政府配合;企业迁建按照实施计划计列投资包干使用,由企业组织实施,乡镇政府配合。
第二十八条 居住在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的职工,由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组织搬迁安置,原则随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搬迁安置,涉及个人财产补偿的填写补偿兑现证。
第二十九条 对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由单位或企业自筹,并同步到位。
第六章 防护工程建设
第三十条 防护工程建设按实施计划计列投资包干使用,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防护工程完工后,按照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第七章 库底清理
第三十二条 由县政府负责所辖区域清理任务,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管理运行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文物古迹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文物古迹处理,依据《文物保护法》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落实。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移民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办法进行搬迁安置的,故意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扰乱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施工占地和淹没调查、移民规划设计审查、监测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造成工程建设投资浪费或移民不稳定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侵占、截留、拆借、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或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担保、抵押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口水电站移民身份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真实准确的认定移民身份,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省堵河口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口水电站移民身份认定工作应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实事,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是指因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淹没影响、施工占地影响和新址占地而实际动迁的人口。
第四条口水电站移民身份认定以口水电站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口水电站实物指标复核认定的结果为准。
第五条口水电站移民身份认定工作主要容包括:
移民户主及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类别,。
在移民身份认定时,移民应提供居民户口簿、、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土地经营权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应认定为移民:
(一)户籍、房屋均在水库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坝区建设用地施工占地区和新址占地的常住人口;
(二)临时在外的人口,包括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三级以下士官(不含三级),在校和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合同制工人,拘役、劳教、劳改人员;
(三)淹没区、影响区及施工占地区属常驻人口家庭的超生人口;
(四)2004年4月1日至发放《移民安置补偿兑现证》期间合法婚嫁、出生、招婿、依法收养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移民:
(一)户口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婚嫁人口,非法收、捡、养人口;
(三)在库、坝区临时租居房屋生产、生活的;
(四)库区有房产、户籍在库区外的;
(五)动迁前已在库外生产生活,应迁而未迁出的;
(六)在动迁前已经死亡的;
(七)空挂户人口;
(八)停建令下达后非正常渠道迁入的人口;
(九)因地质或自然灾害影响、其他公共建设需要而搬迁的人口;
(十)其他情况不可列入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口水电站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口水电站移民安置渠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允许农村移民自愿选择投亲靠友、自主择业等安置方式,自主稳妥安置。
(一)投亲靠友安置,是指移民依靠亲友解决生产资料和生活出路的一种安置方式,包括农业生产安置和赡养、抚养安置。
农业生产安置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划的移民安置点外进行农业生产安置。
被投靠方应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固定收入来源。
(二)自主择业安置,是指移民自愿不要宅基地和生产用地,自行安排生活生产出路的安置方式。
第三条 投亲靠友中选择农业生产安置的和自主择业的移民,在搬迁安置时,未成年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和三级以下士官(不含三级),拘役、劳教、劳改人员,都必须随户整体安置。
第四条 选择投亲靠友中由亲友赡养、抚养的移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投靠人有供移民生活居住的条件;
(二)被投靠人作出赡养或抚养的书面承诺及公证材料;
(三)有被投靠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的安置及审核意见。
第五条 投亲靠友的移民户需进行农业生产安置的,被投靠人及所在的组、村、乡(镇)和县人民政府作出接纳入户和解决生产生活资料的书面证明,并签订安置协议。
第六条 选择自主择业的移民户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从事多年非农经营活动或有固定职业或技术专长的人员;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家庭主要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三)有稳定住所。
第七条 县移管部门负责对移民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的条件进行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移民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由户主签章的书面申请和本办法等四、五、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移民户填写《口水电站移民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合同书》一式六份(出县的九份),由所在组、村、乡(镇)人民政府对《口水电站移民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合同书》逐级审核;
(三)由县移管部门对《口水电站移民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合同书》进行审批,符合条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县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分送有关单位和移民户,并存入移民户档案;
(五)移民户在安置地办理入户手续后,县移管部门将该移民户对应的生产安置费、搬迁安置费及其他个人补偿补助费按规定兑付给移民。
第八条 移民和有关单位在办理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过程中,应当如实出示和认真审核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否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投亲靠友、自主择业安置的移民,一经签订协议,将户口迁往安置地上户,领取生产安置补助、搬迁安置补助及其他个人补偿补助费后,不得返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口水电站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兑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口水电站移民补偿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移民安置和迁建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市地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借鉴大中型水库资金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竹山、竹溪两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口水电站移民补偿补助资金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口水电站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兑现统一政策,计划管理,任务包干,专款专用,统筹安排,讲究效益。
第四条口水电站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兑现涵盖围为农村移民、集镇移民、集镇、单位、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等。
第五条口水电站移民补偿补助兑现标准按照《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与市县两级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
第六条市移管部门统一分户印制补偿兑现证,县移管部门填写并发给移民户,作为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资金兑现的依据。
移民个人各项补偿补助兑现方式由县移管部门与当地政府、信用单位协商。
第七条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按迁建进度分期兑付,禁止县、乡政府在移民建(购)房前将房屋补偿资金一次性兑付给移民户。
(一)移民户在安置区自行建房的,应与安置地乡(镇)政府签订建房协议,明确宅基地点、面积、投资、开工竣工时间等容。
启动“三通一平”时,由安置区乡(镇)移民机构兑付资金30%;主体工程开工时再兑付50%;搬迁入住,旧房拆除后兑付剩余的20%。
(二)移民户在安置区自行购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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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做好 口水 电站 水库 建设 征地 移民 安置工作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