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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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民族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范围与原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民族大学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章认定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所在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所在年级(或专业)家庭贫困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在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所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随时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划分。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别困难档):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150元),确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且直系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且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其学杂费用的;
3、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4、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5、家庭所在地属于国家确定的特别贫困地的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6、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7、持有学生生源地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基本满足其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家庭人均月收入略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00元),确定为困难学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3、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4、其他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档):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全部满足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与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基本持平,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300元),确定为困难学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3、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4、其他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工作部、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表1)。
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需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表格须同时加盖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要求注明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
请表》(附表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院系指导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
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三条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
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无异议,将审核通过的《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登记表》(附件3)报学生工作部。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
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汇总院系审核通过的《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登记表》,报学校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工作部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建立学校与院系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为体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动态性和科学性,学生工作部每学年初建立和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每学年结束前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再确认,统计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情况。
第十八条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电话等形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十九条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院系要及时做好调整并上报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条院系要高度重视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院系和个人,学校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学校
个人特长
孤残
□是□否
单亲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签章
学生本人
家庭所在地县以上教育部门
加盖公章:
月日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
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月日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注:
需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加盖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两个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附件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
年收入
元
学院
系
专业
年级
班
在校联系电话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年月日
注:
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陈述理由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B.家庭经济困难□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认定决定
院(系)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加盖部门公章)
附件3:
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登记表
院系年级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专业年级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数
家庭月平均收入(元)
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元)
家庭详细地址
认定结果
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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