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调整11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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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调整1115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住宅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工程。
说明:
根据《高规》和《抗规》的修编调整。
第三条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
1、房屋高度超过表4.1所列高度(单位:
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表4.1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框架
普通柱框架
60
50
框架
-剪力墙
异型柱框架-抗震墙
45
40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抗震墙.
40(10层)
36(10层)
普通柱框架-抗震墙
130
12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框架-抗震墙
110
100
剪力墙
全部落地抗震墙
140
120
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部分框支抗震墙
100
8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抗震墙
120
100
筒体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筒中筒
180
150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
165
140
板柱-抗震墙
80
70
注:
1、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抗震墙.为楼层数和高度双控。
2、含较多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30%。
说明:
根据《高规》的解释,原有“部分”改为“较多”,是与《高规》一致。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度调整的思路是提高一个设防烈度确定限值。
3、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1~4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5~8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说明:
此条依据《建质【2010】109号》:
当平面与竖向均不规则时,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
建议取15%(原为20%)。
在新的《高规》中明确乙、丙类建筑高度限值一样。
4、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5、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6、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说明:
为保持与《建质【2010】109号》一致,将体系中的剪力墙改为抗震墙,短肢剪力墙未变。
2、房屋高度超过表4.2所列高度(单位:
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
表4.2高层钢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类型
高度
框架
110
框架-中心支撑
220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
24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屈曲约束支撑框架
300
注:
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1~4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5~8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2、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3、房屋高度超过表4.3所列高度(单位:
m)的高层混合结构建筑。
表4.3高层混合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双重体系
200
160
单重体系
140
120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20
190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60
210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80
23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
60
5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剪力墙
160
14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部分框支剪力墙
140
12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核心筒
210
18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筒中筒
280
230
注:
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1~4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5~8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2、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4、双重体系指钢框架所承担的基底或楼层剪力大于基底或楼层总剪力的10%以上,不满足次要求时为单重体系。
第五条房屋规则性超限的界定
1、具有下列不规则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
(1)当楼层扭转位移偏大时。
当不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属于楼层扭转位移偏大:
A、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大于表5.1时,在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
B、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小于表5.1时,在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6倍;
C、B级高度建筑、复杂高层建筑、混合结构、裙房以上超过1/3楼层大于1.4倍。
表5.1
结构体系
框架
1/1375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墙
1/2000
筒中筒、剪力墙
1/2500
除框架结构外的转换层
1/2500
说明:
此条变更依据《高规》、《抗规》的修编和《建质【2010】109号》的规定。
(2)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大于0.9;B级高度建筑结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高层建筑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说明:
B级高度高层建筑结构是依据《高规》增加。
(3)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40%;或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超过平面宽度的50%。
说明:
此条未变。
(4)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部分楼板面积的20%。
说明:
此条原为25%,参照上海、成都等7度区的规定。
(5)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4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5%。
其中有效宽度应扣除凹入和开洞宽度。
说明:
原规定楼板宽度限值为50%,开洞面积限值为30%。
根据《高规》、《抗规》和的修编和《建质【2010】109号》的规定,上述数值是不规则的判定原则。
结合其它省、市的规定,特别不规则的判定予以调整。
(6)楼板开洞后每一边的净宽小于2m。
说明:
此条未变。
见《高规》修编4.4.6。
(7)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或其上三层平均值的70%;转换层设置在大于2层时,其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部楼层的60%或其上三层平均值的70%。
说明:
本条前部分和原第10条合并,50%的规定见《建质【2010】109号》,70%的规定根据《高规》修编4.5.2。
后部分根据《高规》修编附录E增加。
(8)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
说明:
此条未变。
见《建质【2010】109号》的规定。
(9)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65%。
说明:
此条未变。
见《高规》修编4.5.3。
(10)底部大空间为1、2层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剪切刚度比大于2;底部大空间层数大于2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剪切刚度比大于1.3。
说明:
此条按《高规》修编附录E新增。
原第10条取消。
(11)异形柱错层结构。
说明:
此条保留。
(12)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力矩的60%。
说明:
此条由50%调整为60%。
根据《高规》修编7.1.7条,不宜大于50%。
(13)屋顶塔楼结构面积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的1/3,且屋顶塔楼高度超过房屋高度限值的20%。
说明:
此条原措辞有误,此次调整。
(14)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的3种及3种以上。
说明:
此条保留原前半段,后半段调整为15条。
(15)丙类建筑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7层,甲、乙类建筑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5层。
说明:
此条由原14条后半段参照《建质【2010】109号》的规定调整。
(16)甲、乙类建筑的厚板转换结构。
说明:
根据《建质【2010】109号》的规定增加。
(17)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复杂连接:
A、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
说明:
根据《建质【2010】109号》的规定增加。
B、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不同或者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相差超过25%的结构。
说明:
《建质【2010】109号》规定:
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或者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显著不同的结构。
经征求部分设计院和重庆大学土木学院的意见,认为高度、体型显著不同难于界定,且此类建筑较少,本着从严的要求界定。
根据分析,当联体两部分第一周期相差大于25%时,会带来明显不利。
2、具有下列三项或三项以上不规则情况的高层建筑
(1)考虑偶然偏心的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大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1.2倍;相邻层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边长15%。
说明:
此条前半段未变,后半段根据《建质【2010】109号》的规定新增加。
(2)结构平面凸出或凹进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5%。
(3)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部分楼板面积的25%。
说明:
此条参照5.1.(4)修改。
(4)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超过其连接宽度的2倍。
说明:
此条未变。
(5)楼板不连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
A、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方向典型宽度的50%。
说明:
此条按照《建质【2010】109号》的规定,将60%改为50%。
B、楼板开洞面积大于30%。
C、楼板开洞后任一方向的净宽小于5m。
D、错层大于梁高。
(6)刚度或尺寸突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
A、框架结构,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70%或其上相邻三层侧向刚度的80%。
说明:
此条维持了原条文2.5的内容,根据《高规》修编明确为框架结构的限值。
B、框架-剪力墙、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90%;楼层层高大于相邻上部楼层层高1.5倍时,该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1.1倍;底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1.5倍。
说明:
此条是根据《高规》修编4.5.2增加,从偏严考虑。
C、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从嵌固层起算),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任一方向)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0.75倍。
说明:
此条按原条文6未变。
D、竖向构件位置缩进25%或水平外挑大于10%和4m。
说明:
此条内容未变,措辞按《高规》修编调整。
E、多塔。
说明:
根据《建质【2010】109号》,A~E不叠加,视为一项。
(7)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
(8)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包含加强层、连体类等。
说明:
根据《建质【2010】109号》新增。
(9)局部的穿层柱、斜柱、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
已计入
(1)~(8)项的除外。
说明:
根据《建质【2010】109号》新增。
(10)结构为复杂高层建筑,且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中的两种类型者。
(11)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的建筑。
说明:
根据《建质【2010】109号》新增。
第六条其他高层建筑
1、单跨高层建筑:
高度超过24m的单跨框架结构。
说明:
根据《抗规》和《高规》的修编,将高度改为24m。
2、特殊类型高层建筑:
抗震规范、混凝土和钢结构高层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
3、超限大跨空间结构:
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超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大型列车客运候车室、一级汽车客运候车楼、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航站楼、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大型博物馆、大型展览馆、大型会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机库等。
4、巨型结构的高层建筑。
5、厚板转换的高层建筑。
6、采用新结构体系,新材料或新抗震技术的高层建筑。
说明:
2~6条未变。
建议:
规定送全国超限审查委员会审查的范围
1.建筑高度超过350m。
说明:
根据《建质【2010】109号》第三、第四条。
2.建筑高度超过规定,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
A、建筑高度超过下表规定且平面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框架
普通柱框架
60
50
框架
-剪力墙
异型柱框架-抗震墙
45
40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抗震墙.
40(10层)
36(10层)
普通柱框架-抗震墙
130
12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框架-抗震墙
110
100
剪力墙
全部落地抗震墙
140
120
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部分框支抗震墙
100
8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抗震墙
120
100
筒体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筒中筒
180
150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
165
140
板柱-抗震墙
80
70
说明:
根据《建质【2010】109号》第三条
(二)确定,未包括“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或跨度大于24m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
B、建筑高度超过下表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特别不规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框架-剪力墙
160
140
剪力墙
全部落地剪力墙
170
15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40
120
筒体
框架-核心筒
210
180
筒中筒
280
230
说明:
根据《建质【2010】109号》第三条
(一)、
(二)适当放宽。
按规定是混凝土结构高度超B级和混合结构高度超规范的建筑,放宽至:
高度超规定且平面和竖向同时不规则的建筑,或特别不规则的建筑。
C、建筑高度超过下表的混合结构和钢结构,且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混合结构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双重体系
200
160
单重体系
140
120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20
190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60
210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80
23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
60
5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剪力墙
160
14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部分框支剪力墙
140
12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核心筒
210
18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筒中筒
280
230
钢结构
框架
110
框架-中心支撑
220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
24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屈曲约束支撑框架
300
说明:
根据《建质【2010】109号》第三条
(一)、
(二)适当放宽。
按规定是混合结构高度超规范的建筑,放宽至,高度超规定且平面和竖向同时不规则的建筑,或特别不规则的建筑,但增加了钢结构。
3.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建筑。
说明:
由于建筑结构的复杂性,上述范围并不能包括一些特殊类型复杂高层建筑、大跨空间结构、新型结构等。
注: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指不满足第五条1中任一款的建筑;
平面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指不满足第五条1、
(1)~(6)中任一款的建筑;
竖向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指不满足第五条1、(7)~(17)中任一款的建筑;
平面不规则的建筑结构指不满足第五条2、
(1)~(5)中任一款的建筑;
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指不满足第五条2、(6)~(11)中任一款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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