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通论重点.docx
- 文档编号:27180435
- 上传时间:2023-06-27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4.27KB
经济法通论重点.docx
《经济法通论重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通论重点.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通论重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发起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所规定的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3)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4)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的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子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设立独资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一人公司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
设立控股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并按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控股子公司的名称经母公司同意后,可以使用母公司的字号或商号,但不得使用母公司的全名称。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第十四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
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也不得向非公司企业投资入股,但非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兼并非公司企业并按《公司法》将其规范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
(5)公司住所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
(5)公司住所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
二人以上两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7.不得兼任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的人员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如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8.合伙企业的类型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3)隐名合伙
9.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
合伙协议就是设立合伙组织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设立合伙组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的必备法律文件。
10.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享有分红的权利,但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1.普通合伙债务承担
各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12.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技术、土地使用权和劳务进行出资。
只有普通合伙人能劳务出资。
13.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享有分红的权利,但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4.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企业财产在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转让。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5.合伙人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要和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区分开来。
16.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如果合伙人要向合伙人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该行为无效。
17.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使用的出资方式
劳务出资。
18.经营者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
诋毁与自己毫无竞争关系的非商业竞争者的商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9.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0.诋毁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行为人有诋毁竞争对手的故意。
(2)诋毁行为的客体是竞争者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行为人采取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
21.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征:
(1)秘密性
(2)商业性(3)保密性
22.经营者从事抽奖或有奖销售,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有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2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
(5)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2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检察官、法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适用
(1)空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具有域外效力。
(2)主体范围。
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是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意确定竞争所涉及的范围时,需要对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进行界定,一般考虑产品范围、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三个因素。
26.垄断协议
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7.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4种)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集中
(3)行政性垄断
(4)垄断协议
28.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及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无形财产等。
29.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30.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主要包括:
(1)国家机关
(2)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
31.承诺
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内容要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拒绝原要约,并构成新要约。
(4)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
32.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1)必须是特定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这是要约与要约引诱的主要区别。
33.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规制交易行为。
34.可撤销合同
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35.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1)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须出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到期不能、难以、不会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
(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36.债权人的撤销权
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37.债权人的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38.合同成立与生效
成立:
(1)要约
(2)承诺
生效:
1、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
这就要求签订合同的法人必须具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处于自身真实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要求合同签订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就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合同。
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①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
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②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a.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e.f.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③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39.超越代理权
行为人虽具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出代理权限而从事代理活动,就其越权代理的事项而言,仍属无权代理。
40.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
(2)承诺
41.要约邀请
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42.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
协商、调整、仲裁、诉讼
4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1)合同订立过程中
(2)当事人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3)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对方信赖损失为前提
4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必须符合: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之前,发现债务人的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严重的变化,在履行之后,对方的对待给付极可能不能实现,从而危及到先为履行一方的债权,此时可以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45.质押的定义
质押也称质权,指质权人为担保其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利,在债务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能够以该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46.不得设置抵押的情形
(1)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政府代管的房地产;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违章建筑等)。
47.保证中保证人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48.定金
定金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一方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49.产品责任
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0.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51.产品质量归责原则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过错推定原则。
52.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53.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不得有哪些行为?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4.《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
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55.消费者
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56.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最基本):
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
标明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
(3)自主选择权:
选择经营者;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购买时比较、鉴别、挑选。
(4)公平交易权:
质量保证;合理的价格;计量正确;拒绝强制交易。
(5)索赔权:
索赔主体(包括未购买却使用商品的消费者,还包括既未购买也未使用的第三人);索赔权的范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损失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包括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
索赔权只是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
(8)受尊重权:
消费过程中人格尊严应收到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
(9)监督批评权:
对商品和服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57.确定消费者索赔主体
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本身,还包括未购买却使用商品的消费者,还包括既未购买也未使用的第三人。
58.消费者的索赔权中,赔偿损失的范围
索赔权的范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损失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其中财产损害不仅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本身和与之相关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因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消费者身体上的损害,即间接损失。
59.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主要内容
(1)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的权利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
(4)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的比较、鉴别、挑选权
60.国家的“三包”措施
包修、包换、包退。
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6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1)安全权(最基本)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索赔权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62.消费者协会(性质:
社团法人)可从事哪些活动
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定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63.注册商标
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享有使用某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的专用权,这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
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是指已获得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的一个品牌或一个品牌的一部分。
注册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
64.续展注册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65.工业产权的获得
指商标权和专利权。
专利权获取:
(1)新颖性
(2)创造性(3)实用性
商标权获取:
(1)使用取得
(2)注册取得(3)使用或注册均可取得
66.商标权的获得
取得制度:
(1)使用取得
(2)注册取得(3)使用或注册均可取得
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2)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3)优先权原则
条件:
(1)积极性条件:
指获准注册的商标所具备的条件,一是必须由法定构成要素组成,二是应具有显著性。
(2)消极性条件:
指《商标法》明文规定的禁止注册情形。
程序:
(1)提出申请
(2)实质审查
(3)初步审定和公告
(4)异议
(5)核准注册
67.职务发明创造
68.商标不得使用哪些文字、图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69.我国经济诉讼法实行什么样的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70.中国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
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
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中国仲裁协会指导、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
同时,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
中国仲裁协会以
团体会员为主,也可以接纳个人会员。
71.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垄断行为
(8)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职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9)不正当倾销行为
(10)搭售行为
(11)串通招投标行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通论 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