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落实区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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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落实区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重庆市落实区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监管责任
实施内容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
方针政策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规范以及上级机关有关工作决策部署。
2.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凝聚全社会共识,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
3.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和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主渠道作用,在电视、报纸上开设专栏,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4.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形成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大力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监管责任
实施内容
二、建立安全监管机构
1.年产100万吨以上原煤和煤矿灾害特别重的13个区县(自治县)(奉节县、永川区、开县、綦江县、万盛区、南川区、云阳县、巫山县、彭水县、合川区、石柱县、荣昌县和北碚区,下同),必须独立设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内设机构必须有纳入行政编制的煤炭行业管理科、安全监管科,纳入行政编制或参公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大队,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信息调度中心(含安全监控),其余内设机构根据各区县具体情况酌情设置;其余17个产煤区县(自治县),必须设置相对独立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配置专门人员,履行行业管理、安全技术、安全培训、安全执法、应急救援、信息调度(含安全监控)等六大基本职能,明确和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责、任务。
2.年产100万吨以上原煤和煤矿灾害特别重的13个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备总工程师;年产煤30万吨以上100万吨以下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一名煤矿安全技术负责人。
3.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备安全监管专业技术人员:
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不少于15人,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不少于10人,年产50~100万吨的不少于8人,年产50万吨以下的不少于5人,主要配置煤矿采掘、机电、通风等主体专业人员,其余人员酌情配置。
监管责任
实施内容
三、建立监管责任体系
1.区县监管部门建立健全17个基本制度:
(1)各级监管人员责任制度;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信息调度制度;(4)安全目标管理制度;(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6)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7)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事故隐患排查制度;(9)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0)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1)复产验收制度;(12)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3)事故报告制度;(1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5)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6)安全奖惩制度;(1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落实国办发[2004]79号文件法定职责:
(1)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2)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3)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4)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5)参与煤矿事故调查;(6)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3.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按照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5.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查出的煤矿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并组织复查。
6.负责对本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2人安全事故煤矿下达停产整治执法文书,对煤矿整治方案审查批复和复产验收。
7.负责对整改验收不合格、超过整治方案规定期限90天仍未整改完毕、自停产之日起180天内仍未提出整改方案的事故矿井,提请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监管责任
实施内容
三、建立监管责任体系
8.督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实施安全“三同时”。
9.建立各级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制度。
独立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3天,其他履行区县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天,分管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天。
其他监管人员的下井天数由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10.督促乡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
四、建立基础工作台帐
1.安全会议台帐;2.安全检查台帐3.事故隐患台帐;4.重大事故隐患台帐;5.安全生产事故台帐;6.安全培训台帐;7.特殊工种人员台帐;8.事故预案台帐;9.调度信息台帐;10.安全投入台帐;11.安全装备台帐;12.职业危害健康管理台帐。
五、加强质量标准化工作
1.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
2.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具体负责人。
3.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和建设工作。
4.加强对煤矿企业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和验收。
监管责任
实施内容
六、排查整治隐患
1.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
2.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台帐。
3.及时落实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治。
4.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整改和销号。
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整改、验收、销号“五落实”。
6.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予以关闭。
七、严格停产矿井
整治监管
1.下达事故矿井停产整治监管执法文书,暂扣事故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
2.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整治方案的编制、审批。
3.建立事故矿井跟踪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人,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整治方案落实限期整改。
4.负责煤矿停产整治复产和节后复产的验收工作,严把验收复产关。
八、组织煤矿安全
专项整治
1.重视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建立领导机构,落实工作人员,明确职能职责。
2.组织召开安全专项活动会议,贯彻落实安全专项活动要求,加强安全专项活动宣传。
3.制定安全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4.深入基层,深入煤矿跟踪指导,积极推进安全专项活动的开展。
5.根据治活动要求,对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分阶段进行督促检查和验收。
6.及时总结、考核、报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信息资料。
监管责任
实施内容
九、加强信息调度工作
1.建立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调度室保持联系。
2.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的基础信息库,结合自身业务和市局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报表制度和台帐。
3.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
一般事故1小时内,较大以上事故信息立即报告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值班室,并搞好事故信息续报工作。
4.接受市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完成定格的报表、信息以及各专项调度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5.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1.落实培训经费、师资和设施。
2.制定、落实培训计划,强力推行“31331”工程。
3.组织开展好辖区煤矿全员劳动培训。
4.督促煤矿企业选送矿级管理人员、班组长等到市级培训中心参加培训。
5.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培训场地、经费、师资、教格,开展全员教育培训。
十一、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1.建立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本区域内的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2.编制本区域年度应急救援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年度应急演练计划。
3.负责本区域应急救援培训计划的落实,指导、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在本区域内的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4.指导煤矿企业按《矿山救护规程》的要求建立救护队,督促不具备建立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救援资质的救护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并成立不少于3人的辅助救援队伍。
5.对煤矿企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积极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监管责任
实施内容
十二、督促乡镇落实
监管责任
1.年产10万吨以上原煤或有5个以上煤矿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确定一名副乡(镇)长(主任)主要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年产10万吨以上原煤或有5个以上煤矿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独立设置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履行涉及煤矿行业管理、安全技术、安全培训、安全执法、应急救援、信息调度等六大基本职能,明确和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责、任务;其余产煤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安监办或经发办必须配置专门人员履行行业管理、安全技术、安全培训、安全执法、应急救援、信息调度等六大基本职能,明确和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责、任务。
3.产煤乡镇配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
煤炭年产量50万吨以下的不得低于2人,50~100万吨的不得低于5人,100万吨以上的不得低于8人。
其中,煤矿专业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
4.必须建立与区县安全监管机构相对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5.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制度。
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天,分管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3天。
其他管理人员的下井天数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定。
6.负责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7.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8.按规定报送安全事故信息。
9.积极参加复产验收和参与事故调查。
10.督促煤矿企业编制专项行动方案。
11.督促煤矿停产整治。
12.落实“一对一”的关闭措施,督促关闭煤矿关闭到位,防止死灰复燃。
监管责任
实施内容
十三、督促企业落实
主体责任
1.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以及基础管理工作台帐。
2.督促煤矿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五长”领导岗位,形成“五队”及班组建制,建立“一长一员”管理制度。
3.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矿级领导带班制度和下井天数考核。
4.督促煤矿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隐患排查整治“五落实”。
5.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完善11种相关图件。
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每季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交换一次。
6.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矿井通风、局部通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瓦斯抽采管理等“一通三防”工作。
7.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8.督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
9.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实现安全质量达标。
10.督促煤矿企业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1.督促煤矿企业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监管责任
实施内容
十四、廉政建设
1.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筑牢党员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强化党员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严格执行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廉政建设规定,特别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十条禁令”等,严禁工作人员收受煤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在煤矿报销应由自己支付费用的发票,严禁以借为名占用煤矿企业的车辆、大型办公用品,严禁向煤矿推销产品,严禁为煤矿整顿关闭、行政处罚等说情。
3.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建立和完善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行政执法督查办法、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煤矿各种规费收缴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政务公开办法等。
4.加强纪律监督,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坚持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有效预防不廉洁现象发生。
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和执法责任考核,充分调动广大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做好监管工作的责任心。
5.严查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对监管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搞不正之风和有违纪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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