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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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
第七章合同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主要条款、格式条款、订立的方式、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掌握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掌握合同履行的概念、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掌握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具体情形,掌握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责任的主要形式、责任的免除。
熟悉买卖合同。
【重点与难点】重点内容:
合同订立的程序,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其效力,代位权与撤销权,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法定解除条件及效力,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
五种合同的基本特征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分险的转移,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检验期间。
难点问题:
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格式条款的理解及适用,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认定,可撤销合同撤销后无效时间的认定,不安抗辩权的理解和适用,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合同担保中保证的方式及保证的责任,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及适用,合同转让与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区别,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定金和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关系,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责任转移的界定,借款合同利息的计算及支付的期限,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分类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四个:
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是婚姻家庭法或者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合同不适用合同法,行政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
不是所有行政机关参加的合同就不适用于合同法。
如果政机关以管理者身份出现,来跟被管理者之间订合同,合同叫行政合同,按行政法去处理。
但如行政机关是以普通、平等主体身份来出现,就按照合同法来处理。
比如说海淀区政府管理者的身份,跟当代商城订一个门前三包合同,要求包门前的卫生,社会治安,和其他的内容。
这样的合同要是发生纠纷的,就不能按照合同法去处理。
如果说海淀区人民政府到当代商城去买空调,就是以平等的主体的身份出现。
所以这种买卖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多项选择或者判断,哪些属于调整范围,哪些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法律行为。
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都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另外,对于法人来讲,法人的行为能力就和他的权利能力是一致的,而且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就是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合同是无效的。
比如说一个典当行,吸收存款,吸收存款这个业务是无效的,因为超过营业范围了,银行才能吸收存款,典当不能吸收存款。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形式,口头也行,书面也行,别的形式也行,但是搞市场经济是讲速度、讲效益、讲效率,订合同都用书面形式的话,我们到商店去买东西,你买糖也订书面合同,那售货员就累死了,所以新的合同法规定,三种形式都行,注意,不要一想到书面形式,就想到一张白纸上面写着好好的,不一定,书面形式即可以是一个很正规的合同,也可以是信函的往来,也可以是电子邮件,还可以是其他的形式。
实际上向平时我们到当代,到哪个地方买个东西,你哪怕要那个人给你一张购货小票,或者再要开一个比较正规的发票,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到时候要证明权利的时候,都是合同的内容。
实际上遇到重大,标的比较大,最好是书面形式,以后打起官司来没有证据,利益有可能受到损害。
其他形式,可能是个默示形式,也可能是一种行为,其实我们天天在订合同,你们没太注意,你跑到餐馆里吃了一顿饭,实际上就订一个合同,你到店子买两节五号电池来录音,这是买卖合同。
另外,订合同时候,可以张嘴说话,也可以什么不说,你看到南孚手一指,对方也不说,你也知道这南孚电池是2、5元钱一节,你就给他,他把电池给你,你把钱给他,双方都不说话,完事了,这就是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多项选择,四种情况,当事人想要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也可以不进行约定,如果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则要经过事前或事后约定,就是在订合同之前,或在订合同之后,进行约定,如果选择仲裁,你一定要选择仲裁委员会,是哪个地方的仲裁委员会。
涉外经济合同的时候,可以选择法律。
比如说我是中国人,是中国公司,中国公司跟美国公司做了一笔买卖,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如果发生合同纠纷,这个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或说这个合同适用美国法律,甚至可以约定合同发生纠纷,既不适用中国法,也不适用美国法,而适用日本的法律,都可以。
但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三、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就是格式合同,我们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去买房子,你订的那个合同,实际上对方提供给你的那个文本,就是格式不同,另外我们保险公司去投保,跟那个保险公司签的那个保险合同,也是一个格式合同。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我们到商店里去买东西,商店里贴了一个告示,顾客需知,这实际上就是格式合同的一种表示形式。
那么对于这些格式合同,对于顾客来讲,只有两种选择,要麽接受,要麽拒绝,因此,法律为了维护不提供格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格式合同的内容有一系列的限制性的规定,这个规定有三个方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买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都讲,买卖房屋的面积,面积的差额是在3%以内是正常的,比如说你要买147平米的这样的房子,对方给你少做2平米,或者少做了1平米,你说对方违约了是不行的,对方给你作出说明,这个范围之内是允许的,他不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象我们看到保险合同保单,保险合同反面就是投保人须知,讲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赔偿责任的。
这都是属于我们第一款要求的内容,他必须作这种说明,这样订合同的人,接受的人就知道哪些情况下没有责任,然后决定是否跟他订合同。
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假如买房条款当中第十九条,可能比较抽象,对于抽象的东西,可能有两种以上的理解,这些理解一定是合乎逻辑的理解。
按照这种解释可能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利,按照另外一种解释,可能对购房者有利,法院在处理案子的时候会采用哪种解释,采用那种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利的解释,采用对我有利的解释。
对提供格式合同的那一方不利,那就是对那个相应的对方有利的条款进行解释,就体现了我们法律保护弱者原则。
同样的象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如果也要解释的,也是按照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来处理。
另外,我在买房子的时候,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能还对这个格式合同空白的地方,添加补偿协议,或者附加协议。
而附加协议和补偿协议内容如果跟格式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时候,那么应该按照附加协议、补偿协议来执行,而不按格式合同来执行。
2、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五种情况,欺诈这些情况,这些格式条款也无效。
(3)具有第53条规定的两种情况,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举例:
比如农民进城打工,建筑公司把他招聘进去了,假如这个格式合同当中有一条,被聘用人员在施工过程当中,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发生,造成人身伤害,本公司概不负责,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1、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l)、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的要求。
到达,并不是指要约一定要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代理人手里,只要送达到通常地址,视为送达。
向公司发出要约,购买彩电,原则上给他发一封信,四、五天就能到,等于四、五天界满后就以为送达,到收信人信箱时,他可能出差了,一个月没在家,我们也看作是已送达。
数据电文形式订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邀请。
(l)要约邀请的概念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
(要约邀请是合同的准备阶段,如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但悬赏广告视为要约
(2)区别l)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2)要约邀请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承诺成立合同,没有约束力。
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均属于要约邀请。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通知在要约发出以后,还没有生效以前,加以撤回。
要向广州发一封信,订货物,发出要约,正常情况下,今天发信,五天后,才能到达。
如果说发完信后,晚上跟同学聚会,同学告诉我,北京也有同样的东西,且更便宜,可能就要撤回原要约,这时,可用更快的方式,通知对方,原来发出那封信。
只要我这个通知先与我原来发的那封信到达对方,或者和他同时到达,这就是撤回。
(2)要约的撤销
撤销是指这个要约已经生效,最后还没有作出承诺之前,加以取消,我这封信发出去,给广州那里,已经发出去有7天了,按照正常的信,只要5天就到达了对方的手里,可是对方因为种种原因,要不要跟我订这个合同,还没有对我作出承诺,我钻这个空子里面给对方去了一个电话,或者说发了一个电报,或者说发了一个电子邮件,加以取消,这个时候就不是叫撤回了,而是叫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下列情形不得撤销:
l)、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已为履行合同作准备。
(3)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l)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的变更实际上就是一个新的要约,或者叫作反要约,原来的要约也就失去了效力,我向长虹彩电生产厂,要求订500台彩电,每台价值是2500元,还有一些别的条款,结果北京电视机厂,给我回信,给我500台彩电没问题,但是每一台的价格再给我加100元钱,实质上就是对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在标的的数量,在标的的价款、价格作出了变定更,等于彩电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或者叫反要约,由于出现了这种反要约,使我原来发出的那个要约无效了。
(二)承诺——1概念。
2承诺的条件具备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方式。
承诺一般是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这种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方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
另外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一定行为,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作出,就是他也不作其他口头的表示,但是可以以别的一些形式来进行。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包括从要约人发出至承诺到达要约人一个来回)
4、承诺的期限。
(l)要约以信件作出,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自寄信件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
承诺应在要约确定期限内到达。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另外一个问题,受要约人在什么期限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为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是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期限过期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那么该承诺有效。
发一封信给广州,按正常情况应5天到,可在传递过程中,由于邮政局原因,在5、6内到达那里,而是周转半个月,才到达对方,这样对方的答复就有相应的耽误,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承认答复还是一种承诺,在例外的情况之下,不承认是承诺,那就是要约人及时通知这种情况之下。
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承诺期限起算点)。
信件未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5、承诺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不需通知的,自据交易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6、撤回承诺
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承诺不可撤销。
要约可撤回,也可撤销,承诺就不得撤销,只能撤回,另外承诺一旦到达对方,合同就成立,就不能随便的撤销。
3、承诺内容
(l)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凡是对这个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作了改变,那就是实质性的变更,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者们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
我中午要吃饭,我打个电话要人送盒饭来,我只有什么要求,你给我送一份10元钱的盒饭,15分钟内给我赶到,我还加一句,你最后是骑自行车来,那假如对方他不是骑自行车来,他跑步来的,反正也在15分钟赶过来,我们认为他的承诺行为还是有效的。
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说有时候我要人家送盒饭,我就规定你必须拿那个餐车,开车送过来以后,北京风大,灰多,我就把风吹到饭里去,我讲以后,你不能够骑自行车,我一定强调开餐车来,这个时候,他就必须开餐车来,他要不开餐车来,搞个自行车来,或者只拿着手端过来。
我对他可以加以拒绝,因为在这个时候,他送货上门行为,就不是以行为作承诺了,而是一种新的要约,要请大家加以理解。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合同成立的过程,就是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直到承诺的过程。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是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候成立。
合同在一般情况之下,成立时候起开始生效,有些合同虽然成立,但也不一定生效,
1、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由于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凡合同不以承诺生效时成立,而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的,当事人应当事先在要约或承诺中作出明确规定。
否则,只要已有承诺,未签合同书不能再作为合同未成立的依据。
采用信件等订立,可以合同成立之前,即作出承诺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而不是承诺生效时成立
3、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两种特殊情况下对合同成立的确认。
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们新的合同法新增加的内容,对原来1999年3月份之前旧的经济合同法或者涉外经济合同法,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区别。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了,当事人没有去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而这里所讲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所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并没有成立,也要承担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四个方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重要情况。
3、订立合同中知悉商业秘密,不正当使用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都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主要是理解。
A公司和B公司都是电脑软件的开发商,A假装要和B搞合作,订合同,合作开发什么产品的合同,这个A和B接触以后,就刺探了一些它的信息技术,刺探到一些技术秘密,把那个信息出产到手以后,B签合同的时候,再也找不到了A,或者他拒绝签合同,合同没有签定,他利用那些他已经知道的技术秘密、信息秘密,透露给另外一方,或者自己用,损害对方的利益,这种情况之下,尽管A和B之间没有合同存在,但是A也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以当事人的损失为限。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律效力,指已经成立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有效合同就有约束力,无效合同就不具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合同效力,有四种情况。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教材中讲,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时,宣告成立。
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成立时生效。
因此接下来这句话,我觉得教材也是写得不严谨的。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的体系为两种情况,这是错误的,实际上应该说在一般情况下来讲,自他成立之日起就生效。
比如说我和张三,我们俩今天订一个买卖合同,那么今天就生效了,绝大多数之下的情况都是这样的,成立的那天起就生效,但是由于外来两种情况。
《合同法》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有些特殊合同,除双方订立合同以外,还要经过有关批准进行批准,这种特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所以下面讲的两种情况,实际上是特殊情况下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是成立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情况下才是批准登记时生效。
有些抵押合同要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如《担保法》规定,房屋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另外大家看看,合同生效后,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2)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产生一定的效力。
(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三)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作为合同的开始,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大家注意,比如说商城委托我给他代销一批货物,我们两家可能在今天订一个代销合同,这当代在里面规定,本代销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后开始生效,就是说,代销合同实际上还要等7天以后才能开始,这实际上就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
也有可能附解除条件,比如说我和张三、李四三个人办一个餐馆,联合这些业务,准备干四年,也就是说合伙期限为四年。
这实际上就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一旦四年满了以后,这种合伙关系就要消灭,这是一个问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审法庭辨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如房产买卖未过户)
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合同的成立一般是指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就成立,承诺生效的时候,是指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候,就生效。
原则上来讲,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合同就成立了,但是这个成立了的合同,是不是一定有效,那很难说。
有一些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它永远也不会有效,比如,毒贩子买毒品,这样的一个买卖合同,哪怕我们成立的再早,这个买卖合同也是个无效合同,也不可能生效。
另外就象刚才跟大家讲的,我这个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了,但是附了条件或者附了期限,这个条件到来之前,合同还是无效的。
另外还有其他的很多种情况,
有效合同至少要有三个条件:
(1)当事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讲,就是完全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定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但是有一个例外规定,但是也有一个例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到18周岁以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10以下是无行为能力人。
10到18岁之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间接性精神病人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做的合同,如果跟他的年龄适应,是相适应的,这种相适应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是根据一般的日常生活去进行推倒,推断。
对于非自然人来讲,除了具有行为能力以外,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就是讲这个非自然人,是指公司企业,这样的一些单位,要订合同的时候,要在他的业务范围,许可的范围之内,去签订合同,现在整体上来讲,象我们国家这样控制的物资,越来越少,所以说一般的工商企业订合同的范围越来越广,但是国家对于一些特许行业,象金融业、保险业、一些特殊的行业,实行垄断性的经营。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能违背法律或社会公众的利益。
合同法首次就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作出了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本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该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我在上班之余,用单位空白合同代理证书,对外以厂子名誉订合同,这样情况下,合同有效。
对第三人来讲,我拿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证书代理证书,第三人不知道我没有代理权,我完全有代理权,所以看作是一种表见代理。
这种情况下,那些合同权利义务还得由我厂来履行。
如果我厂子造成损失,那由厂子来处理我。
还要承认合同是有效的。
这就是我们所讲的表见代理。
另外还有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这种表见代表行为,我们讲过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代理人,实际上也就是他的负责人,他的执责权限是受到限制的。
那个执行合伙人,1万元钱以下的合同,你自己订就行了,要超过1万的话,要我们全体合伙人来讨论决定,可是他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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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合同法 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