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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工作制度精品
产科工作制度
1、爱婴医院工作制度
1、认真执行《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条标准》,贯彻《爱婴医院十条标准》,倡导对6个月内婴儿进行纯母乳喂养,以实现婴儿的最佳生长、发育和健康。
2、加强产科门诊孕期母乳喂养营养指导,使孕妇掌握母乳喂养的方法和技巧,为哺乳做好物质准备。
3、做好入院时产前健康教育,母乳喂养纳入住院告知内容,使孕妇及家属认识到母乳喂养的好处、重要性及可能性,建立产后母乳喂养的决心及信心。
4、做到早开奶、早吸吮、皮肤早接触。
产后1小时内开始行早吸吮及皮肤接触,并持续30分钟。
再次宣教母乳喂养的重要性,介绍母婴同室的好处,增加产妇信心。
剖宫产产妇术后回病室立即行早吸吮及皮肤接触,并持续30分钟。
5、坚持母婴同室。
凡无母乳喂养禁忌症的母亲及无特殊医疗护理处理必要的新生儿,应在产后2小时送入母婴同室。
母婴同室的婴儿应与母亲24小时在一起。
实行早吸吮,指导按需哺乳。
6、做好母乳喂养的宣教指导。
医护人员应掌握母乳喂养有关知识,并不断更新,指导产妇掌握母乳喂养技巧,鼓励多吸吮,促进乳汁分泌。
7、新生儿病房仍应坚持母乳喂养,允许母亲亲自喂养病儿。
8、医护人员应随时指导母乳喂养,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如奶胀、奶头疼痛等,并指导将多余的乳汁或不能亲自喂哺孩子时将乳汁挤出,收集后存入奶库,放冰箱内标明收集时间,冷藏母乳2-4℃,可保存24小时。
9、除有医学指征外,禁止给新生儿吃母乳以外的任何食物或饮料。
实行母乳喂养,病房不得出现奶瓶、奶头及奶粉,禁止使用橡皮奶头、奶瓶或之使用奶头作安慰物,禁止任何形式的代乳品喂养宣传。
。
10、产后42天访视检查产妇时,应检查实施母乳喂养的情况并予以咨询指导。
11、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不得宣传、销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奶粉厂商的馈赠。
12、落实岗位责任,将母乳喂养开展情况、环节质控纳入工作质量考核内容。
二、产科工作制度
1、依法执业,依德行医,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产科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岗位职责。
认真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助产技术操作规范和流程。
2、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医疗工作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和住院医师24小时负责制。
有条件的实行住院总医师负责制。
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禁擅离职守。
3、科主任至少每周查房一次。
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主治医师至少每天上午查房1次;住院医师每天早晚查房,危重和术后孕产妇随时巡视。
4、新入院孕产妇24小时内完成病历书写。
按时查房、书写病程记录,对疑难危急重孕产妇及时组织会诊、讨论,并及时报告院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
坚持重大手术审批、术前讨论制度。
做好交接班记录和各项医疗质量登记,严防医疗差错事故发生。
5、医疗服务中要认真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维护孕产妇的健康权益。
6、建立质量控制管理小组,科主任为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全程监控科室医疗服务质量,对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做好监控记录,重大事件及时上报院质量管理部门。
定期评价医疗安全质量,促进持续改进。
7、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知情隐瞒不报,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8、认真做好分娩登记、出生缺陷登记、妇幼卫生监测等相关资料的登记、分析、上报。
9、认真作好实习带教、技术培训、指导等工作,注意保护孕产妇隐私。
10、及时完成上级部门的指令性工作。
三、产科业务培训制度
1、制定产科业务培训计划,落实三基三严培训及产科适宜新技术培训。
2、采用科内讲座、专题讨论、操作演练、进修汇报等多种形式进行院内培训。
3、有计划安排医护人员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以提高学术水平。
4、全体医护人员,每年应接受母婴保健相关知识培训。
5、科室每年应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6、建立产科工作人员业务技术培训档案。
四、宣教室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遵守医德规范、仪表端庄、衣帽整齐、坚守岗位、佩戴胸卡。
2、保持宣教室安静、整洁、舒适、温馨,室内设施齐全、完好。
3、认真履行职责,按时播放规定的影像资料。
有宣教教材,宣教室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
4、宣教室应悬挂母乳喂养的三个十条规定,积极组织孕妇及家属参加孕妇学校,掌握孕产期保健及母乳喂养知识。
5、认真填写各种登记册及评估表,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定期评估宣教效果,并进行改进。
五、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1、医务人员遵守医德规范、仪表端庄、衣帽整齐、坚守岗位、佩戴胸卡。
2、诊室清洁卫生,设备仪器摆放整齐完好备用,不得放置与诊疗无关的物品。
3、实行首诊负责制。
首诊医师应全面诊查孕产妇,及时处理,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处理。
4、做好早孕建册登记,开展孕期保健服务,规范填写保健手册、门诊日志。
5、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进行高危评分,对高危孕妇实行专册登记并在保健手册上作高危妊娠标记。
筛查出的高危妊娠孕妇应转入“高危妊娠门诊”诊治。
凡妊娠禁忌者应尽早动员终止妊娠。
6、做好产前检查、遗传咨询及孕期保健、营养、心理健康指导等工作。
7、做好母乳喂养宣教、产后42天健康检查及产后康复工作。
8、做好孕期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9、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指征的性别鉴定。
六、高危妊娠门诊管理制度
1、高危门诊接诊医师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2、医务人员遵守医德规范,仪表端庄,衣帽整齐,坚守岗位,佩带标识。
3、诊室清洁卫生,设备仪器摆放整齐,完好备用。
不得放置与诊疗无关的物品。
4、准确进行高危评分,认真做好高危妊娠保健指导与咨询,并预约下次就诊时间。
5、认真做好高危妊娠市、县、乡三级(双向)转诊,充分利用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完成逐级报告、日常监护及定期随访。
6、做好高危孕妇的登记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产房工作制度
1、产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助产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产房。
2、产房应严格按照限制区、半限制区、非限制区,进行区域划分,标识明晰,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3、工作人员进入产房,必须穿戴产房专用的工作服及口罩、帽子、鞋。
产妇也应更换衣、裤、鞋,方可入产房。
4、检查产妇前后要洗手。
接产或手术时严格遵守外科手消毒制度及无菌操作规范。
5、孕妇分娩时必须有2名以上医务人员参与接生,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6、产房应配备与功能任务相符合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及时补充和更换。
7、严格交接班制度,实行孕产妇床头交接。
接班者应测量血压、胎心,并记录和签名。
8、患传染病的孕产妇应在隔离待产室、隔离分娩室待产分娩。
年分娩量小于500人次未设隔离分娩室的,应按隔离技术规范护理和助产,所有物品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
9、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人员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后立即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并系好腕带,盖足印,认真核对。
进行早接触、早吸吮。
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
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10、接产后,助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产程、分娩经过和新生儿评分情况。
11、分娩后产妇与新生儿在产房观察2小时,由助产人员进行监护,无特殊情况,在家属陪同下送回病房,与病房护士同时检查核对新生儿性别、手腕标识和产妇情况,进行交接,交接时需三方签字确认。
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严禁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交接新生儿。
12、严禁产房工作人员出售胎盘。
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
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交接环节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13、严禁产科工作人员接收弃婴。
无主弃婴应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14、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知情隐瞒不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待产室工作制度
1、保持室内安静、整洁、舒适、温馨,定期消毒。
2、严密观察每位产妇的胎心、宫缩与产程进展,并如实做好记录。
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3、积极开展导乐服务,做好母乳喂养宣教工作。
4、进行心理护理,增强产妇自然分娩的信心。
5、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时应测血压、听胎心,并做好记录。
6、及时将符合分娩条件的产妇送入分娩室。
7、未设立隔离待产室的,应对患传染病的产妇采取隔离措施,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九、隔离待产室工作制度
1、患传染病的产妇应在隔离待产室待产,按隔离技术规程护理和助产,
2、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制度和一次性物品的无害化处理,所有物品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
3、隔离待产室除应有正常待产室工作流程外,还应有艾滋病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乙肝孕产妇处理流程、梅毒孕产妇处理流程及患有其他传染病孕产妇处理流程。
4、严密观察每位产妇的胎心、宫缩与产程进展,并如实做好记录。
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值班医师。
5、进行心理护理,增强产妇自然分娩的信心。
6、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时应测血压、听胎心,并做好记录。
7、及时将符合分娩条件的产妇送入隔离分娩室
十、分娩室工作制度
1、分娩室应有以下抢救程序:
①产科失血性休克抢救程序;②水栓塞抢救程序;③DIC抢救程序;④子痫抢救程序;⑤心衰抢救程序;⑥心、肺、脑复苏程序;⑦新生儿复苏程序。
2、分娩室应配备与功能任务相符合的物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固定位置,专人保管,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补充和更换,不得外借。
3、保持分娩室清洁,每日空气消毒,每周大清扫1次,产后及时消毒处理。
4、严密观察产程,指导产妇合理用力。
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医师。
每位产妇分娩时均应做好新生儿复苏的准备。
5、产包打开1小时,产妇未分娩者,应更换产包再进行接生。
6、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人员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后立即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并系好腕带,盖足印,认真核对。
行早接触、早吸吮。
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
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7、分娩后产妇与新生儿在产房观察2小时,由助产人员进行监护,无特殊情况,在家属陪同下送回病房,与病房护士同时检查核对新生儿性别、手腕标识和产妇情况,进行交接,交接时需三方签字确认。
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严禁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交接新生儿。
8、助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出生记录。
9、每次分娩结束,均应及时整理用物,产床、被服行常规清洁消毒,各种物品归原位。
十一、隔离分娩室工作制度
1、患传染病的产妇应在隔离分娩室分娩,按隔离技术规程护理和助产,所有物品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
2、隔离待产室除应有患传染病孕产妇分娩工作流程外,还应有艾滋病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乙肝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梅毒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
3、隔离分娩室应配备与功能任务相符合的物品、药品和急救设备,一次性产包、隔离衣、防护镜、防护服、防护鞋,固定位置,专人保管,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补充更换,不得外借。
4、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分娩室,必须穿专用衣、裤、鞋,戴好工作帽、口罩。
5、产包打开1小时,产妇未分娩者,应更换产包再进行接生。
6、严密观察产程。
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医师。
每位产妇分娩时均应做好新生儿复苏的准备。
7、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人员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后立即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并系好腕带,盖足印,认真核对。
进行早接触、早吸吮。
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
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8、分娩后产妇与新生儿在产房观察2小时,由助产人员进行监护,无特殊情况,在家属陪同下送回病房,与病房护士同时检查核对新生儿性别、手腕标识和产妇情况,进行交接,交接时需三方签字确认。
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严禁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交接新生儿。
9、助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出生记录。
10、每次分娩结束,均应及时整理用物,产床、被服等各种物品按终末消毒常规进行处理,各种物品归原位。
十二、产科重症监护室工作制度
1、产科重症监护室应由专人管理,一切抢救器械物品、药品、氧气均需固定放置,保持完备、完好,标记清楚,以备再用,不准随意挪用或外借。
2、重症监护室医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各种抢救设备的基本知识及使用方法。
危重病人标记、护理级别、饮食种类一览表、床头牌应与病历相符。
3、抢救、治疗用药及输血应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做到用药及时、准确,治疗、护理到位,防止差错事故及并发症发生。
4、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准确做好特护记录,随时制订、修订诊疗、护理计划,并责任到人。
每次抢救结束后,由科主任主持,做好现场抢救技术评估和初步总结。
5、保持房间整洁干净,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制度,做好房间的终末消毒。
十三、产儿科医师双查房制度
1、实行产科、新生儿(儿)科医师双查房制度。
(1)产科医师负责产妇。
每日查房,书写病程记录。
(2)新生儿(儿)科医师负责新生儿。
新生儿进入母婴同室后,新生儿(儿)科医师应该完成新生儿记录。
无特殊情况新生儿查房记录每日记录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记录。
新生儿记录出院时归入产妇病历。
2、产、新生儿(儿)科医师要相互沟通、协作,及时处理产妇和新生儿住院期间出现的问题。
3、新生科(儿)科医师应及时到产房或手术室参与高危新生儿的监护和抢救。
4、新生儿(儿)科应建立母婴同室新生儿记录本,记录新生儿胎龄、分娩方式、母乳喂养、查房、出入院等相关情况。
十四、新生儿交接制度
1、新生儿出生后,在各个环节,均应严格交接,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由产妇或家属、助产士或手术室护士、病区护士三方签字确认。
出院时由医患双方交接、签字。
2、新生儿在以下环节均要严格执行新生儿交接制度:
产房与母婴同室交接、产房与新生儿科交接、手术室与母婴同室交接、手术室与新生儿科交接、母婴同室与新生儿科交接、母婴同室新生儿出院交接、新生儿科新生儿出院交接、新生儿外出检查交接。
3、新生儿交接时,共同核对新生儿胸牌(核对内容包括:
母亲姓名、住院号、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出生体重)、腕带、性别与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新生儿交接单信息,核对一致无误后,在新生儿交接单中签名。
新生儿交接单归入产妇病历中保存。
4、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知情隐瞒不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
1、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本,专人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
2、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死产、死胎、新生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儿都应登记,记录项目齐全、信息准确、去向明确、签字清晰。
3、产科应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对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应于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在一月内将登记表报妇幼保健机构。
4、产科应及时与新生儿(儿)科联系,掌握转入新生儿的诊治情况,并做好围产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
5、围产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应及时填写表卡,统计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到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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