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园管理中心.docx
- 文档编号:27177042
- 上传时间:2023-06-27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8.72KB
北京公园管理中心.docx
《北京公园管理中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公园管理中心.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公园管理中心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心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和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0〕9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直属各单位公开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各单位要在机构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
中心组织人事处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各单位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公开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八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方案、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招聘单位根据本单位人才总体规划、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核准岗位数、实际聘用人数、拟招聘职位数、拟招聘人数、拟招聘对象及范围,拟招聘时间等。
各单位的招聘方案须于招聘年度的上一年度12月底前报中心组织人事处进行核准,中心组织人事处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招聘方案的核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根据经核准的招聘方案,于招聘报名前至少15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信息网、招聘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同时也可以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
公布招聘信息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招聘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性质、职能、地址;
(二)招聘岗位、专业、人员数量及待遇;
(三)招聘对象、范围、应聘人员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时间、考试范围、入围比例。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招聘岗位人数与应聘人数比例原则上达到1:
3以上,方可进行公开招聘的考试。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十四条考试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采取分类考试。
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应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为主;招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有关考试的档案材料至少保存2年,以随时备查。
第十五条考试和命题工作可委托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供命题和考试服务。
中心组织人事处负责联系服务机构进行命题、试卷分发、判阅卷工作。
考试成绩确定后,由中心组织人事处负责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第十六条各招聘单位负责组织考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评。
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评的考官应由5至7人组成,一般应由中心有关人员、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等组成。
面试过程允许有关人员旁听。
第十七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双向选择期间的军转干部等特别需求人员,经本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中心组织人事处核准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八条招聘单位根据考试成绩,按招聘岗位与拟招聘人员不少于1:
2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
用人单位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三天内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查,组织考试的单位应予以受理。
复查范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
确有差错的,应予以更正。
第五章体检
第二十条招聘单位根据考试考核等综合情况按照招聘岗位与拟招聘人员1:
1的比例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安排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
第六章聘用
第二十二条经招聘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招聘单位与拟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将拟聘用人选基本情况报中心组织人事处备案。
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中心组织人事处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予以核准。
第二十四条招聘单位须在招聘结束一周内将《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附后)报中心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招聘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制度。
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一般为6-12个月。
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组织领导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实行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单位应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周密安排。
各单位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人事、劳资、纪检、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领导,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把好选人、用人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科(党办),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中心将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招聘程序履行情况,推进公开招聘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及负责招聘工作的有关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中心将对直属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招聘工作将作为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未按本规定实行公开招聘的单位,不予核定相关工资总额,并进行人员冻结。
第三十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经中心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开招聘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单位编制数
已核准岗位数
实际聘用人数
拟招聘职位数
拟招聘人数
报名人数
实际招聘
职位数
实际招聘人数
其中
备注
管理岗位人数
专技岗位人数
工勤岗位人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 公园 管理中心